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这是近年来中国强制戒毒格局的又一次调整,事涉不同类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相关责任利益的重新分配。
在中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公安部门的原强制戒毒所,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两类强制戒毒场所长期存在戒毒资源、政府资源利益之争。
2008年6月之前,对吸毒人员的处理通常是:第一次抓获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第二次抓获即送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劳动教养。
这一格局被2008年6月施行的《禁毒法》打破。该法将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合并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于场所划分不明,以及劳动戒毒模式形成的经济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很快在戒毒资源争夺中占据上风。一些地方的劳教戒毒所因此门可罗雀,收不到戒毒人员。
此次《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劳教戒毒场所地位,转送衔接成为法定程序。不过,南方某省劳教系统工作人员对此表示:2009年下半年开始,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即形成三个月后由强制戒毒转送劳教戒毒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