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要闻 > 禁毒要闻 > 正文
禁毒要闻
一男子体内排出毒品47粒 北京法院:人体运输毒品判刑15年
2020-08-06 15:38:31 来自:封面新闻 作者:粟裕 阅读量:1
  8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人体运毒案,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5年。
  
  据介绍,2019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后,持昆明南站至郑州东站的车票,从昆明火车站乘坐G404次列车。当日14时20分许,列车行驶至武汉站时,宋某意图下车,被列车乘警控制。
  
  当日16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从郑州东站上车将宋某抓获。后宋某被带至医院,先后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经称量,共计净重301.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含量为70.4%。到案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确认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宋某在QQ上结识了指使他“带货”的人,但其并不明确知晓所带之物为毒品,而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枪指着头、威胁要报复其家人的情况下同意用身体运输,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从中未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对辩护人提出宋某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宋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
  
  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宋某运输毒品的线索后,通知列车乘警对宋某进行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车时将其控制,并交由随后赶来的侦查人员,故宋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到案,不能成立自首,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四中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宋某运输海洛因301.56克,已属数量巨大,因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