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兴奋剂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相关犯罪问题专业性强,且与毒品犯罪等关联密切,问题较为复杂。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兴奋剂物质不仅涉及体育运动领域滥用问题,还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等问题,需要全面深入研究探讨。
兴奋剂的界定我国历来严禁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约束的范畴,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对反兴奋剂的基本原则、兴奋剂管理、反兴奋剂义务、兴奋剂检查与检测、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据该条例规定,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2023年12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明确了兴奋剂的具体品种。该目录规定的兴奋剂品种共391种。其中,蛋白同化制剂品种95种、肽类激素品种73种、麻醉药品品种14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82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种,其他品种123种。可见,兴奋剂和毒品存在交叉重叠,部分兴奋剂属于毒品,并非所有的兴奋剂都是毒品,也并非所有的毒品均为兴奋剂。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还规定了禁用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的方法,如向循环系统中注入或回输任何来源及任何数量的自体、同种异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血红细胞制品,人为提高氧气摄入、输送或释放的方法,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以任何形式向血管内输送全血或血液成分。禁用基因和细胞兴奋剂,如使用核酸或核酸类似物,改变基因组序列和/或通过任何机制改变基因表达,使用常规或经基因修饰的细胞等。上述禁用的方法,也属于“兴奋剂”的范畴。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正式将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认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和强迫行为。“引诱”,是指以金钱等利益诱导、拉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教唆”,是指劝说、怂恿、鼓动、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欺骗”,是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组织”,是指有组织地使多名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强迫”,是指违背运动员的意志,迫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二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因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行为的;多次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多名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多名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造成运动员轻伤以上后果的;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残疾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为未成年、残疾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抗拒、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的;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是犯罪的故意。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只能是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兴奋剂,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兴奋剂,或者不具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主观故意,均不构成本罪。
四是犯罪的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为运动员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等提供帮助、指导的人员,包括教练员、队医、领队、科研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员系本罪的犯罪对象,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或者受人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反兴奋剂规则进行处理。
涉兴奋剂其他犯罪行为的认定一是涉嫌毒品犯罪的情形。对于兴奋剂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相关行为的,依法应当以毒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兴奋剂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可依法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对象属于运动员,则同时触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使用兴奋剂行为无效,进而实施强迫行为,如兴奋剂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则应当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予以并罚。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再犯的特殊规定,对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是非法经营兴奋剂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其中,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因此,上述兴奋剂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对于行为人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普通药品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但前述兴奋剂物质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特殊药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当行为同时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