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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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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分级防控青少年毒品犯罪模式构想
2022-07-28 21:38:55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由于涉毒青少年再社会化和防止再犯罪成为毒品刑事政策的新导向,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治理理念逐渐转化为:重预防和矫治,轻打击和惩处。治理理念的更迭推动治理模式的转变,不管是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还是个别化处遇制度的逐步发展,抑或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确立,都无一例外地表明构建青少年毒品犯罪分级防控模式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青少年毒品犯罪分级防控模式,即通过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性格特征、日常行为规范、家庭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综合把握,判定青少年社会危险性程度,划定相应等级,并据此采取预防、惩处和矫治措施的模式。
 
  风险评估规则
 
  实现精细化防控和分级防控的前提是能够客观评估具体个体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大小,这种可能性大小对应着风险性高低,决定了是采取宽缓还是严厉的防控措施。科学合理构建毒品犯罪风险评估规则事关采取何种防控措施以及预防毒品犯罪的效果,由于风险评估的适用阶段并不局限于犯罪未然之时,而是贯穿毒品犯罪前后,因此本文主张以犯罪是否着手为划分标准,将青少年毒品犯罪风险评估划分为两个阶段:事前阶段和事中、事后阶段。根据这两个阶段相应的特点和不同程度的犯罪预防必要性,设置不同的考察因素。
 
  第一,事前考察是毒品犯罪风险评估机制的重心,也是事前预防的应有之义。尽管现阶段难以实现毒品犯罪风险评估常态化,但是对于接触毒品的吸毒人员、毒品高发区的人员以及社区上报的可能涉毒的人员等,应当纳入重点评估对象,定期、及时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过程中主要考察经济状况因素、年龄因素、家庭因素、人身危险性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事中、事后考察的目的是预防再犯罪,从这一角度来讲,量刑情节、再犯罪能力以及再犯罪可能性理应作为重点考察内容。因此,本文拟设置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年龄三个要素作为风险评估依据。其一,对量刑情节的把握要综合案件情况予以评判,既要考察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从宽处罚情节,也要关注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二,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状态,罪质、罪量轻重以及悔罪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罪质和罪量轻重往往决定了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触犯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能够表明预防必要性大小。悔罪态度表征了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何种态度,也昭示了其对错误行为认识的深浅程度,是判定犯罪人未来一段时间的犯罪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其三,对年龄因素的评估与事前考察阶段相同。
 
  分级防控措施
 
  毒品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可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四类。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评估结果可以动态升档和降格。毒品犯罪风险评估结果不同,每个个体的预防必要性存在差异,采取的防控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笔者对具体防控措施的构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高风险防控措施。由相关管理部门,如当地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网格化管理机构等履行监督管控职责,定期走访了解评估对象的情况,形成定期评估报告递交公安机关备案审查。倘若有着手毒品犯罪痕迹和线索,立即启动预警措施,管控机关既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也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前来处置。
 
  第二,中风险防控措施。在较为全面掌握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管控部门还需要关注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动态,如有任何异常需要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如果有毒品犯罪倾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掌握的情况;确证评估对象正在实施毒品犯罪的,管控机关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也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低风险防控措施。管控机关应当定期了解评估对象的情况,只有连续多次的定期评估状况出现异常时,管控措施在报请管控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才应升格至中风险。
 
  第四,无风险防控措施。管控机关不必定期了解评估对象的情况,也不用对其监督管控,但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如半年或者一年,应当以回访的形式了解评估对象的情况。
 
  “重打击和惩处,轻预防和矫治”的防控理念难以长期发挥效用。探索建立青少年毒品犯罪分级防控模式,实现预防、惩处、矫治一体化,是青少年毒品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这种模式也能够推动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毒品问题综合治理能力。
 
(作者系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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