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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工
国际社会服务理论与实践
2015-04-07 09:02:43 来自: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作者:潘 屹 阅读量:1

当代社会服务的概念

  社会服务的提出与限定

  社会服务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于1951年被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后改为社会政策)教授理查德·蒂特姆斯首次提出。之后30年,社会服务的概念与理论逐渐形成,并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实践。国际社会服务的制度的明确阐述,是在20世纪70年代。

  1951年,蒂特姆斯发表伦敦经济学院发表就职演讲,称社会服务的观念和方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认为那个世纪之初的伟大的集体主义的进步,以及随之而来的在社会立法上的积极成就,目的在于要逐渐地超越济贫法。但是因为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观念,没有新的视角来投入人类的需要并规范这些社会现象,新的社会服务的观念与方法就被移植入了济贫法(Titmuss:1951)。在蒂特姆斯提出“社会服务”概念的时代,仅仅是指出了社会服务的和其他服务不同的独特的性质,社会服务本身的概念还不是十分的明确。

  社会政策研究中,社会福利体系基本为教育、住房、收入保障和国民医疗健康四部分构成。蒂特姆斯认为:除了四种福利外,还有一种服务独立地存在,即社会服务。(Sipil?,1997)。蒂特姆斯分析1911年的国民健康保险后说,以现金支付形式提供给患病期间的病人的帮助不属于社会服务。蒂特姆斯归纳引用了1913年在英国出现,并很普及实践的为从业者提供医疗照顾的例子,明确指出服务是提供给个人的服务,由此作为最早的对社会服务的介绍。

  之后,欧洲学者更加详细阐述了社会服务的内涵。英国肯特大学社会服务欧洲研究所教授布莱恩·曼迪(Brian Munday)认为,只讲提供给个人的服务还不太明确,应该加入一个重要的因素,即根据人类的不同的需求提供服务。埃里克·E·塞恩斯伯里给社会服务的定性是,个人社会服务是关心有需求和困难的人,因为困难阻止了他作为个体在社会上所应能发挥的最大的社会能量,阻止了他自由地发展其个性并通过与外界接触实现自己的渴望。这种需要在传统上由个人和家庭的功能来帮助解决;而目前改为社会服务来满足需求,并且并非仅提供单一化的帮助,而是提供高水平帮助的过程,服务资源适应个人和群体的不同需求并不是提供对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服务(Sainsbury:1977)。因此,社会服务对全部社会成员根据总原则标准区别不同类型的服务。例如,根据年龄和居住地点、特殊的问题和特定的人口群提供服务。

  1970年英国发布希伯姆委员会(Seebohm Committee)报告,在对社会服务的性质与范畴作提炼与概括的同时,把其对象拓展。社会服务是为儿童、残疾人、病人、老人、精神病人、吸毒者、困难者、妇女以及社会的全体人员的服务。服务的种类包括住院照顾、日托、入户(居家)服务以及实地工作。而这些入户服务和实地家庭工作在社区进行,也被称为社区服务。

  西方学术界对社会服务的限定,即在英国被称之为个人(或者叫人身)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或者在北欧叫做社会关照服务(Social Care Service),在美国被称为健康人类服务(Health Human Service)。

  社会服务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断地更新完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每个时期也不断地有所侧重。2005年法国制定的《法国个人服务业发展纲要》,将个人社会服务定义为:社会服务是所有在法国公民的生活地点所提供的有助于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服务。这里说的生活地点指的可以是他们的住所、他们工作或休闲的地点。还有的国家强调社会服务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提供公民的健康和福祉,支持朝向一个独立自主和富有成效生活。

  社会服务特征及其与其他服务的相互关系

  如同中国目前对社会服务的理解不清晰,国际上对社会服务的理解也经历了同样的不确定。社会服务作为学术词汇在西方学术界出现之初,其限定从概念到实践都不明确。社会服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被人们视为一个可供多种选择的非确定领域。这种不确定可以归纳为几方面:第一,把所有的社会福利提供都统称为社会服务。第二,把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混淆起来。第三,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的关系不清。第四,社会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关系混淆。因此,有必要对社会服务做明确的解释,限定社会服务的概念和实践范畴,把社会服务和其他的社会福利项目及其他类型的服务区别开来。

