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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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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要闻
我国禁毒法相关报道综合
国内禁毒新闻
2007-07-08 06:54:08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一、禁毒法有望年底出台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已经把禁毒法的草案提请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审议,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禁毒法有望今年年底出台。

  陈存仪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要求,其中一条就是要加强禁毒立法。公安部在总结国家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禁毒法送审稿,于2005年年底将其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已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

  对于有专家建议在禁毒法中设立吸毒罪,以遏制滥用毒品的蔓延趋势,陈存仪表示,是否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涉及到对吸毒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和相关的医学研究证明,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身份,应从这三个方面来界定吸毒行为比较准确。他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

  “吸毒人员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会很宽。”陈存仪表示,是否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涉及到立法的问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开展了打击跨境跨区域贩毒、打击制贩新型毒品、禁毒反洗钱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陈存仪用一组数据分析说,200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8万名,打掉贩毒团伙1550个,摧毁制毒厂点34个,缴获海洛因6.9吨、冰毒5.5吨、鸦片2.3吨、摇头丸234万粒、氯胺酮2.6吨。

  去年,全国共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3%、8.6%;自愿戒毒13.5万人次,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的11.6万名。“各级公安、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全面加强禁吸戒毒工作,进一步萎缩了毒品消费市场。”陈存仪说。

    二、禁毒法草案严禁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也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草案中体现“人本”理念的规定还很多。根据草案,“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草案明确,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杨维汉、田雨)

    三、公安部称应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也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草案中体现“人本”理念的规定还很多。根据草案,“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草案明确,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警方可对涉嫌吸毒者强制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田雨)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所作出的规定。草案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强制检测的同时“应当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草案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令其与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社会帮教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

    草案明确,社会帮教戒毒期限根据社会帮教对象吸毒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1年。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远离毒品的环境,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接受社会帮教。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五、禁毒法草案已提请审议 吸毒是否是犯罪未有定论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透露说,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禁毒法》的草案提请到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进行审议。

  陈存仪说,为了适应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需要加强禁毒立法,也有必要制定一部《禁毒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要求,其中一条就是要加强禁毒立法。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了我们国家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组织起草了《禁毒法》送审稿,在2005年底把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30来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各方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并进行调查研究。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禁毒法》的草案提请到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进行审议。

  陈存仪还提到,提到有专家建议要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这就涉及到对吸毒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和相关的医学研究证明,吸毒人员是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多重属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大家都知道,毒瘾发作时是痛苦不堪的,有的行为失控,出现不少问题,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从这三个方面来界定吸毒行为比较准确、比较合适。

  他说:“至于要把吸毒行为定位为犯罪,涉及到立法的问题,恐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吸毒人员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就会很宽。”

    六、我国禁毒立法直逼“金三角”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要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与有关国家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斩断境外毒源地的命脉。

    草案共8章78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预防和宣传教育、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有关草案的说明时说:“我国第一部禁毒的专门法律就明确提出禁毒替代种植,旨在应对日趋猖獗的境外毒品侵袭,切断内外合作的毒品贩运。”

    据介绍,目前世界三大毒品生产地中的两个,即位于泰国、缅甸、老挝交界处的“金三角”和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的“金新月”,均与我国西南和西北省份相邻。这两个地区生产的海洛因几乎垄断了全球的海洛因非法贸易市场。

    目前,我国查获的海洛因绝大多数来自“金三角”。近年来“金新月”地区特别是阿富汗生产的海洛因向我国的渗透也不断加剧。此外,印度等国的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南美的可卡因也在我国境内时有发现。由于地理位置便利而造成的“过境型”贩毒活动不仅在我国有增无减,境外毒品“借道”我国也导致毒品犯罪直线上升。

    国家禁毒委员会确定的毒品危害严重的6个省区中,与“金三角”“金新月”相邻的西部地区占了5个。

    “若只单一地采取国内禁毒措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张新枫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将境外‘除源断流’工作和国内‘堵源截流’工作结合起来。”

    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联合侦查、控制下交付、引渡与遣返,以及其他形式的执法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国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据介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进行与缅甸、老挝等邻国的替代种植合作。2005年6月,曾拥有金三角毒源地最大的罂粟种植园区和60%以上的毒品产量的缅甸掸邦第二特区宣布“全面禁种罂粟,成为无毒源区”。今年初,中缅双方联合对佤邦的禁种成果进行核实,确认佤邦已基本实现罂粟禁种。目前我国正在帮助该地区推广橡胶、茶叶等替代种植物。

    然而,有关专家指出,这些与我国相邻的境外毒源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仍比较滞后,当地的替代种植方式是否能得到持续性发展,仍需付出相当大的努力。

    张新枫指出,目前我国已加入三个国际禁毒公约,制定禁毒法也是履行公约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加强了与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地区在案件协作、情报交流、执法培训、易制毒化学品核查等方面的合作,并成功举办了第二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我国共有78.5万人吸毒。吸毒群体每年产生的花费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七、我国立法加强监测可疑毒品犯罪资金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

    这个草案同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也把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加重了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八、吸毒人员拒绝社会帮教戒毒将被强制戒毒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田雨)戒毒人员如果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会帮教戒毒条件的;拒绝社会帮教戒毒的;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员。

    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予以明确的。草案还规定,吸毒人员有急剧戒断症状、本人愿意接受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隔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

    相对社会帮教戒毒而言,“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被称作强制戒毒。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

    隔离戒毒的期限被明确为“3个月至6个月”。草案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经隔离戒毒场所商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意,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不过,草案特别强调:“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吸毒人员,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但草案同时规定:“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

    另外,草案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社会帮教,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草案同时对侵犯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隔离戒毒场所、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工作人员有侮辱、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滥用约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九、中国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田雨)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明确,中国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减少和消除非法的罂粟种植。

    2005年,中国曾为缅甸北部地区培训农业及医护人员135人,帮助罂粟种植区新增粮食作物5000余亩,积极推动援助缅甸500万元人民币的替代发展项目的实施。在中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帮助下,老挝罂粟替代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并向国际社会宣布全面实现罂粟禁种。

    “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有利于优化中国周边的禁毒环境,有利于禁毒国际合作。”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

    张新枫说,当前,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加剧,中国的禁毒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国家禁毒委员会不久前公布的《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称:“金三角”地区仍是对中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中国消费的海洛因绝大部分仍来自该地区,与此同时,“金新月”地区对中国的现实危害逐步加大。

    根据多年禁毒国际合作的实践,禁毒法草案在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机制等方面都规定了具体措施。

    草案强调,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应当维护中国的根本利益,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规定的义务。

    草案赋予国家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职责。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则被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联合侦查、控制下交付、引渡与遣返,以及其他形式的执法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国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草案明确,中国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开展禁毒执法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国政府有权分享在境外查获的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后的款项。

    根据草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实行许可证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际核查。
 
    十、新闻背景:我国禁毒形势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旧中国,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

    但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国际毒潮冲破防线。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

    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金新月”地区毒品危害逐步加大,严重威胁着中国禁毒。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国内吸毒人员规模扩大,并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扩散。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禁绝毒品是全社会、全民族的任务。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禁毒人民战争,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加强了毒品管制和防毒宣传教育,逐步规范社会帮教和强制戒毒。

    我国同时努力构建强有力的禁毒法律体系。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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