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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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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特殊人群贩毒的文献综述与防范措施设想
2019-12-05 10:53:18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李云鹏 阅读量:1
  近年来,受国际和国内毒品形势的影响及毒品犯罪的暴利驱使,境内贩毒集团/团伙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大肆组织、雇佣、操控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艾滋病患者、严重疾病患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由于法律冲突导致此类人群无法羁押以及现实公安工作中因受经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对特殊人群贩毒后所采取的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致使对贩毒特殊人群的处理形成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导致特殊人群贩毒活动愈演愈烈。
 
  从2007年9月以来,中国破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数持续在高位徘徊,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宁夏、陕西、广西、内蒙古等省区成为特殊人群贩毒的重灾区。2016年西部地区破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数占当年中国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总数的87%,特殊人群贩毒加剧了中国西部地区毒情形势。
 
  一、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维普网的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进行与“西部”“少数民族”“特殊人群”①“贩毒”有关的关键词文献检索,共查询到29篇文献资料。其中,期刊文献24篇、学位论文3篇、报纸资料2篇。
 
  国内对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已经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进行研究,但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分析,解决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方法还比较欠缺。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成为严峻的毒品现实困境。
 
  我国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研究是随着云南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国内学者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方式、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上;第二阶段,学者重点研究特殊人群毒品犯罪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及治理对策,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从研究对象上来看,国内学者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研究逐步从整体性研究向个体性研究转变。从研究区域上来说,国内学者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研究开始由毒品重灾区或涉毒问题严重的区域向特殊人群贩毒问题日益严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转变。目前,就国内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
 
  1.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方式、特点的研究
 
  昂钰在《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方法和特点》一文中指出,特殊人群参与的毒品犯罪活动主要以运输毒品和从事零星贩毒为主,运输毒品的方式中又以体外藏毒运输和体内藏毒运输最为多见①。王冷在《体内藏毒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中认为,体内藏毒的方式对于贩毒集团的损失最小、效率最高,因而被境内外贩毒集团广泛采用,导致了各地的特殊群体体内藏毒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②。任佳在《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特点及对策研究》中指出,特殊人群贩毒活动具有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贩毒问题严重、人体藏毒案件大幅度增加、特殊人群贩毒案件重发率高的特点③。
 
  2.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法律问题的研究
 
  李光懿在《特殊人群取保候审适用问题探究———以云南特殊人群的贩毒状况为视角》一文中指出,对特殊人群的取保候审应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以便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在特殊人群贩毒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④。李光懿在《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的立法思考》中强调,为了有效地维护特殊人群权益和遏制不断增长的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有必要分析处置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存在的问题,应从立法的角度以如何对特殊人群实施强制措施、如何看管特殊人群、如何对怀孕和哺育期妇女的违法犯罪进行打击处理等方面提出思考⑤。包涵、颜增的《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的现状和原因分析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中有关特殊人群关押存在的法律不足,建议通过发展和完善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提高上述场所对涉毒特殊人群的管理水平的方法,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⑥。
 
  3.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治理困境的研究
 
  《特殊人群涉毒问题研究》一文中明确指出,由于《看守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涉毒的特殊人群只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绝大多数涉毒特殊人群在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便会立即“消失”,法律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特殊人群的毒品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特殊人群涉毒问题出现惩治难的现象⑦。何文睿在《论涉毒特殊群体治理中的难题及对策》中指出,禁毒民警在对贩毒特殊人群开展执法活动的过程中,贩毒特殊人群会以“毒牙”、“毒针头”等进行暴力反抗,从而使得禁毒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由于受法律法规、警力、经费、医疗条件等方面的制约,公安机关基层办案部门对贩毒特殊人群的排毒、就医等问题往往是“不堪重负”⑧。王玮和关纯兴在《特殊人群涉毒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指出,涉毒的特殊人群由于其生活上窘迫、谋生能力匮乏以及犯罪后的有罪而无罚,从而使得特殊人群涉毒呈现高再犯率;特殊人群涉毒时,公安机关只能依法对其采取遣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①。
 
  4.对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1)对云南边境地区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研究
 
