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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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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解析《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规定》
毒辩大讲坛第四十四讲
2016-10-23 14:23:15 来自:今日头条 作者:张炜林 阅读量:1
  
  去年八月份的时候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个交流活动的时候。我做一个ppt,当时就说最高法在起草毒品案件的一些证据规则。那么今年2016年的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是4月11号公布的。我一般习惯称它为411司法解释。与十八日出台的那个贪污贿赂的司法解释之间隔了1个周。
  
  去年在我们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各个分群里也讲过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今年16年要出台新的关于毒品的法规。果不其然,4月11号最高院是出来一个司法解释。同时,在5月24日,两高一部公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公禁毒(2016)511号文件,我们一般都简称511号文件。这个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很多问题程序上的问题,最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因为以前的那个程序性问题是十几年前的,2001年的《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禁毒需要。
  
  这个规定是5月24号发出来,7月1号就实行。至今也不过三个多月的时间。我相信现在的公安机关还没能够学透、吃透并且将这些规定实际运用到了7月1号之后立案的案件。因为他们多年形成的惯性思维还是沿用以前的那些办法。但是这个规定为我们律师却指明了一条辩护的路子。
  
  今天就解析一下该规定?以点带面的解析一下该规定,我只提出问题,提出大家能够可以去挑公安机关办案程序问题的点,但可能不会解决大家的疑惑,解决如何采信的问题。
  
  提供一篇文章供大家参看,这篇文章是詹勇写的《解析毒品犯罪最新证据规则》实务中的六大注意事项。这篇文章我觉得是很有高度也很有水平的一篇解析文章。我也和詹律师交流过,那么大家有时间的话认真读读这篇文章作为一个起点,可以更好的理解该规定。
  
  詹勇律师的观点就是该规定直指毒品犯罪之中活动争议最大的方面,也就是笔录证据。规定大大细化了对毒品犯罪中笔录证据的制作要求及审查标准。现在我们还是以笔录证据为案卷主要材料。就说其他的是音频视频等证据种类还是要少于这些笔录。现在毒品犯罪大家都知道数量决定刑期、次数决定的量刑。所以说毒品的数量仍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大小的主要因素。
  
  所以该规定对提取扣押秤量等各个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数量的多少、称量程序都进行非常严格的要求,以前公安机关粗放式的提取扣押称量成了有实实在在的、按照法律条文儿认真去逐条卡对的。取样、送检又是另外的一些部门在办,所以对取样和送检程序需要我们律师针对不同的公安办案机关进行不同的辩护策略。
  
  咱们今天重点还是说一下这个侦察机关,侦查机关有的可能是刑警队,有的可能是禁毒大队。在一线办案的民警对毒品提取扣押秤称量的三点应该如何做我们律师应该如何辩?
  
  先看这个规定的第三条,很明显就是提到了一个程序存在瑕疵的、可能影响严重司法公正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在以前咱们做的很多的案子当中包括其他的刑事案子都是这样,出具情况说明。但是对于毒品案件来说我觉得情况说明不能解决问题、最好能够继续提供现场的照片或者抓捕时的同步视频、抽样送检的视频,我们的要求公安机关这样给律师补正。如果公安机关后来只是出来一个情况说明,我觉得还不足以达到补正的这样一种目的。最好是公安机关能够提供详细的照片和视频。这种详细的照片和视频,如果说理想化的状态就是你拍摄的每一张照片都应该提供给我,从你按下快门的第一下一直到最后一下,就是所有中间的照片没有任何的删减。我们用手机拍照片的时候看着有些照片表情不对,或者说一些形象不太好的就删掉,如果说要补正,公安机关应该是提供全程没有删减的视频或照片。
  
  第四条,规定了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个可以与技术部门也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人员。对办案过程进行援助,这个就需要公安机关自己解决这个问题了。如果说你的禁毒大队的人员不能够完成这样复杂的提取、扣押、称量程序,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制毒现场,你一个警种可能是完成不了对整个区域的勘验、检查和搜查、称量的,你可能会需要多警种的配合。
  
  我不知道大家最近看没看《湄公河行动》,前天我看了,看了之后,对于制毒、贩毒,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包括中国警方动用无人机、警犬、野牛突击队、卫星定位、特情、线人,还有各种技侦手段。你的照片有没有无人机拍摄的照片?技术侦查的所有的通话记录、定位有没有?等等各种证据材料。所以说后期对于大型的毒品案件特别是制毒、贩卖的肯定会有大量的证据需要律师敦促公安机关给律师提交。因为公安机关不可能去全部提供证据,他提供的证据都是筛选的,对定案有利的。
  

