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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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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要闻
惊!国家工作人员买毒品,夹在猫粮里邮递
2017-06-26 13:45:49 来自:齐鲁壹点 作者:马云云 阅读量:1
  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持刀拒捕,有的为国家工作人员,令人叹息。5起案例中有3起为通过快递进行毒品交易,对快递包裹层层做手脚。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涉及物流、快递夹藏毒品的案件数量共562件。
  
  贩毒六公斤,持刀刺伤三警察
  
  6月22日,42岁的许某某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执行死刑。
  
  两年前,许某某受人所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他联系到上海吴某购买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吴某等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长途客车由上海发往青岛,23日上午,许某某载着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与从上海赶来的吴某等完成毒品交易。
  
  本以为万事大吉,但许某某两人携带毒品前往莱西市其父母租住的小区时,被守候在此处公安人员实施抓捕。 许某某没有就范,他逃到一家超市,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伤三人。最终,许某某及金某某被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6 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持刀拒捕,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最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许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领快递发现异常,替“朋友”顶包
  
  2012年7月,刘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四川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5.35克,为运送毒品,刘某将毒品藏匿在购买的皮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分两次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山东省泰安市。经鉴定,快递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快递单上字迹均为刘某所写。
  
  同年7月15日,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刘某的委托前往泰安市某快递分公司收取快递包裹,因包裹单独存放而警觉逃跑。11月21日,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快递内的冰毒是自己通过网络购买用于自己吸食,以掩盖刘某的罪行。
  
  2014年3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2日,卢某某在法庭宣判期间再次逃跑,后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属情节严重。最终,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国家工作人员买毒品,夹在猫粮里邮递
  
  尹某某捕前是某公安局经侦支队副主任科员,2014年8月,他出资1万3元,由冯某某通过网络从广东省东莞市杨某处购买75.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杨某通过猫粮夹带的方式邮递过来。同年8月30日,冯某某在领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尹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冯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这几起案例中,被告人都通过快递方式进行毒品交易。“近年来,随着机场、铁路等场所的安检措施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电子商务及快递行业给社会带来的便捷,大肆进行毒品运输和贩卖活动,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也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许多困难”。
  
  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邮寄毒品时,使用虚假的名字和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迅速锁定嫌疑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采取将毒品隐藏在其他货物中,难以发现,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抓捕提供可乘之机。 这位人士建议,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三个100%制度”及国家邮政局《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实名制规定,快递公司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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