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举措,宜昌市有吸毒人员的社区、行政村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建立一个由其家庭人员 (监护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社区专(兼)职社工、禁毒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意见特别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实有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社工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意见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半年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评估,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逐步回归社会。
据悉,各县市及夷陵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宜昌市城区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可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