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犯罪
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防治困境与路径重构——以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的协同为视角
2025-10-22 09:50:54 来自: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作者:陈雨蒙 阅读量:1
  摘  要  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呈现主体复合性、链条专门化等新型特征,传统单一治理模式难以应对现实挑战,陷入结构性困境。法律规制层面,新型毒品快速迭代与刑事界定滞后形成张力,未成年人主观故意认定模糊等问题凸显规则适应性不足;技术治理层面,网络平台监管漏洞与涉毒侦查技术壁垒削弱治理效能,且二者协同机制存在理论框架缺位与实践衔接断裂的双重局限。因此,应在适应型法理论与技术治理理论的指引下,明确协同机制的具体应用及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的完善对策,以法律规范划定技术应用边界、以技术赋能提升法律调整时效性。不仅为破解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治理难题提供系统性方案,亦为数字时代犯罪治理范式转型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涉毒犯罪  犯罪防治  技术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的完善是关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而在涉毒品犯罪治理领域中,这一问题具有更高的现实挑战性。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涉毒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以贩养吸”现象突出,他们最初作为吸毒受害者,随后逐渐参与到毒品运输、贩卖活动中,在身份上呈现出“受害者-犯罪者”的双重属性。这一特殊性揭示了此类犯罪的治理已超越单一法律议题范畴,需要同时考虑法律惩戒与社会保护两种机制,因而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体系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犯罪空间已突破实体场所限制,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型犯罪模式。犯罪分子可以依托游戏社群、短视频弹幕等载体隐蔽传播犯罪信息,并借助暗网平台实现加密交易,甚至出现利用AI换脸技术规避监管的犯罪新样态。这些技术变革不仅改变了未成年人接触毒品的渠道,也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提出了结构性改革要求。
 
  当前,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在应对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时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囿于新型毒品的更迭速度,立法存在一定滞后;另一方面,程序法中也出现了司法衔接缺位的现象。而从技术角度看,网络空间的匿名化与跨区域特性也导致侦查工作出现盲区。这种由技术代差引发的治理失效现象,凸显出单纯依靠法律惩戒或技术防控手段的局限性,破解困局的核心在于建立多方协作的治理体系。然而,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技术协同治理”理论框架,实务部门也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引。
 
  二、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研究表明,吸毒行为易滋生出其他刑事犯罪,实质上,毒品滥用行为也是促使行为人参与涉毒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年来,成瘾性物质的滥用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叠加滥用新型毒品及其替代物质的问题日益突出。究其成因,可从内外双重维度解构:内在因素层面,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在认知系统上存在偏差,易形成价值误判。部分未成年人在抑郁、焦虑等情绪困扰下会催生以毒品作为“自我疗愈”的心理补偿机制,叠加校园暴力等创伤经历进而引发逃避行为模式。外在诱因层面,犯罪分子通过利用未成年人的从众心理与身份归属需求,推动建立“OD”文化等群体规则以实现毒品的快速流通。
 
  涉毒未成年人基本无稳定经济收入,其毒品消费数额又远超可支配资金范围,这一收支倒挂的困境迫使其通过“以贩养吸”模式维持毒瘾。值得注意的是,除未成年人主动涉毒的情形外,犯罪分子通过欺骗、胁迫、诱导等手段,使未成年人以“试吸者”身份被纳入毒品犯罪网络的模式也应重点关注,因为此情境下的涉毒犯罪者存在从“受害者”到“犯罪者”的属性转变过程。但无论出于何种情形,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未完成和心理认知能力不足的特性,决定了其在涉毒案件中兼具“受害人-犯罪人”双重身份属性,这也是在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讨论的特征。
 
