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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断关联,降数量,获轻判
2020-02-17 19:36:30 来自:苯哥哥的故事 作者:王红兵 阅读量:1
  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20日,警方在同案犯罗门承租的房屋内抓获了被告人莫立,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大麻脂6包(经鉴定,净重共计72.1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疑似可卡因5包(经鉴定,净重共计1.3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疑似大麻叶1包(经鉴定,净重0.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在案发现场右次卧室内查获被告人莫立持有的黑色拉杆箱一个,内有疑似大麻叶63包(经鉴定,净重共计104.3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疑似大麻脂22包(经鉴定,净重共计263.1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疑似可卡因2包(经鉴定,净重共计43.8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莫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护观点:
  
  (一)承认警方从其身上搜出的大麻脂6包、可卡因5包、大麻叶1包是其所有,吸食用;
  
  (二)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黑色拉杆箱是其所有,不承认黑色拉杆箱内的毒品是其所有。
  
  案件分析: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莫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约47克,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如果指控成立,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莫立始终拒绝承认黑色拉杆箱是其所有,其承认的从其身上搜出的大麻脂、大麻叶和可卡因数量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质上被告人莫立做无罪辩护。作为辩护人,也只能做无罪辩护;并依照法律规定做量刑辩护。
  
  辩护思路:
  
  坚持无罪辩护,切断指控的黑色拉杆箱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降低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证据辩护换取量刑辩护。
  
  辩护措施:
  
  一、提交多份相应书面申请,希望通过调取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减低和抵消同案犯口供和办案单位情况说明对被告人莫立不利的证明力
  
  (一)提交调取监控视频申请书,确认被告人莫立进入涉案房屋前有无携带起诉书指控的黑色拉杆箱,同案犯罗门和证人安格指控黑色拉杆箱是莫里带来的,但莫里否认黑色拉杆箱是自己的且拉杆箱上没有提取到被告人莫立的指纹和其他生物特征;
  
  (二)提交调取搜查录像申请,警方在2018年1月20日搜查黑色拉杆箱时没有发现内有莫里的机票和电话卡等个人信息;过了十个月,警方再次对黑色拉杆箱搜查,才发现了莫里的机票和电话卡等,但搜查时莫立不在场,没有见证人,没有搜查证,无法印证莫立的机票和电话卡来源于黑色拉杆箱,故申请调取第二次搜查时的搜查录像确认莫立的机票和电话卡是否来源于黑色拉杆箱;
  
  (三)提交调取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的申请,称量笔录记载的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是2016年检定的,警方未将该检定证书附卷,附卷的却是2018年检定的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请求调取2016年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确定该电子天平的秤量范围。
  
  二、切断黑色拉杆箱与被告人莫立之间的关联
  
  1、否认黑色拉杆箱是被告人莫立所有,本案有同案犯罗门和证人安格指认黑色拉杆箱是被告人莫里带来的,但莫立予以否认;
  
  2、黑色拉杆箱没有提取到任何与被告人莫立有关的指纹或者其他生物特征;
  
  3、黑色拉杆箱所处的房屋是同案犯罗门承租,被告人莫立只是暂住了两天,黑色拉杆箱无人认领,原则上应当归同案犯罗门所有;
  
  4、对于对黑色拉杆箱第二次搜查制作的搜查笔录,辩护人质疑合法性,没有搜查证、没有见证人、且是在十个月后第二次搜查,第二次搜查时被告人莫立不在场,无法证明莫立的机票和电话卡等个人物品来源于黑色拉杆箱。
  
  三、降低被告人莫立持有的毒品数量
  
  (一)提交调取2016年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申请,称量笔录上记载的电子天平是2016年检定合格的,但称量行为发生在2018年,故办案单位使用了过期的电子天平,不足以证明该电子天平是合格的,导致的后果是称量结果可能存在过大误差,毒品数量事实不清;
  
  (二)从附卷的2018年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判断该证书记载的电子天平秤量范围是2克至6000克,但部分毒品净重均小于2克,低于最小秤量,这些毒品数量不应当计算在量刑的毒品数量内。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莫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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