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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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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访谈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董晓伟访谈:启动"一二三四"工程 全面
2010-01-12 07:33:34 来自:禁毒周刊 作者:王宝彬 阅读量:1

  突出"一个中心":突出政府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

  紧抓"两项重点":抓好社区戒毒试点和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

  破解"三大难题":破解社区戒毒工作基础差、职能部门有效履职难、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弱

  加强"四项保障":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和能力保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的第一年,也是浙江省在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创新发展的开局之年。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职能部门以此为契机,围绕《禁毒法》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日,记者对浙江省禁毒委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董晓伟进行了专访。

  记者:浙江省始终把"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作为落实禁毒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中心内容,请您举例说明贵省是如何突出"一个中心",确保政府在禁毒工作中主导地位的?

  董晓伟:《禁毒法》确立了禁毒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这一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各种社会资源的全面统筹。

  浙江省各级政府领导对禁毒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今年4月9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禁毒委主任、省公安厅长王辉忠,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禁毒委常务副主任葛慧君在省政府专题听取了关于贯彻实施《禁毒法》若干问题的汇报,并就社区戒毒等有关具体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期间,王辉忠同志亲自到基层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听取省禁毒办关于贯彻实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汇报。葛慧君同志就贯彻实施《禁毒法》工作多次作出明确批示。省政府于5月29日召开了全省《禁毒法》贯彻实施动员大会,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8】44号),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从新时期禁毒工作理念出发,重点就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戒毒医疗及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财政、司法、卫生和劳动就业保障等部门具体职责。

  记者: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浙江省组织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条例、措施?

  董晓伟:《禁毒法》对禁毒工作的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内容,但最重要的无疑是提出了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这两项禁吸戒毒工作的重大改革。为此,自《禁毒法》颁布以来,按照省政府 "早抓、早试点、早部署"的要求,我省积极应对:

  2007年年底就在全省部署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要求各地(市)至少选择一个地方开展试点,并选择杭州上城、温州乐清和台州路桥作为省直接主抓的社区戒毒试点单位开展工作。通过三个多月的实践,已初步探索出一套较为完整和规范的社区戒毒组织体系、规范文书、工作流程和保障机制,并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对杭州上城、温州乐清、台州路桥三个省级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同时,针对当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缺乏,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的医疗条件缺乏等困难,省政府要求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有吸毒成瘾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有吸毒成瘾人员不足10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已明确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的县(市、区)都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成瘾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设立服药点,其中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要立服药点;同时,要求每个县(市、区)年内设置一个以上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目前,全省美沙酮门诊点已增至30家。

  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根据浙政办【2008】44号文件要求,今年浙江要完成省十里坪劳教所和宁波市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任务。

  另外,为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禁毒法》实施后依法规范开展,我省在充分调研协调的基础上,省禁毒办、公安厅、司法厅三家于3月下旬共同在省良渚劳教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目前,我省已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即在国务院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暂由公安、司法共同承担,其中公安主要负责吸毒人员在接受治安处罚期间的戒毒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前期的生理脱毒(三个月以内),然后将基本完成生理脱毒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送司法戒毒场所;司法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期的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和后续的戒毒康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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