  (二)犯罪对象的多元化
 
  新型毒品生产成本低廉、迭代更新迅速且易通过特殊包装设计、伪科学宣传等手段隐秘地渗透到未成年群体之中,已取代传统毒品的市场“主导”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中,新型毒品的占比达到七成以上,这是此类犯罪中犯罪对象呈现多元化的重要原因。新型毒品主要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衍生物,根据化学结构和作用机制可将其分为四类:一是合成大麻素类,如“娜塔莎”“小树枝”等,通过模仿天然大麻素作用,致幻效果强于传统大麻数十倍。二是合成阿片类药物,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近年来,非法改变化学结构的芬太尼类似物已在未成年群体中逐渐扩散开来。三是合成卡西酮类,如“浴盐”(又称“喵喵”),通过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强烈兴奋和幻觉。四是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涵盖苯乙胺类、色胺类等,如“蓝精灵”(氟硝西泮)、“神仙水”(含γ-羟丁酸),它们多被包装成安眠药或功能性饮料,通过社交网络以“助眠”“解压”为噱头吸引未成年人购买。
 
  除已被法律明确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外,部分具有成瘾性风险的医用药品和化学制品逐渐成为新型毒品的替代品,进一步强化了涉毒犯罪对象的多元化。具体来看,医用药品的滥用主要涉及右美沙芬、哌醋甲酯和美沙酮等物质,它们原本用于治疗咳嗽、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和疼痛等病症;化学制品的滥用则集中于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和溶剂类吸入剂等对象。虽然上述物质尚未被列入法定管制目录,但其滥用的危害极大,可导致神经损伤甚至瘫痪。
 
  (三)犯罪链条的专门化
 
  犯罪链条的专门化主要体现在有组织犯罪中,具体是指犯罪组织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通过层级化分工将犯罪细分为多个步骤,每个组织成员专注于完成特定的步骤或环节即可。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中,专业化分工的特征得到了显著呈现:未成年人因法律保护的特殊性,通常被刻意安排在高风险节点、低技术含量、低知情权的操作环节,扮演着底层执行者的角色,如主要负责诱骗同龄人参与吸毒或贩毒,在特定环节运送、交接毒品以及参与零包贩卖等;而成年人则因其心理、生理及社会资源优势而主导掌握毒品来源、资金流转等核心环节,通过远程操控实施犯罪。这一犯罪链条的“专门化”在提高犯罪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未成年人被工具化的趋势,更为案件侦破和刑事认定带来了挑战。
 
  与此同时,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中,犯罪链条也不断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当前,毒品犯罪多体现跨区域的特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于特定区域的资源获取毒品,并借助网络技术搭建的虚拟平台实施交易,通过物流网络将毒品运送至末端市场,即毒品犯罪链条中的“联络-交易-运送”环节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得以在空间上相分离。然而,在跨区域毒品犯罪的毒品流通过程中,出现得最为频繁的情形便是“转手交易”和“拆分分销”,它们容易导致犯罪的二次衍生,进而扩张犯罪网络、延长犯罪链条。因而,跨区域毒品犯罪既是犯罪链条复杂化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犯罪链条复杂化的潜在原因。
 
  (四)犯罪手段的隐蔽化
 
  在网络技术深度渗透的背景下,当前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链条主要包括“线上信息联络→虚拟支付流转→隐秘物流配送”三个关键节点,相较于传统线下交付的单一模式,“犯罪链条被细化为一个个节点而充分地专业化、职业化”。其中,犯罪链条的复杂化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提供了空间,而暗网与加密技术等科技的加持则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提供物理基础。
 
  具体来看,在“信息联络”环节,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加密的通讯技术以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隐蔽性,并通过构建动态的“暗语”数据库以规避网络监管的关键词过滤机制,如“茶叶”“苹果”等。此外,“订单号”“物流”等中性词汇的运用也对毒品交易信息进行了隐秘包装。在“支付流转”环节,犯罪分子会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在支付工具的选择上进行场景化渗透。例如,将毒品交易伪装成游戏道具购买,利用《王者荣耀》《原神》等游戏的虚拟货币充值渠道完成资金交易流转。又如,通过微信红包的“备注”功能传递支付指令,以“生日礼物”“社团经费”等名义对毒品交易进行包装。在“物流配送”环节,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参与强化了校园渗透过程中的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未成年人社交平台以日常用品名义实施点对点配送,或者利用校园快递驿站的身份核验盲区,通过虚构信息完成毒品寄存。另一方面,经过伪装的新型毒品增加了毒品流转的隐蔽性,如伪装成文具店售卖的“减压笔”,而后通过学生间互赠的方式流转。
 