  蒂特姆斯具体阐述社会服务:为了改善个人的福利所提供的服务。例如,给退休老年人提供家庭帮助。这些服务的提供不是以产生利润效益为依据,同时由个人亲自提供的、直接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是根据服务对象本身切实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服务对象的工作表现、工作付出和贡献。这些服务有利于个人,同时也有益于社区,有一个明显的社会利益(Titmuss,1974,pp.123-126)。

  首先,在社会政策范畴内,社会服务和其他的社会福利内容有明显的区别。它们的不同在于(1)社会服务明确不是以现金为主要和唯一的方式提供的帮助,而在社会福利体制中,比如与收入相关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是用现金提供帮助。(2)社会服务是一种关心人的服务提供,比如照顾、咨询和救助。在社会福利领域内,社会服务是以提供服务的方式而不是以生产或者提供资金为主的方式表达的。它强调了行为,重点在关心照顾。(3)社会服务作为补充,以服务的手段来弥补资金和物质保障的不足。

  其次,社会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存在区别。蒂特姆斯认为,公共服务包括社会服务,社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因为在迪特姆斯时代,强调的还是政府服务,今天提倡的多元服务、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服务还没有得到如此的重视。社会服务的特色在于,第一,强调提供给个人或者是特殊群体的个人(人身)照顾服务,第二,特别指是在社会中进行,大都是在社区内或者以社区背景实践、以返回社区为目的进行的。具体来讲,是受益人的生活或工作的单位或者休闲地点所接受的个人照顾服务。

  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不是同义词。纵览西方福利史,社会服务经历了两个转变,其一是从机构服务到社区服务的转变。机构最初承担着提供服务的职能,当长期住院的慢性病老人增多,已经让机构超负荷时,医院越来越不愿意介入长期照护服务,于是把入住机构接受机构照顾的人接送回社区,在社区接受照顾。社区照顾的服务对象也不仅仅是病人和老年人。从机构到社区的转变,社区照顾服务已经为一个普遍的趋势。

  社会服务和卫生医疗健康服务有关联。西方社会服务经历的第二个转变,就是从卫生健康服务到社会服务的转变。内有包括:第一,把住院的病人转移到社区,成为居家的社会服务和社区的社会服务,强调了预防的概念。第二,提倡在社区内照顾,人们向往、期待着所有的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像“家”一样,避免老人或病人与家庭居住区的分离。于是,卫生健康部门只承担技术指导,而社会服务的管理责任逐渐归属于社会事务部、社会服务部、社会工作部等等。

社会服务的形成与发展

  社会服务是伴随着人们需求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形成出现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福祉。社会服务作为福利实践早在19世纪的英国已经露出端倪,美洲、澳洲和东亚的社会服务都受到了英国的影响。

  社会服务在英国的形成与发展

  社会服务始于19世纪的英国,始于帮助穷人。1834年的济贫法规定,英国政府管理部门给贫民习艺所的贫困者提供服务。1884年,英国学生们在假期到教育条件差的地区为穷人开展社会服务,伦敦的汤因比馆成为剑桥、牛津大学研究伦敦劳动人民生活的基地。随后慈善组织把社会服务从帮助贫困的人拓展为帮助有服务需求的人。19世纪晚期,英国的妇女奥克塔维亚·希尔(Octavia Hill,1838-1912))发展了一种个案工作培训出租房屋机构,在伦敦的贫民窟为穷人翻新和建设房屋,提供房屋出租咨询和支持服务。这些行动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服务的雏形,但是经常以恩赐和居高临下的方式进行(Young 2000,p.205)。进入20世纪,英国社会服务在福利机构铺开。医院雇用被称为社会服务员或者社会工作者的救济品分发员,负责给病人提供免费治疗评估和分发救济品的服务。1920年,英国建立了专业的社会服务员所。二战后,英国政府明确了社会服务的职责,给特殊群体的人们提供福利服务。1946年,《国民健康服务法》赋予地方政府责任:为妊娠期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为智残者提供出院后的照顾护理,为老年人和其他特殊人群提供居家服务。1948年《国民救助服务法》要求地方政府给老年人、残疾人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房和一些其他的服务。1948年英国建立地方儿童部门:给失去正常家庭生活的儿童提供服务。社会服务成长了一个多世纪,作为一个独特的新的社会福利领域已经形成。它从最初帮助穷人,到支持那些不能独立以及需要帮助的家庭和个人,特别是盲人、肢体残疾人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从最初由自愿组织提供服务,到而后来寄希望于国家政府,由地方福利部门负责服务。

