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要闻 > 艾滋病要闻 > 正文
艾滋病要闻
浙江 立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新闻
2007-07-08 08:57:49 来自:新华社 作者: 阅读量:1

    针对社会上出现以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威胁他人,或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予以打击。近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事件:“艾滋”阴影下的痛苦煎熬
 
    2005年5月18日,温州鹿城公安分局五马派出所第三警务区警长董祥笔,带领民警在温州火车站附近一家私人旅店的房间内检查时,发现5名吸毒人员东倒西歪,桌上摆着带有血液的3支针筒。在抓捕时,其中一名拼命反抗的吸毒人员威胁说:“我有艾滋病。”并迅速抓过桌上的毒品针筒,用力扎进董祥笔的左手。
   
    等到把5名吸毒人员控制住并扭送回派出所后,董祥笔一个人坐下来看看受伤的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在五马派出所辖区的注射吸毒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占相当比例,他们在吸毒时往往共用针筒注射,传染率特别高。刚才扎他的那支针筒上,极有可能带有艾滋病病毒。
   
    果然,在随后的检查中,5人中的一人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
   
    那一夜,董祥笔独自坐在办公室内,心中一片漆黑。“我想了很多,如果万一真的传染上艾滋病,家庭、幼女、还有年迈的父母……”
   
    此事发生后,董祥笔找了一个借口住在所里,选择用更加忘我的工作投入来化解心中的“艾滋”阴影,这种痛苦直到2006年底才熬出头。经过医生一年半的定期化验检查,董祥笔均无不良反应,最后诊断未感染艾滋病病毒。“这500多个日日夜夜的煎熬,终于解脱了!”“疲惫”的董祥笔如释重负。

    对策:立法跟进不迟缓  
   
    “像董祥笔这样的遭遇并非个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朱振进说,浙江已出现了以艾滋病患者身份威胁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以及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却故意通过性途径或其他方式与不知情的人接触等情况。目前,这些虽然还只是个苗头,但浙江省人大认为,艾滋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立法遏制蔓延不能有半点迟缓。
   
    据了解,浙江省自1985年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截至2006年11月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859例,仅2006年11个月新增571例,已超过2005年全年报告数(436例)的30.96%。专家估计,浙江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已经接近20000人。
   
    浙江法官学院副院长吴道富说,近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已多次针对出现的苗头和问题,及时立法予以规范和约束。比如,这次《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出现的苗头问题及时纳入立法条文,这种主动意识和使命意识值得称道。

    平衡:权利义务均有涉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体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在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赋予这类特殊群体更多权利,对该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等等。
   
    同时,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等。
   
    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朱振进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