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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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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要闻
“笑气” 的“罪”与“罚”
2023-08-23 22:11:17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指出,滥用替代物质危害显现。多地出现青少年群体滥用“笑气”、依托咪酯等未列管物质情况,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然而,近年来,一些群体特别是青年群体,为了追求新奇刺激选择吸食“笑气”,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暴利,贩卖“笑气”。“笑气”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非法贩卖行为更是可能构成犯罪。
  
  目前,“笑气”尚未被作为毒品进行列管,但作为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对其生产、使用等有严格规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联动发力,齐抓共管,织密监管、打击、预防网络。
  
  滥用身心损害巨大、戒断症状明显
  
  “笑气”早期被用于口腔科麻醉,因吸入后会令人发笑而得名。除应用于医疗,其还被作为汽车助燃剂、火箭氧化剂以及蛋糕店的奶油起泡剂使用。
  
  近年来,“笑气”出现在一些娱乐场所,在一些年轻人中悄悄流行,他们甚至把吸“笑气”当作一种“潮流”。据媒体报道,某地警方对夜店等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一些年轻人每人拿着一个气球,有的还不断地用嘴对着气球吹吸。据了解,这种对着气球吹吸的“玩法”,会让人产生类似吸毒后的感觉,而气球里的气体正是“笑气”。不法分子将“笑气”用小钢瓶盛装,以打气枪打入气球,再供人吸食。人吸食后体内的内啡肽会急剧升高,出现幻觉,极易形成精神依赖。
  
  据悉,很多人因受到引诱和好奇心驱使开始吸食“笑气”,有的人称“笑气”为“甜甜的快乐气体”,称吸“笑气”为“打气球”。这些群体觉得“打气球”会让人觉得舒服,认为“笑气”不属于毒品,危害很小,也不会成瘾,但事实是滥用“笑气”的危害不容小觑。
  
  在一些医院的成瘾门诊接诊过程中,医务人员会遇到一些因吸食“笑气”成瘾的患者。有患者自诉吸食“笑气”后出现幻觉,对吸食后发生的事情无法完整回忆。很多患者开始时吸食量不大,但时间长了,吸食量也逐渐增大。
  
  据相关媒体报道,有留学生因吸食“笑气”,导致身体紊乱而中断学业;北京两名女子1小时吸了200多瓶“笑气”,见到民警面无表情、说话语无伦次。此外,“笑气”因有致幻性,还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大量吸食导致的失控行为,社会危害性大。2021年6月,一名湖北黄梅籍男子及两名女子在汽车内吸食“笑气”,后车子行驶时坠入池塘,造成该男子死亡。2022年5月,安徽宿松籍柴某驾车带着朱某、董某、潘某等人在车内吸食“笑气”,随后车辆在行驶中追尾一辆大货车,造成车内5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国家药监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专家库专家、北京高新医院戒毒科主任徐杰介绍,大量吸食“笑气”会引起低血压、肺损伤,甚至因缺氧而窒息,严重可危及生命。他所在的医院近3年收治约400例“笑气”依赖患者,平均年龄22岁,男性约占60%,女性约占40%。患者成瘾后出现焦虑、抑郁症状约占80%,出现幻觉、妄想的大约占20%。总体来看,“笑气”对患者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神经损害;出现精神疾病;脑部血管痉挛收缩、导致供血不足;导致瘫痪状态,无法正常行走,失去平衡感。
  
  “‘笑气’被广泛应用于镇静、镇痛中,如果使用过量或长期使用会导致人体发生依赖,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笑气’依赖具有耐受性、精神依赖性和生理依赖性的明显特征,产生依赖性后,一旦中断用药会出现严重的戒断症状。”徐杰介绍,临床上对该病症的治疗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脱毒治疗,使患者逐渐减少对“笑气”的依赖;第二步是针对精神症状进行药物治疗,并辅以心理康复治疗。
  
  暴利驱使下形成黑色产业链
  
  近年来,因吸食“笑气”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滥用人群呈现出低龄化、群体化等特征。
  
  山东德州警方曾在上门处理一起噪声扰民投诉时,发现屋内4名青年眼神躲闪、神情紧张,地上有1个银白色钢瓶气罐和多个浅色气球。原来,4人当晚聚餐时,一人提议“打气”,于是便一起来到出租屋里吸食“笑气”。
  
  浙江台州警方曾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出租屋里有人疑似吸毒。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一名眼神迷离的女子。经查,女子林某当天在“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在卖“笑气”,出于好奇萌生了吸食的想法。她购买了840瓶“笑气”,还邀请两个朋友一起吸食,3人在8个小时里吸食了670瓶“笑气”。
  
  与此同时,一些不法之徒受暴利驱使,非法贩卖“笑气”,在一些涉“笑气”案件中,已形成“笑气”贩卖黑色产业链,包含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且呈隐蔽化等特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2022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公安禁毒部门查处一名吸食“笑气”的违法人员,并循线追踪,通过大数据分析、情报关联、层层深挖、逐步扩线,最终掌握一个涉及全国17个省份的特大非法经营“笑气”网络。该犯罪团伙行事谨慎,采取流动式贩卖,把一辆货车改造成一个移动式仓库,往往是交易一次就换一个地方。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禁毒部门多次组织开展阶段性收网行动,实现了对该案非法生产、贩卖、滥用各环节全链条打击。
  
  警方提醒,近年来,一些年轻人将吸食“笑气”当成所谓的“时尚”,这主要源于年轻人不清楚其成瘾性及危害,出于追求刺激、攀比的心理,容易被误导,这种想法会带来惨痛代价。相关部门应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管,坚决杜绝青少年群体滥用“笑气”。虽然其尚未被作为毒品列管,但滥用危害几乎等同于毒品。
  
  监管需多方发力、共同筑牢防线
  
  曾有记者与某电商平台商家联系,原本卖奶油发泡器、标注气体为二氧化碳的店铺,在记者询问后表示也可以售卖一氧化二氮及相应器材。记者下单后,收到外包装上印着奶油图案的“小钢瓶”。经检测,“小钢瓶”内的气体为“笑气”。“笑气”的容易取得,也是导致一些年轻人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笑气”也具有成瘾性,但由于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理,其并不属于毒品。
  
  尽管“笑气”目前不属于毒品,但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受到法律严惩。2015年,“笑气”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监管,未经许可吸食和贩卖“笑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非法吸食“笑气”的,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防范“笑气”滥用,徐杰建议,在销售环节加强管控,个人购买“笑气”需要实名制登记、不允许18岁以下人群购买;单位购买除实名登记外,还需提供用途说明以及使用计划。
  
  此外,对于隐秘的网络“笑气”交易链,应加大线上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网络动态,重点打击利用网络诱导消费者购买“笑气”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治理“笑气”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研究治理“笑气”问题的法律适用范围,坚决遏制“笑气”蔓延滥用,形成堵源头、管过程、查来源的全链条综合治理机制。同时,应加大宣传,抓住重点人群,锁定重点场所,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重点加强对青少年、高危涉毒人群以及易涉毒场所的宣传教育,拉紧防线。还要强化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和滥用“笑气”的行为,营造共同遏制“笑气”滥用危害的社会氛围。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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