  实际上,这些社会服务的承担部门责任分散,服务呈分离和碎片化,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服务存有多种问题,如服务把精神疾病患者从家庭和社区孤立出来,不能满足患者对家庭的需要。同时,服务主要基于偶然事件发生的基础上,并不是常规的服务体系。于是,1968年,英国政府责成希伯姆委员会检查地方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该委员会建议成立社会服务专门管理机制。1970年,英国成立了社会服务的专职部门:地方社会服务部。1971年,威尔士成立了社会服务部,在苏格兰则叫社会工作部。

  这些部门专门司职社会服务,并兼有社会控制和社会融合的作用。主要目的是,依靠国家提供的集体的关心、保护社会成员远离以下问题:(1)让青少年远离犯罪;(2)让智力和肢体残疾的人远离令人难堪的烦恼和痛苦;(3)让老年人的生活远离邋遢;(4)让孩子远离家庭暴力等等。到此时,英国的社会服务体系基本上成型。

  社会服务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建国后,本土新生人口增多和新移民增加,贫困、失业、老人和儿童问题等等加剧。美国教会体系之外的民间团体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反应。1877年,布法罗出现了以解决贫困问题为目标的慈善协会,它组织不同的民间服务机构募捐资金、协调人员,更有效地帮助穷人摆脱贫困。1886年,一批校园师生在贫民社区创立了睦邻组织,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办法,能够实地了解和研究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1889年,简·亚当斯和艾伦·斯塔参观了英国伦敦的汤·因比服务所后回到美国,在芝加哥建立了类似汤因比馆、为欧洲移民安居服务的机构——赫尔馆。它给欧洲移民提供多方服务,吸引了大学师生和社会改革家参与。1897年美国有74个赫尔馆似的场所。1900年,美国慈善协会几乎在所有的州有分支机构。这一时期的慈善协会和睦邻组织的活动可视为社会服务实践,其参与成员是“准社会工作者”。

  进入20世纪,美国的经济飞速增长,城市化和贫困问题突出起来。此时也是美国福利改革期。改革涉及试图解决儿童、妇女权益保护、一般劳工的就业安全、家庭福利等问题,改善社会环境。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参与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新的社会服务机构纷纷成立,实施各种的项目,福利服务范围更广、更制度化、组织更规范。 1930年,12个州有了养老金法,20个州给盲人提供救济服务,45个州给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提供补助,近40个州颁布工人赔偿法。1935年美国制定了“社会保障法案”,正式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服务也逐渐形成专业体制。

  社会服务已经发展成为美国社会福利基本架构的三部分之一: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包括老人退休保险,残障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二部分是公共援助,包括一般救助、紧急救济、医疗救助、退伍军人服务等。第三部分是社会服务与健康服务,分为三部分:(1)儿童、家庭和学校社会服务;(2)医疗和公共卫生社会服务;(3)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社会服务。2004年,美国有56万人的社工队伍,绝大多数都受雇于联邦或州政府机构。

