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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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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吸毒案件,证据确凿要求主要证据印证主要事实,得出唯一确定结论
2025-09-18 10:03:18 来自:毒辩律师 作者:王红兵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1日,A县公安局因孙悟空于2019年9月18日吸毒,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019年11月13日,A县公安局传唤孙悟空,孙悟空自认于2019年11月6日在A县自己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毒。同日,A县公安局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悟空的毛发样本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孙悟空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6日,A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孙悟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主要事实和次要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应当是主要证据。本案认定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吸食毒品的证据显然是主要证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A县公安局)认定原告(孙悟空)关于2019年11月6日吸食毒品证据是否确凿。
 
  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原告自认在2019年11月6日吸食毒品,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依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该鉴定意见证明自原告毛发提取之日(2019年11月13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本案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曾摄入过毒品,故被告认定原告在2019年11月6日吸食毒品事实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律师观点
 
  法院的上述观点涉及到行政案件证据规则问题。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采取盖然性原则。
 
  行政案件也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要求是证据确凿。但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证据确凿予以具体明确,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证据确凿予以具体明确。对于如何采信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如何认定证据确凿,需要法官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判断了。
 
  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同,行政诉讼案件也要求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制作情形;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的收集、制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取证(如诱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关联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有效的联系,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另外,司法实践中,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证据需达到待证事实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只能指向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否则视为主要证据不足,尤其是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或者强戒)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和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类似。
 
  本案中,首先,法院确认被告收集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判断证据确凿的基础。只有证据本身真实、合法,才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如果忽视被告收集的主要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事实,而是以撤销行政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或者找其他理由不予撤销行政行为,这样的行政判决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
 
  就本案而言,在判断原告是否于2019年11月6日吸毒这一主要事实认定上,被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真实、合法,但由于原告此前有吸毒史(据上一次吸毒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在该日吸毒,即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足,所以,即便证据真实合法,如果与案件主要事实缺乏紧密联系,也不能认定为证据确凿。虽然原告自认2019年11月6日吸毒,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这一主要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不能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
 
  也许有人疑惑,原告自认2019年11月6日吸毒,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9年11月13日前6个月内吸食过毒品,显然包括2019年11月6日这一日期,可以印证原告自认的2019年11月6日吸毒事实。但法官认为,必须有其他证据能唯一确定证明原告2019年11月6日吸毒事实,与原告自认该日吸毒事实相互印证,显然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
 
  最后,综合评析被告的全部证据,得出的结论应当具有排他性,能令人信服得出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本案中,被告仅依据原告自认、毛发检测阳性等证据,无法排除毛发阳性是因为之前吸毒导致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原告在2019年11月6日吸毒这一唯一、确定的结论,不能满足证据确凿要求。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案件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主要证据能相互印证主要事实,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达到证据确凿要求。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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