  三、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防治困境
 
  (一)法律规制的适应性不足与适用难题
 
  首先,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新型毒品界定滞后。从刑法概念上来看,新型毒品是指已经被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掺有新型毒品成分的混合毒品。然而,新型毒品的快速迭代特征尤为突出,毒品流行周期快于检测标准发布周期。例如,依托咪酯在2023年10月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后,市场上迅速出现美托咪酯等替代物质。即便当下“热门”“快速传播”的成瘾性物质对神经系统具有较大刺激,成瘾性明显,但列管流程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被归入毒品之列。此外,犯罪分子会通过修改化学结构的方式规避法律监管,加深了“列管-替代-再列管”的恶性循环。
 
  其次,未成年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争议。由上文可得,在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多被限定在运输、交付、零包贩卖等底层执行环节,其主观认知程度与成年犯罪者存在显著差异,在刑事认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一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可能对新型毒品的法律定义、表现形式及危害性缺乏清晰认知,或因信息误导而无法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是未成年人可能因诱骗、胁迫及认知偏差等因素而无法准确表达真实意图,使得是否具备“自愿性”成为争议焦点。三是未成年人缺乏对整体犯罪链条的认知,导致司法认定中“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模糊。
 
  最后,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引诱其他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定性模糊。刑法第353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然而现有对“引诱”的定义主要基于传统线下场景,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昆明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对网络空间中的间接、隐蔽性诱导手段进行明确界定。例如,未成年人通过游戏社群或短视频平台暗示、宣传合成卡西酮类物质等的功效,其行为是否属于“引诱”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与此同时,引诱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存在争议,这不仅关涉到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导致他人吸毒),也对犯罪既未遂的标准产生影响,如当网络引诱行为仅停留在信息发布阶段时应当如何认定。
 
  (二)网络监管技术治理的效能局限与案件调查实践壁垒
 
  从预防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角度出发,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是主要的技术治理困境。一是算法推荐机制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可能会助长涉毒信息传播。例如,短视频平台中“兴趣推荐”算法是基于用户的行为画像,可能无意中向未成年人推送涉毒等违禁内容。二是网络平台的用户身份审核版块未发挥应有功能。大量实践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仍能通过冒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网络社交平台,绕过平台的实名认证,以致平台无法有效识别高危用户群体。三是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与关键词过滤机制失灵。由上文可得,涉毒信息常以“茶叶”“苹果”“浴盐”等中性词汇或谐音词伪装,使得平台难以通过关联语义的识别而剔除涉毒信息。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避间接导致了监管真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界定较为模糊,主要是涉及对技术中立性的讨论。平台常以“算法自动推荐”为由逃避传播涉毒信息的责任,技术漏洞的存在削弱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力,间接导致了监管真空。
 
  从未成年人涉毒案件调查的角度出发,也存在一定的侦查技术困境,增加了治理的被动性。首先,犯罪分子利用平台允许匿名或者使用虚拟昵称的功能来隐藏真实身份,并且在聊天、交易过程中变换使用多个身份,导致办案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难以准确锁定、追溯责任主体。其次,涉案资金能够借助网络平台流向多个渠道,存在资金流向监控的技术壁垒。尤其是犯罪分子利用游戏专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并伪装成购买装备等正常交易,进一步增加了资金监控难度。最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采信方面的标准不一,加之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都为电子证据的提取、认定带来挑战。
 
  (三)法律规制与技术协同治理机制的结构性缺失
 
  在理论层面,目前理论界尚未对犯罪治理中协同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系统性讨论,因而在“法律如何动态适应技术迭代”“技术如何弥补法律执行短板”等问题上缺乏理论指引,陷入“法律被动适应技术”或“技术架空法律”的困境。
 
