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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犯七成为京外人 反侦能力正增强
毒品犯罪
2007-07-08 06:54:37 来自:北京日报 张勇 作者: 阅读量:1

  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丰台区法院共受理毒品类案件108件125人,除2件5人检察院撤诉以外,对其余106件120人均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最新统计在108件125人中,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为81件94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3件14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2件12人。在判处的120名罪犯中,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占12.5%;被判处3年(含)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9人,占24.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76人,占63.3%。

  与此同时,丰台法院还充分运用财产刑,以铲除毒犯继续犯罪的经济基础。据统计,在判处刑罚的120名罪犯中,并处罚金刑的111人,并处没收财产的9人,占毒品罪犯总人数的100%。

  在106件毒品案件中,涉及海洛因的有79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74.5%;涉及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5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23.6%;涉及氯胺酮,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等其他毒品的2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1.9%。

  毒品犯罪呈现新特点

  主体特点

  罪犯身份以无业人员居多。在判处的120名罪犯中,无业人员67人,占55.9%;农民49人,占40.8%;个体工商户4人,占3.3%。

  罪犯年龄30岁至40岁的居多。在判处的120名罪犯中,年龄比例为:18岁以下的1人;已满18岁不满30岁的39人,占32.5%;30岁至40岁的65人,占54.2%;40岁以上不满60岁的15人,占12.5%。

  罪犯男性占大多数,但女性犯罪较前几年有所增加。在判处的120名罪犯中,男性92人,女性28人。而在该院2003年审理的毒品案件中,女性罪犯只有12人;2004年为20人。

  罪犯户籍以京外人员居多。在120名罪犯中,户籍为北京市的有32人,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为88人,京外人员占到了73.3%,主要集中在新疆、浙江等地。

  犯罪新手段

  单次毒品交易量较少,以逃避制裁。在涉及海洛因和冰毒的104件案件中,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案件有15件,占14.4%;数量在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案件有17件,占16.3%;数量不满10克的案件有72件,占69.2%。犯罪分子就是通过采用这种“零包”贩毒的方式,来达到逃避严厉制裁的目的,即使被抓获,也辩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不是贩毒,无法对其科以重罚。

  犯罪分子反侦破能力正在增强。目前的毒品犯罪侦破难度较大,靠线人举报,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往往一次只贩毒1克或更少,被抓到后,也只承认最后一次的贩毒事实。贩毒分子大多使用假名,多数只有一个绰号,一般采取单线联系,一对一交易,且“人毒分离”、“雇人贩毒”,公安机关抓获的往往只是毒贩们雇佣的“马仔”,而真正幕后的操纵者不易抓获。

  高科技犯罪含量增强。毒犯正在利用手机短信、网络通信等方式,与吸毒者和其他毒犯沟通。比如购买毒品的人将购买的数量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毒贩,毒贩如认为无风险,即回短信答复并约定交易地点。

  毒品犯罪主要根源

  巨额利润诱惑,使贩毒分子铤而走险。在这120名罪犯中,37人曾被判刑或劳教,其中是毒品累犯或再犯的15人,曾因吸毒被劳教过的有9人。罪犯赵某曾4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解除劳教后,仍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

  吸毒者大量存在。相当大一部分吸毒者同时又是贩毒者,靠贩卖毒品以供吸食。他们往往在购买较大数量的毒品后,再自己分成较小的“零包”,以更高价格向他人贩卖。也有的吸毒者因经济困难,而通过帮别人贩卖“零包”毒品,换取每次的毒品吸食量。大多数以贩养吸者,是“零包”毒品的贩卖者和消费者。

  好奇心及“身份的象征”,致使某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走上吸毒道路。在统计的无业人员中,有部分人早期为个体经营者,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通过某些途径沾染上了毒品,在吸毒后继而走上贩毒、运输毒品的道路。如被告人田某是北京人,大学文化,经济收入较好,自己有房有车,在朋友的影响下,他开始吸毒,后又向他人贩卖,最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对和打击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宣传。应将“拒绝毒品即拒绝死亡”、“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公益广告,在公共场所广为宣传。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犯均从重处罚。对多次、大量贩毒,向多人贩毒等毒犯,从重从快审理。

  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房屋租赁监管。丰台法院在处理的12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有6件为外地人在承租房中进行,房主应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

  控制毒品犯罪的源头,加大经济制裁力度。着重对走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案件进行侦查,力求打毒枭、破大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在判处毒犯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力度,使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再进行毒品交易。

  加强铁路客运、货运及邮件的安全检查。如被告人韩某、李某从南方购买200余克海洛因,乘坐火车将毒品夹带在行李包中带至北京。再如被告人董某将毒品藏匿在货物中,从广州发往北京某货运站。而被告人姚某是通过将海洛因藏匿在保健品礼盒中,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从云南运输至北京。

  完善立法,加强对毒品案件的调研。对新型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毒品纯度的标准,非法提供毒品、购买毒品行为,以及为毒品犯罪提供资助或便利条件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同时对一些禁止吸毒、强制戒毒的行政法规,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实践,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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