  社会服务在发达国家普遍出现

  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社会服务的实践。作为曾经的英殖民地和后来的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的社会服务发展都受到英国的很大影响,新西兰、新加坡又受到澳大利亚的较大影响。因此,这些国家的社会服务存在较多的相同点。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社会服务实践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墨尔本医院首次委任了施赈人员。1935年,维多利亚已有8个医院建立了赈济部门。澳大利亚社会福利制度始于1908年联邦政府通过《老年人年金法》。而社会服务制度的明确是在1941年,当时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社会服务部开始使用社会工作服务这一概念,1944年任命社会工作者利拉·泰勒(Lyra Taylor) 担任社会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儿童照顾法》(1972年)、《残疾人服务法》(1986年)、《儿童支持法》(1988、1989年)、《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1997年)、《老年照顾法》(1997年)等法案的发布,标志着社会服务体系的形成。

  新西兰 新西兰社会服务始于20世纪30年代。早在1898年,新西兰建立起养老金制度。1938年,工党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从而建立了新西兰综合的社会福利制度。该法案为全民提供收入补助和健康福利,包括对疾病、失业、孤儿等的救济、社会紧急援助和普遍的退休金政策。

  同时,新西兰政府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制度,先后通过了《家庭福利法》(1946年)、《收养法》(1955年)、《残疾人和社区福利法》(1975年)、《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法》(1989年)等。1971年新西兰通过了《社会福利法》,确立了社会服务的地位。1972年新西兰成立了社会福利部,后更名为社会发展部。该部所属的家庭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正服务和毛利人服务等成为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领域。社会发展部还专门下设了新西兰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由社会工作者提供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新西兰社会发展部下属的办公室承担着数量最大的社会服务工作,也雇佣最多的社会工作者。

  新加坡 相对于西方国家,新加坡的社会服务出现较晚。新加坡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是始于1955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从最初仅是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的综合性制度,覆盖了所有工作人口。新加坡的社会服务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政府通过儿童、青少年、老人、家庭、社区发展等方面的福利政策,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服务保障。此后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1971年,新加坡社会工作者协会正式成立。社会工作者广泛工作于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家庭、社区发展等社会福利服务领域。

社会服务的范畴与特色

  社会服务在各个国家内容、范畴和服务的内涵和着重点不同,显示了不同的特征和模式。

  美国的社会服务

  美国把社会服务分成三部分:第一,儿童、家庭以及老人。常见的家庭问题包括老人照顾、亲子关系、婚姻关系等。2004年在这一领域工作的社工接近所有社工的一半。第二,医疗和公共卫生。医疗和公共卫生社会服务是为慢、急性病和绝症患者及其家庭提供的社会心理支持,包括老年痴呆症、癌症、艾滋病和各种精神疾病。2004年,这一领域的社会工作者约占全美社工的19.6%。第三,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社会服务。这类服务对象对患有精神疾病和有药物滥用即酗酒、吸烟、吸毒或严重的药物依赖等问题的人。通过个案或小组治疗、外展活动(如宣传、公众教育等)、危机干预、社会康复、日常生活技能训练等,帮助其回归社区和社会。社会服务人员多就业于社区精神健康中心。而药物滥用的治疗机构有私人治疗中心和地方政府支持的治疗中心或强戒所。2004年,这一领域的社工接近全美社会工作者的20%。

  美国的社会服务的特征是救助型和商业型的,许多服务是商业化服务,需要个人购买。

  日本的社会服务

  日本称社会服务具体称为个人(人身)社会服务。日本的社会福利的提供依赖于就业,也就是以工作为基础的社会服务。虽然日本的社会服务提供的数量也很大,但是,收入保障,健康关心和住房方面接受福利服务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大小状况。

  日本的社会服务经历了和西欧国家一样的转变,其社会服务着重点在老年。日本政府于1982 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决定将医疗与保健相分离;同时为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式看护服务:即家庭和社区是老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日本老年保健法对国家、家庭和社区的职能作明确规定:国家的责任是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督,不再直接参与管理和经营。