  这是一个网络上报道的案子,这个照片儿开始看到一个人在拿着DV进行现场拍摄。我前两年办过一个交通肇事的案子。媒体采访完了之后,在电视台播放了这个节目但是实际上播放的内容和这个交通肇事处理民警所说的完全不一样。是断章取义的他把人家前面的一句话,有可能给他去掉了最后就成了是。所以说有很多情况下我们律师应该去找到原始状态的所有照片和所有的录像防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任意裁剪。
  
  这个照片有点问题,就是没戴手套直接接触疑似毒品。在刑事审判参考了有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四川人运输毒品被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的时候改判无罪。改判的理由是在整个运输毒品当中,他是不知情的而且毒品的包装上没有他的任何指纹。
  
  第五条他规定了一个是毒品的扣押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在场并且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执行。这一点是明确规定了见证人。我们平时办理的案子很多的搜查笔录也都是有见证人的,但往往是见证人在后期是补签的,而且见证人身份是不明确的,只有一个名字。这规定是要提供见证人全部信息,把所有的漏洞都给公安堵上。
  



 
  我认为扣押清单,应该是一个现场制作完成的的一份证据。给大家看一个完整的搜查笔录,这是广东警方在办理一起重特大贩毒案件时的搜查笔录,14年制作的。当时的广州警方已经超出了所有其他地区的办案水平,广州和云南等地是毒品案件的高发区,他们对毒品案件的把握应该是走在全国的前列因为他们是禁毒的前沿。这样的一份详细的笔录对于北方地区和一些三线城市甚至四线城市的公安机关是不可想象了。他们的笔录往往都是非常非常简单的,能1张纸写完了绝对不会给你写2张纸。
  
  大家看这个笔录写的都非常的清楚。那么门是什么门、门为单开式不锈钢门,一门儿。是一道门还是两道门!入门口左侧是什么,右侧是什么?南面是什么,北面是什么?民警在进入现场左手边儿墙角发现一个白色瓷碗。这些写的都非常详细。
  
  当时我看到这份笔录的时候我就知道,对于我们山东的办案机关百分之多少的办理的毒品案件的搜查笔录应该都是不合格的。用现在的这个规定来看,这份笔录也是合格的。特别是他后面还放有大量的照片佐证。笔录和照片基本吻合。
  


  
  第六条是规定了对于不同查获位置的毒品进行的一个分组。这个查获置进行的分组应该是画示意图的。对于不同位置查获的毒品,应该分开拍照分开包装。该规定也说到对于位置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的毒品特征不一致的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包装。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现场询问的时候有同步视频,询问时应该怎样去问,这些都应该是我们律师要考虑的点。现在如果说一个案子能够提供现场的视频是在好不过的。侦察机关的现场询问,从他询问的问和答之中,也就能看出这样的案子是否有特情介入?是否已经已经知道你们有毒品交易?贩卖人员是有大量毒品存在还某种毒品存在还是多种毒品存在?我觉得。警察最不应该犯的错误就是问:这是什么毒品?就不能提到这种字眼应该是为什么这是什么东西?如果说回答是毒品。你再进一步去问这是什么毒品?那应该在现场应该问这是不是同一批次?因为规定中明确说了不是同一批次你就应该进行不同的分组,所以说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应该在口头儿、现场的询问时应该问到这个问题。
  
  当公安机关收缴之后在审讯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又供述这不是同一批次,当时办案机关已经进行了封装。已经进行封装之后如何进行拆封、称量呢?还要严格按照程序,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有见证人,同步录像。
  
  第八条说的体内排毒的事。体内排毒的这个重点的问题就出在保持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情况下进行。进行拍照或录像可能侵犯隐私,该规定也明确说明进行透视检查并以透视影像形成的证据进行佐证。
  
  如果说公安机关在排毒过程中没有拍照或者录像。在程序上是一个很麻烦的。那么在同样在排毒的过程当中是特别是女性排毒,它是由女性的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女性的工作人员这里也没有详细的去说是外勤还是内勤?公安机关是有内勤的。内勤的女性比较多而外勤的这种女性很少。湄公河行动也有一个女性参与,包括他哥哥也参与了这个行动小组,所以说女性外勤我觉得说在现在在禁毒大队好像不是标配。
  
  医师就不分男女了,如果说在这个排毒的过程中最好公安机关和医院进行配合,这样的话,我觉得能降低他们在取证上的风险性。
  



  
  贴出三张照片,这个照片最好的一点就是它是连续的。概括了当时的情况包括远景、近景包括在下面的详细备注。已经详细说明了这是我从什么位置拍的,这点我觉得是应该很必要的如果说你请你对这个照片的描述详细。会对办案人员包括检察院的、包括律师、法官提供一个指引的方向。
  
  第九条他是说的是封装那么封装这个问题。我现在我不知道他们形成没形成统一的从公安部到地方形成统一的这种证据封装的专用塑料袋儿或者是一种其他的袋子。
  
  下面重要的问题就是你的封口,你在封口处贴了标签了能否证明数量的准确性,那么这个数量的准确性应该是先乘凉再封存还是先封存再称量?这个我觉得应该看一个具体情况就是什么时候先称量再封存,什么时候先封存再称量?
  