  在实践层面,将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相协同的意识较弱,无法为法律规制和技术治理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当前,法律体系的修订和完善通常依赖于经验总结和案例归纳,但这一过程周期较长,难以及时应对新型涉毒犯罪治理过程中的问题。事实上,技术手段能够为法律的动态优化提供实时数据支撑和智能决策辅助,但是现有法律体系的调整机制尚未充分吸纳技术赋能的潜力。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技术治理的路径优化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律授权框架不同步的问题。当前,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虽已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中展现出精准预警、证据固定等优势,但其应用边界与权责归属却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以致技术治理面临合法性争议,如利用AI进行数据处理时可能涉及隐私权冲突等。究其本质,缘于技术与法律演进的速度差异:技术治理依赖算法迭代可实现快速优化,而法律授权框架的建立却需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这种不同步性使得技术应用常陷入“先行先试”与“合规风险”的两难境地。
 
  四、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防治路径重构
 
  当前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体系在法律规制、技术治理和协同机制搭建三个层面面临结构性困境,法律与技术缺乏系统有效的衔接,陷入“各自为战”的治理僵局,削弱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治理成效。上述困境的本质是传统治理模式与网络化、技术化犯罪形态之间的适配性失衡。对此,本文基于适应型法理论与技术治理理论,构建“法律-技术协同治理”框架,并从机制设计、路径优化两方面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既回应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又实现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一)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协同机制的框架设计
 
  1.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核心要义
 
  在搭建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协同机制之前,要明确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是适应型法理论。适应型法理论是建立在回应型法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先阐明回应型法理论的内涵及价值。回应型法强调使法制具有开放性和弹性,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而这一开放性诉求意味着该理论多适用于大数据或者人工智能的监管场景。相较于回应型法理论,适应型法理论更强调将这种“回应”制度化、程序化,“使之在面对高速变动的场景时,可以在短周期内完成‘问题识别-规范修订-再实践-再修订’的连续循环”。结合本文主题,笔者认为法律需动态适应社会变迁与技术革新,针对新型毒品迭代速度快、网络犯罪隐匿性强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则应实现与技术演进的动态适配。
 
  二是技术治理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强调技术在提升国家治理效率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重要性。随着技术的迭代发展,技术治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不断优化治理体系与治理方式,已成为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手段。具体到网络背景下的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中,AI、区块链等技术在毒品识别、信息筛选、身份追踪和资金监管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技术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重构治理规则的核心驱动力,这一点在“技术推动动态立法”“技术辅助量刑”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2.协同机制的具体应用及优势解析
 
  一方面,技术手段弥补了法律实践中的短板。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规制的治理模式存在一定的短板,尤其在犯罪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层面往往呈现出滞后性,而AI、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介入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新路径。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例,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不可篡改、删除的特性,因而可以利用该技术构建“毒品全生命周期溯源平台”,记录已列管毒品的化学结构、流通路径及滥用案例,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流程追踪存证,为证据固定提供支撑。同时,司法机关可运用AI技术对链上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以快速识别新型毒品的变种并追溯源头,甚至可根据数据推算出新型毒品的潜在替代品结构并建议列管,进而解决新型毒品的快速迭代所带来的列管程序滞后问题。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划定了技术治理的边界。虽然新兴技术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技术的滥用也会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不当侵害,需要法律规范明确技术应用的权限、范围及伦理要求,为技术治理设定不可逾越的“红线”。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生物识别、行踪轨迹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需限于“特定目的、充分必要”范围。因此,需要明确AI监控的合法性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数据范围限定在与涉毒风险直接相关的数据,如涉毒暗语聊天记录、交易等,禁止过度采集地理位置、生物特征等信息。又如,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且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因此,在运用新兴技术追踪涉毒未成年人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限制数据存储期限,防止技术滥用侵犯隐私。对于上文提出的“法律授权框架不同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构建动态适配的法律授权机制,既要为技术创新提供合规试验空间,也要建立敏捷立法响应机制,针对技术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划定法律边界,努力实现技术赋能与法律授权的协同演进。
 