  2000年日本的社会福利的基础结构改革带来了个人社会服务的转折。改革之前,服务原则为强制义务服务,公共部门优先提供服务。但公共部门有限的预算限制了支付能力。随着服务需求量的增加而社会服务的支付增加,所以需要明确谁是服务需求者,谁来提供服务?这时,日本明确个人社会服务将主要提供给残疾人、儿童和高龄失智老人。具体体现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残疾人服务和儿童照护服务等。利用组合福利模式来提供服务:基于合同自由选择服务,私营部门、非盈利服务可以进入市场,但是护理服务的菜单应该由政府决定。

  北欧典型的社会服务

  社会照顾服务是北欧等国的关键特征(Sipil?, 1997),它们的社会服务构成了制度型的服务。既有一系列的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服务覆盖全体公民,服务提供是全方位的。在整个北欧,社会服务已经发展成为普遍、全面覆盖,做到了包括为老人、儿童、妇女、肢体残疾人、智力障碍人、受虐待者、药物滥用者、贫困者以及所有人提供特殊的帮助和服务,以帮助他们的亲属处理应付日常生活。

  芬兰的社区照顾服务 关心照顾服务在社区内由护理院、日托所、咨询中心等一系列机构提供,主要包括:(1)为老人和残疾人建立日常照顾,包括俱乐部、日常诊所、老年人弱智训练中心、残疾人日常护理学校和健康中心等。(2)家庭护理服务:给老年人和肢残人、盲人、聋人提供家庭服务或教育。(3)提供儿童家庭服务:接收、收养、抚养儿童,儿童辅导和家庭咨询,监督儿童父母对儿童的抚养,保护儿童不被冒犯。给儿童提供财力和物质帮助,提供送餐到家。(4)咨询服务:建立咨询中心,提供家庭财产计划、年轻人医疗咨询等,还给健康家访员、家庭护士、接生员、心理工作者提供家庭护理知识和教育。

  丹麦老年社区社会服务 (1)家庭医疗护理和生活服务制度。建立家庭呼叫系统,护土和家庭服务人员昼夜24小时值班服务。(2)就餐及生活服务。在各养老院、老人中心和日间照顾中心建立专供社区老人就餐的食堂,准备饭菜和半成品食物等食品专送服务,被称为“车轮上的食堂”,还根据老人要求代购副食品。(3)精神文化生活。社区开展包括戏剧、音乐、文学、绘画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4)康复训练。配合各专业治疗师对老年病人进行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和功能评估。对老人语言认知、心理状况、室内移动、吞咽动作、排泄入浴、轮椅使用、视觉适应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估,制定治疗与训练方案,并及时调整,使老年患者得到最大限度的功能恢复。(5)广泛营造惠老氛围,构建老年友善社区。老人日常使用的轮椅、拐杖、浴凳等可以免费租用,老人吃早茶、洗澡、乘公交车均实行半价,免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电影等。

  由于北欧把社会关照服务当作一种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来发展,所以,完好的和普遍建立的社会关照服务成了北欧福利社会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正如芬兰坦佩雷大学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教授安托宁和西皮莱所说,北欧国家老年照护服务区别于其他地区的最显著特征是普遍主义。普遍主义意味着任何社会服务的提供基于公民的权利和基于公民对关照的需要,不是基于缴纳保险费用和贫困的原因。同样的护理院和家庭服务即面向穷人也面向中产阶级。如果他们没有收入,服务免费提供。付款按照收入分等级支付。另一个北欧国家社会服务的关键典型特征是公共部门特别是市政当局对社会照护服务的拨款。地方当局从国家那里得到了大量的补贴,补贴的等级根据各地方政府的经济情况决定(Anttonen and Sipil?,1995)。

  因此各国社会服务所涵盖的内容不同。北欧强调社会服务首先提供给那些在不同的生活条件下最需要帮助的人的同时,政府根据居民的普遍需要提供社会服务,即是公共服务又是普惠型(普遍主义),即综合、普遍的社会服务(Sipil?, 1997)。日本从与就业相关的社会服务转向着重老年护理;美国的社会服务基于接受社会服务的两个基本条件:家庭财产调查和服务需要调查(Jan-Inge Hanssen , 1997,p.111),具有商业因素,职业社会工作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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