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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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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可能判处死刑的制造毒品案辩护:质疑鉴定文书、质疑毒品数量
2020-02-17 19:39:06 来自:苯哥哥的故事 作者:王红兵 阅读量:1
  起诉书指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租用被告人李四的房屋制造氯胺酮,并将制造出的氯胺酮成品、半成品存放于被告人张三自有的1308房。在1308房,警方查获氯胺酮晶体70公斤(含量均在70%以上),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50公斤(氯胺酮含量在8%--13%之间);在被告人李四的房屋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12公斤、甲基苯丙胺晶体1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3公斤。起诉书还指控在制毒过程中李四协助张三脱水、加热、清洁等;李四另行制造甲基苯丙胺。
  
  显然,这是一件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质疑理化检验报告:
  
  本案共有两份定量理化检验报告,一份是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对送检的疑似氯胺酮固体出具的定量鉴定意见;一份是某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对送检的疑似氯胺酮液体出具的定量鉴定意见。
  
  首先,我们对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提出质疑,我们发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氯胺酮的定量检验方法》(GDLH/T 2008-2016)对涉案疑似氯胺酮固体进行定量分析并检测出了氯胺酮含量,但是该方法不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有CMA认证,但没有按照CMA规范鉴定。依据有关规定,相应的《理化检验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我们还以被告人张三名义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违规鉴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函确认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氯胺酮定量检验方法不在该委核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氯胺酮定量检验方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其次,我们也对某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理化检验报告》提出质疑。
  
  我们发现该司法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送检的疑似氯胺酮液体使用了甲基苯丙胺国标检测,居然检验出了氯胺酮含量。我们认为这样的鉴定意见违背了常识,也不符合甲基苯丙胺国标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甲基苯丙胺固体的定性定量鉴定”。
  
  质疑毒品数量和含量:
  
  查获的疑似氯胺酮成品有70公斤,其中,有30公斤分装在不同的茶叶袋内存放在一个紫色行李箱内,有20公斤分装在不同的茶叶袋内存放在一个蓝色行李箱内。
  
  称量视频显示,警方将紫色行李箱内的全部茶叶袋逐次拆开,并依次将拆开后茶叶袋内的疑似氯胺酮成品倒进一个大的透明塑料袋内进行称量;称量完毕后,一名警官用一个小勺子从该塑料袋内疑似氯胺酮成品上部取出少许,装进样品袋内送检。
  
  蓝色行李箱内的疑似氯胺酮成品称量取样执行上述操作。
  
  我们认为警方将上述不同包装内的疑似氯胺酮混合后称量的行为违背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不得混合称量的规定,导致无法区分混合前哪些茶叶袋内的疑似毒品是毒品,哪些茶叶袋内的疑似毒品不是毒品,也就是说毒品数量不清。
  
  这种混合后称量取样的操作是不可逆转的。
  
  虽然送检的检材检出氯胺酮含量达到70%以上,但送检的检材不具有代表性和充足性,因为警方只是从塑料袋内疑似氯胺酮成品上层取出少许送检,没有从中间、底部取样;也没有混合均匀后取样,违背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产生的后果是70%以上含量不能反映全部疑似氯胺酮毒品的性质。
  
  质疑制毒现场:
  
  起诉书指控李四的房屋是制毒现场,张三的1308房是存储毒品的。我们提出质疑。作为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我们必须让法官相信主要的制毒现场是1308房,而不是李四的房屋,因为证据显示1308房的制毒行为与李四无关。
  
  在1308房搜出了全部氯胺酮成品、大量的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以及成套的制毒工具,包括加热装置、反应装置、过滤装置等。部分氯胺酮成品正在晾干,制毒工具放置在不同的房间,部分处于连接工作状态;还发现了部分制毒配剂,如氢氧化钠、氨水等。
  
  而在李四的房屋内仅仅搜出了少量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结合张三和李四的口供,我们不否认李四的房屋是一个制毒现场,但我们认为主要的制毒现场是1308房,至少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否认李四制造冰毒:
  
  虽然在李四的房屋内查获15克甲基苯丙胺和23公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但是警方没有查获到制毒原料麻黄素或者1-苯基-2-丙酮,也没有查获试剂或者配剂,如甲胺、氨水、氢氧化钠等;没有查获到制毒工具,比如煤气罐、煤气炉等加热装置,也没有制毒关键设备反应釜、氢气罐等。
  
  15克甲基苯丙胺的来源,李四供述说是从冰壶内的过滤水中回收来的,该解释具有合理性。
  
  至于23公斤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张三和李四均一致供述是张三制造氯胺酮后产生的废水,为什么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没有检出氯胺酮成分,不能排除鉴定出现了问题或者检材受到了污染等。
  
  最小秤量理论:
  
  15克冰毒与被告人李四有直接关联,不考虑其他情节,被告人李四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我们质疑这个数字。
  
  我们发现警方用一个台秤称量15克冰毒,相应的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记载该台秤最大秤量是60千克,分度值d是5克。
  
  根据2008年《电子天平计量检定规程》第5.4.2项图表,可以计算出该台秤最小秤量是100克,显然,15克冰毒的质量低于该台秤最小秤量,15克冰毒质量是不准确的
  
  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方法千万条,但万变不离其宗,毒品数量和理化检验报告始终是制造毒品案件中的关注点。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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