  李莎在《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特点分析》中指出,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缅籍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呈上升态势,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的数量及规模日益增大,特殊人群在涉毒犯罪案件中的角色由被动盲目作案向积极参与作案转变②。李莎在《云南边境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一文中强调,针对云南边境地区打击特殊人群涉毒犯罪主要面临着的强制措施适用难-疑犯关押实施难、涉案证据收集难-抓获疑犯定罪难、综合保障协作难-法律权威体现难等问题,云南警方应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加强管控、专案侦查、完善法律、健全制度,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③。李莎在《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问题研究———以云南边境为例》中认为,针对云南边境地区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可从加强边境地区社会综合治理、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边境科技管控等方面有效预防云南边境地区特殊人群的涉毒犯罪问题④。
 
  (2)对中国其他地区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唐浩、肇恒伟、王玮在《我国10省特殊人群涉毒状况调查与对策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我国10省区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后,指出:涉毒的特殊人群主要来源于较贫困的偏远地区、涉毒特殊人群中少数民族占绝大多数、特殊人群毒品贩运的方式以人体藏毒和随身物品藏毒为主且藏毒手段不断翻新、特殊人群贩毒呈现团伙性及组织性⑤。刘建强在《对凉山特殊人群外流贩毒的研究》中指出,四川凉山地区的特殊人群外流贩毒问题主要是由于当地经济贫困、文化落后、毒品预防教育开展不到位及法律存在漏洞所导致的⑥。杨琳瑛、邓正伟在《云南西部特殊人群贩毒案件实证分析———以B市L县为例》中指出,特殊人群从缅甸贩毒至云南保山市的贩毒通道主要有:缅甸→德宏州芒市→龙陵县龙山镇→龙陵县黄草坝村→龙陵县镇安镇→隆阳区、缅甸勐洪→德宏州芒市→龙陵县象达乡→龙陵县龙新乡→龙陵县黄草坝村→龙陵县镇安镇→隆阳区、缅甸老街→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龙陵县勐糯镇→龙陵县平达乡→龙陵县龙新乡→龙陵县镇安镇→隆阳区、缅甸木姐→德宏州瑞丽市→德宏州芒市→德宏州梁河县→腾冲市→隆阳区、缅甸→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龙陵县勐糯镇→施甸县→隆阳区⑦。
 
  5.对女性特殊贩毒人群的研究
 
  赵涓涓在《云南特殊女性群体贩毒犯罪的调查与分析》一文中指出,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以贩养吸是云南女性特殊人群贩毒的主要动机,并且,云南女性特殊人群贩毒活动已呈现组织化、集团化、规模化的“三化”特征⑧。揭亚雄在《孕哺乳期妇女涉毒犯罪研究》中强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孕哺乳期妇女开始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由于这些妇女在法律上处于被保护的地位,加之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多存在取证难、犯罪率高的特征,从而使得孕哺乳期妇女毒品犯罪成为了当前我国治理毒品犯罪问题的新难点⑨。陈帅锋在《“两怀”妇女贩运毒品问题研究》中指出,“两怀”妇女利用其特殊的生理条件和法律地位,从事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现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因素,在治理“两怀”妇女贩运毒品的实务工作中,在法律处遇、执法协作等方面均存在众多的现实困境,应根据“两怀”妇女贩运毒品的特点及其治理难点,从完善法律政策、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协作、降低执法风险、构建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治理对策和措施①。
 
  目前,国内学者已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现状、特点、成因、治理难点及对策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同时也存在欠缺或不足:一是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还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较少并缺乏相应数据支撑,说服力不强;二是未将特殊人群毒品犯罪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问题进行研究;三是现有的研究主要涉及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所取得的成果多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与实际工作关联性不大,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强;四是专门针对西部地区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仍是空白,与实际需求不平衡,现有的针对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防控对策不适用于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实际。
 
  二、研究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价值
 
  (一)研究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理论价值
 
  中国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产生于21世纪之初,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根据中国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9月以来,中国破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数持续在高位徘徊;2016年,中国警方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50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58名,缴获各类毒品共计5.091吨,分别占全年毒品犯罪案件破获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毒数的3.7%、3.2%、6.2%。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宁夏、陕西、广西、内蒙古等省区成为了特殊人群贩毒的重灾区,2016年西部地区破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数占当年中国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总数的87%,特殊人群贩毒加剧了中国西部地区毒情形势的严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国际风云变幻,深入研究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时代命题,深邃思考新形势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大计,作出一系列重大的决策部署,引领民族团结、稳定、进步健康发展。
 