  那么先称量再封存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你称量是否准确的问题。你现场进行称量、现场进行封存,你的称量器具是否符合标准?称量这块是在后面会有一个详细的解释么,那你是先封存后称量会不会出现二次封存的问题?
  
  第二次称量封存全程录像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是否应该在场。我今天就提出这些问题大家可以咱们以后讨论。我认为公安机关如果说是先封存后称量。也应该是有个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进行拆封,进行称量进行二次封装。当然这期间要最好是进行全程的录像,因为你第二次封存。肯定是在办案机关了,条件是允许的,如果你在这种条件你还没有硬件设施,我觉得这可能是会有巨大的猫腻。
  
  再一个问题就是规定提到现场环境复杂的,可以经办人员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带回办案机关称量。那么负责人的批准,如何体现呢。我个人认为要出一个情况说明,这个情形出一个情况说明是可以的。又出现一个问题那么情况说明是办案人员签字还是机关的负责人也同时必须在这上面签字。
  
  如果说出现需要带回公安机关称量的情形,离开现场进行封装的情况,需要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咱们律师应该较真儿。部门负责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至少让他知道。虽然说可能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要让他知道如果后面出现问题的话可能要他负责。这点我觉得和大家商榷啊!
  
  称量上怎么称量这个程序这个规定很严格。你公安机关的秤是否准?你的见证人是否有?见证人的身份是否是确定的?你的称量过程当中是否进行了全程的拍照和录像?
  
  办案人员必须要携带的已经打印好的格式的那种。转移到办机关或者一个特定的场所之后再称量,那么这个时候笔录是打印无可厚非了啊!
  
  二十八条是对同一容器内的液态毒品和固液混合毒品的提取、称量。对于液态毒品和固液混合毒品的称量,他的不准确性有多高呢?应该是百分之七八十基本上是不准确的。冰毒的半成品它是在一定的环境温度下才能结晶的,要持续的低温。只有反应条件达到要求了,才有可能形成毒品。如果以当时称量的或者保存的那些原始数据作为定案依据是很吃亏的。
  
  我一个同事有一个制造毒品案子。当时是一个液态的、是不是毒品还不确定。按理说这个液态物品是不可能结晶的。但是最后在案卷中会出现了二百克的固体冰毒。莫名其妙,因为当时是查获收缴的时候在现场收缴的时候是液态。所以说大家提醒大家的是在这种制造毒品的案件当中。这种固液混合或者说纯液态的不成品,一定要尽全力的进行辩护。
  
  化学我们都学过,天平称的是质量,量筒量的是体积。公安机关有没有用量筒量?这个过程公安机关他们没有量筒,他只有称。往往公安机关会带着烧杯一块称或者带着一些玻璃容器或塑料容器进行称。
  
  实际上在化学的操作中这是错误的,对于液态的东西没有称的。所以说液态半成品或者固液混合毒品的时候,这就是辩护的点。如果能拿掉液态半成品这个案子就非常漂亮。公安机关是绝对不会在这个问题上严格的按照化学流程进行称量,也不可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持续结晶。这一点我坚信公安机关100%有重大漏洞。
  
  该规定后面,规定了一个对含量的鉴定。原来的大连会议好像就两条一个是死刑一个是掺假。固液混合、液态半成品也需要鉴定。
  
  最后说一下见证人的问题。很多案子的见证人、不光是毒品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见证人基本上是只有名字。没有其他信息。这个名儿是真名假名儿?这个人是谁?是不是他签的字儿?都无从考证。
  
  现在这个511文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见证人信息和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见证人是一个独立第三方。辩护人可以申请见证人出庭,实际上它是一个证人的身份。见证人是要接受交叉询问的。
  
  他就是在证明你公安机关所有的这些程序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我现在提出一个问题。见证人,我们律师是不是有权利核查身份?
  
  公安机关以前办理案件的见证人身份都比较特殊,治安联防队员做见证人,协警做见证人!现在见证人的身份应该重视了,应该去另辟溪径啊!那么见证人找谁呢?如果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居人员、朋友不愿意签字。找居委会、到物业办、找邻居。找那些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的人员。
  
  社区大妈,这帮人政治觉悟、思想觉悟是非常高的,尤其是朝阳群众。
  
  今天给大家把我的一些想法,给大家提的提了出来。希望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东西对大家有益。感谢大家的收听,谢谢大家,今后有时间多在微信中交流、学习。欢迎大家到青岛来,到青岛来一定联系我。请大家吃青岛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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