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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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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工
禁毒社工队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2010-12-27 22:36:58 来自: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作者:许惠宏 阅读量:1

 江苏省吸毒人群监控救治与戒毒关键技术的应用示范研究课题成果(项目号:BS2006001)

  和谐社会的建立,不仅体现在经济建设的层面上,还要体现在社会精神文明的层面上,这是越来越普遍的共识。社会问题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或一部分社会成员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毒品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上世纪80年代初,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受国际毒潮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毒品的危害在我国日益严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的一个极其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对毒品的复吸,一直成为人类与毒品作长期、艰苦斗争的难点,居高不下的复吸率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禁毒专家,已成为人类能否最终战胜毒品的关键。结合“吸毒人群监控救治与戒毒关键技术的应用示范研究”课题,笔者就如何组建一支专职的禁毒社工队伍,加强对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后的“后续照管”,降低复吸率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一、社工与禁毒社工

  “社会工作”一词是由英文“socialwork”直接翻译而来,社会工作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社会调节机制。社会工作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宗旨的,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手段的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社会工作的解释是:国家和社会解决并预防社会成员因缺乏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项专门事业和学科。它的性能是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制度,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工作包括社会救助和司法矫治。

  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和帮助的提供者,是社会工作过程中首要的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残障康复、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通常简称“社工”。社工是以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的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的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为职业的专门工作者。这一职业,在发达的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已开展了50多年,而我国则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职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正式颁布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标准,从而使我国的“社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禁毒社工”,顾名思义,就是在政府的禁毒部门主导下,对吸毒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服务和行为矫治,开展禁毒宣传的社会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身的工作,对吸毒人员生活上予以关心、行为上予以矫治,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使他们巩固戒毒成果,彻底戒断毒瘾。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一人性化的新举措,为禁毒社工队伍建设搭建了工作平台和法律依据。

  二、反思与探索

  厉行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立场,禁绝毒品是我国人民的意愿与期盼。自上世纪80年代初,毒啸突袭死灰复燃,在短短的不到30年间,全国2900多个县市中已有2400多个县市不同程度的存在毒品问题,甚至有的县市已沦为重灾区。南京从1992年发现第一例吸毒人员,至今,13个区县已没有一个不受毒品的侵害。目前,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9000多人,其中三个区的吸毒人员超千人,就连偏远的高淳县也有100多名吸毒者。毒品问题既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毒品的危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毒品的需求与供应相互影响,吸毒人员日益增多必然刺激毒品的生产与供应。倘若“无吸食,自无兴贩,则外夷之烟自不来矣。”我国清政府在禁毒中就明白了吸与贩的关系。回顾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强制戒毒(含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由于强制戒毒工作人员的非专业化,戒毒方式和戒毒理念的缺陷,而自愿戒毒的时间和手段又十分有限,且管理制度混乱,尤其是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后,缺乏管控教育,导致“屡戒屡吸、屡吸屡戒”的恶性循环。毒品问题愈演愈烈,既有国际毒潮渗透的影响,也有我们工作对策的失误,面对日趋严重的毒品发展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反思之一:对吸毒人员定位不准确。对吸毒人员的定位,不仅影响人们对吸毒者的看法,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相应的戒毒策略。目前,世界各国对吸毒人员的定位主要有四种:心灵上犯罪、违法者、病人及有需要者。吸毒人员不是一个抽象静止的符号,而是一个行为不断变化的个体。从开始吸毒到吸毒成瘾,再到诱惑他人吸毒,吸毒者在不同的生活空间和时间中扮演着不同的行为角色:违法者、犯罪者、病人或受害者。因此,吸毒人员的行为触犯法律时,法律必须给予惩罚,而超出法律惩罚范围的救助或治疗等事务,则应该由社会其他职能部门去承担。过去,在禁吸戒毒工作中,片面强调对吸毒人员严格执行“两个一律”,忽视对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后的巩固、关爱和教育,从而导致吸毒人员失控,致使复吸,吸毒人员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新滋生的吸毒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反思之二:对吸毒人员监控不到位。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对吸毒人员在实施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同时,依托无毒社区的创建,以社区为载体,对吸毒人员开展社会化帮教,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复吸率。提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对象,做到“三个结合”,成立“五位一体”的帮教小组,推行“五个一”和“五个有”的帮教措施,这些曾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监控,巩固戒断毒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程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吸毒人员的监控管理的问题又渐渐地凸显出来:一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和老城区的改造,大面积的拆迁使得吸毒人员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如建邺区的一个社区,“二道埂子”地名都不存在了,但30多名吸毒人员的户口仍空挂在原户籍地。二是作为“五位一体”主体的社区民警和社区主任,方方面面的工作十分繁杂,不能使其工作视角聚焦到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监控上。这些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了对吸毒人员监控管理无法到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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