  以“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为视角,根据实际国情和地域特点,从民族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角度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与国家安全、民族稳定、社会稳定、社会经济等关系进行研究,对解决西部地区禁毒问题、遏制少数民族毒品犯罪、构建民族稳定、发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西部民族地区共同富裕有较好的启示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应用价值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现象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和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会与汉族特殊人群贩毒存在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特征和规律。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产生、形成不是偶然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规律性和持续性,相应地实现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治理,必须针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特征、规律和原因拟定对策。研究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及其对策,是对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补充。通过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对西部地区治理特殊人群贩毒、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对我国的社会安宁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进行研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对禁毒工作的要求契合,抓住了禁毒研究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中国的禁毒研究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
 
  三、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研究功能
 
  (一)立法功能
 
  进行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进我国立法的改革。例如,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偏重于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关于犯罪构成、量刑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已十分成熟,而对以罪犯及其处遇为核心的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尚是一个薄弱地带,相关的政策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在刑事法律制度立法改革的过程中,在当今日益人性化的时代,法学家们瞩目的中心应由犯罪行为向犯罪行为人作出适当调整,这将对我国未来的立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从而使法律更多以人为中心,顺应人性的发展。
 
  (二)司法功能
 
  进行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最初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职能相比已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在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社区矫正①的刑罚执行职能,管理相对人的种类逐步增加,性质也与以往不同,在以往的普通公民的基础上增加了在社区服刑的罪犯。若秉承以往的概念、沿用原来的机制对能够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特殊人群进行管理显然不合时宜,必须进行相应的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的研究,更新与时代、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断创新管理与服务机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管控功能
 
  第一,进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群体的管控研究,有助于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公众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对特殊人群(/弱势人群)的管理与服务若不能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特殊人群(/弱势人群)的基本需求,很容易激发特殊人群(/弱势人群)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及仇恨,进而采取过激的行为破坏西部地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进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群体的管控研究,有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对特殊人群(/弱势人群)的管控应由以往的严格监管为主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从根源上消除特殊人群(/弱势人群)的反社会心理,激发他们自我的积极性,增强社会认同感,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
 
  四、建立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问题设想的内容
 
  在对西部地区特殊人群贩毒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相关数据的分析基础上,构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防范机制,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流出地和实施毒品贩运活动流入地及早发现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从事毒品贩运活动进行风险评估,为及时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莫定基础,进而为帮助流出地和流入地精准治理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提供依据。
 
  (一)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数据分析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实地走访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收集西部地区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西部地区特殊人群贩毒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相关数据、治理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所取得的经验等资料。在西部地区政治、经济、人文社会、法制的背景下,并考虑上述因素的差异性,从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社会背景及人口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地域分布、职业结构、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方式、手段等进行分析;同时,考察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与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其他违法犯罪的关联性。
 
  (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成因
 
  探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原因是一个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是一个独特的原因结构系统。结合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现状调查,可从环境和个体两个方面进行成因探讨:
 
  (1)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人文社会环境、个人成长环境、经济环境等。人文社会环境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个人成长环境方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经济环境方面,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及生活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重要因素。
 
  (2)个体因素。可从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的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生理需求,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难以得到均衡实现,直接导致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二是心理需求,从性格类型、人生价值、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贩毒的危害
 
  从事毒品贩运活动的少数民族特殊人群多来自自然环境差、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因贩毒而“致富”的特殊人群返乡后,将其所获非法收益通过投资餐饮业、娱乐业、农副业等进行清洗活动,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贩毒特殊人群将所获非法收益带回原籍投资办企业,对当地民众产生了刺激作用,使特殊人群贩毒活动愈演愈烈。特殊人群贩毒导致劳动力流失,同时一些贩毒特殊人群被处以刑罚后,使得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特殊人群贩毒活动往往伴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有的自持感染传染性疾病,有恃无恐,疯狂进行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采取武装暴力手段进行毒品贩运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四)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毒品贩运活动
 
  为防范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群进行毒品贩运活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加快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开放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全面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减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从事特殊人群贩毒活动;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与措施,摧毁贩毒活动的经济基础。
 
  ①“特殊人群”是一个非常宽广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之下,“特殊人群”所表达的意思、内涵各不相同。从语义学角度来看,“特殊人群”就是“弱势人群、优抚对象及边缘人群”;综观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哪一部法律具体对“特殊人群”进行了整体的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指出需要关注的一些特定的、具体的人群类别,如未成年人群体、精神病人群体、艾滋病病人群体等;从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进行分析,“特殊人群”是指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人群。因此,“特殊人群”就是指“两怀”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身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重症疾病、急性传染病或残疾的群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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