  3.技术协同治理的国际经验对比
 
  在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技术协同治理”领域,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主要是参考其对于平台义务的界定与风险防控逻辑,进而为我国搭建较为成熟的制度框架提供重要参考。
 
  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为例,该文件是欧盟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一项全面针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法规,旨在加强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并统一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标准。GDPR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数据隐私的保护,GDPR第8条明确规定,在线服务提供者在处理16周岁(成员国可通过立法下调至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这一“强制同意”机制直接强化了平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身份核验责任,我国在解决平台实名认证存在漏洞的问题时可以参考。同时,GDPR第25条要求技术工具的设计需嵌入“数据保护默认设置”,即为了避免给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的不同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风险,控制者应该在确定处理手段和处理数据的同时,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强调个人数据在默认情况下是不可访问的。据此,平台算法便不得向未成年人主动推送可能诱发风险的内容。这对于我国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具有直接启示,可推动涉毒信息“零推荐”成为平台算法的默认规则。
 
  此外,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简称DSA)进一步细化了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明确规定在线平台不得基于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如浏览行为、兴趣等)定向投放广告,并且DSA还要求平台采取额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如网络暴力、不当接触)的影响。相较而言,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多为原则性要求,缺乏量化标准与刚性约束,因此,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对未成年人高频使用的社交、游戏平台设定更高的审核标准与责任权重。
 
  综上,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协同的本质是“规则约束”与“工具赋能”的辩证统一,二者共同构建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治的“双轨制”体系,在激活技术潜能的同时牢牢守住法治底线。
 
  (二)协同治理视域下具体路径的优化
 
  1.法律规制体系的动态优化与规则完善
 
  其一,构建动态立法机制,缩短新型毒品列管周期。现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虽然规定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列管权限,但列管流程需经多部门联合评估,周期通常较长,难以应对新型毒品“月级迭代”的速度。因此,针对新型毒品快速迭代的特征,可考虑增设“临时列管”程序。具体而言,对于新出现的成瘾性物质,经国家药监局和相关部门的科学评估后可直接发布“临时列管令”,临时列管期可设定为6个月,进而阻断进一步的市场流通。在临时列管期间,国家药监局、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依据社会反馈加速对成瘾性物质的列管评估,在临时列管期间完成法定列管流程。
 
  其二,优化主观明知认定路径,从明知内容和明知程度两个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主观认定。在明知内容上,由于新类型毒品数量较多,更迭速度较快,因此只要求未成年人概括性地认识到涉案物质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毒品即可,无须对具体的种类、成分、特性等专业内容有准确认识。在明知程度上,为避免“不利于打击犯罪”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应存在“明知必然”与“明知可能”两种程度,但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谨慎认定“明知可能”。此外,即使是未成年人,其生理与心理发育水平也存在差异,因此可引入“分级认知能力评估”机制。结合教育背景、生活环境、行为模式等因素展开评估,并区分不同年龄段的认知推定规则。笔者认为,这一机制可以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规定相衔接,对不同年龄段设置差异化的认知推定标准。例如,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须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明知”,尽量避免依赖间接推定的方式。又如,对于16-18周岁且有多次涉毒经历的未成年人,可适度调整证明标准。而在评估指标量化的问题上,可参考“教育背景+行为记录+心理测评”三维模型,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心理专家制定标准化量表。
 
  其三,明确“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行为的量化标准及刑事认定规则。在明确量化标准上,可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典型的网络引诱行为予以列明,如通过暗示性语言、虚拟场景、算法推荐等方式实施的引诱行为。在明确刑事认定规则上,笔者认为,基于网络平台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及传播对象不特定的特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如发布涉毒信息、宣传成瘾性效果等网络引诱行为,就应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的是,预备与未遂形态的认定,对于仅完成信息发布但未实际传播(如草稿未发布)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预备。但是,在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行为犯也存在未遂形态,是否构成既遂应以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构成要件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实施了行为为标准。因此,对于已发布但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无人阅读点击),则应按未遂处理,但需结合技术取证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2.技术治理能力的系统强化与应用规范
 
  针对当前网络平台存在的监管漏洞,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以强化平台责任:(1)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可定时公布涉毒敏感词汇(“暗语”),由平台在推荐算法中嵌入相应词汇,并且对用户行为进行动态分析。若用户频繁浏览或搜索与毒品相关的模糊词汇,算法便可自动将其标记为“高风险兴趣标签”,停止推荐相关敏感内容。(2)强化用户身份审核。对未成年人高频使用的短视频、游戏社群等社交平台,强制实施“实名认证+人脸动态核验”双重认证,用户注册时需上传身份证并完成实时人脸比对,在后续登录时随机触发二次核验。(3)升级内容审核技术。推动开发“语义关联+图像识别”智能系统,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分析上下文语义,识别伪装词汇的真实含义;引入图像识别技术,自动检测毒品实物、吸食工具或化学结构图,能够在未配文字的情况下触发拦截。此外,短视频平台也不能过于依赖AI审核,应当对未成年人发布的视频设置“人工审核+AI过滤”双保险,及时下架疑似展示吸食动作、美化毒品效果的涉毒视频。(4)明确平台责任,打破技术中立性桎梏。在规范层面,通过在禁毒法中增设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其以义务要求模糊、技术中立等借口逃避监管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为提升打击效率、确保治理的针对性,应当有侧重地设置不同类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具体义务,如贴吧、论坛等平台的提供者的义务应不同于提供网络直播类平台的义务。
 
  在打破侦查技术壁垒方面,侦查机关既应当注重自身涉毒信息智能监测系统的构建,如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升级防控数据体系等;同时也要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因为他们更熟悉自身的操作系统,并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可通过与公安部门共享数据接口的方式,实现对犯罪分子及资金流向的实时追踪。此外,面对基层部门现有技术人才及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应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发展的优势实现公安数字化改革,参考“数字法医”的设置模式,建立“云取证”共享平台。基层执法部门可通过平台远程调取暗网数据解密、服务器镜像分析等专家技术支持,协助关键证据的提取。
 
  3.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全面构建与权利平衡
 
  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不仅是基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更是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性权利,若在涉毒犯罪防治过程中忽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导致“以防控为名行侵权之实”的异化风险。同时,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既非单纯法律规则的完善,也非技术应用规范的制定,而是二者在协同过程中必须坚守的价值底线与平衡枢纽。
 
  为确保“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其一,严格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在涉毒信息监测的过程中,仅收集如涉毒暗语聊天记录、异常交易流水等与风险直接相关的数据,禁止采集无关的未成年人生物特征、学业记录等信息,且数据留存期限不得超过风险处置周期,到期应作自动脱敏处理。其二,建立“隐私影响评估”制度。对用于未成年人涉毒风险识别的AI系统,需在投入实际应用前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其数据处理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重点审查算法是否存在歧视性判断(如标记特定群体为“高风险”的标准和结论是否合理),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其三,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数据控制权”。允许监护人查询官方平台收集的未成年人涉毒相关数据,对错误标记的风险信息可申请更正或删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此外,在对未成年人使用暗网监测、资金追踪等技术侦查手段前,可以通过设定严格的“双轨审批”机制,从程序上阻断技术滥用的可能:技术手段的启用需经办案机关负责人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同审批,前者重点评估技术手段应用的必要性,后者则审查未成年人隐私侵害的风险。
 
  结语
 
  在网络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已演变为技术驱动、链条复杂的系统性社会问题。本文通过解构犯罪特征、剖析法律与技术双重治理困境,揭示了传统单一治理模式在应对新型犯罪样态中的局限性,并提出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协同的框架设计与具体路径,不仅能够弥补现有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也为未成年人构建了体系性的全周期保护网络。未来,需进一步深化法律与技术协同的理论研究,推动“临时列管”“分级认知评估”等创新机制落地,并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平台责任细化。唯有在法治底线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中,方能在数字时代筑牢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防治屏障,回应网络时代犯罪治理的现代化诉求。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