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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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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
中青在线:为立法封杀吸毒明星叫好
2015-11-26 22:21:51 来自:中青在线 作者:许辉 阅读量:1

  在禁毒立法中建立文化市场进入机制,上海是首创,辅以处罚措施后,更有震慑力。对此,有网友认为,因为一个演员的吸毒行为而用连坐的方法禁播整部作品,这对作品的制作者和其他参演人员是不公平的。其实,继去年五大电影协会联合发出倡议、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后,“封杀劣迹艺人”已成业内共识,网友的这种担忧是多余的。

  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对吸毒演艺人员作品禁播,并非只要参演演员吸毒就对这部作品一棒子打死,更非个别网友理解的“群众演员吸毒也禁播作品”。草案对文化市场进入的对象范围明确为“主创人员”。虽然没有明确对明星禁毒进行规定,但是能够成为作品主创人员的,大都是明星。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理当承担高于普通人群的社会责任。而明星的社会形象主要通过其参与制作的作品得以传播,其吸毒的话,有条件地对其实行文化市场禁入,应该成为他们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惩罚的重要内容之一。

  如此规定,就将作品主创人员是否吸毒纳入了演艺作品和广告作品制作的过程之中,使主创人员不得吸毒的要求,与作品创作团队的整体利益和其他创作人员个人利益,均捆绑到了一起,大家就坐到了主创人员不得吸毒这条大船上,迫使创作团队对主创人员是否吸毒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样一来,创作团队组建之时,就应该在“入伙”协议上增加一条,主创人员自己保证不吸毒,否则,就要对作品禁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明知是吸毒的人员,创作团队就不应将之纳入到主创人员之列,否则主创人员的决定者对作品禁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了约定,禁毒责任就明了,吸毒人员作品禁播的损失就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条例正式通过以前所制作的作品,不应该按照此规定来要求,让市场来自由决定就好了。如吸毒明星所拍的广告作品,即使没有禁播规定,估计广告对应的产品厂家也得自己禁播了。

  然而,此规定要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如何准确界定“主创人员”。目前,并没有“主创人员”的固定定义,往往是停留在行业内部的习惯性称谓上,或左或右,并无大碍。但如果条例正式通过此规定,就必须准确定义“主创人员”,以防在“主创人员”的认定上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避免出现“该禁的没禁,不该禁的禁了”的情形。

  其二,由谁来认定和决定禁播。条例草案第46条规定了文化市场禁入的处罚办法,明确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该禁播却没有禁播的邀请方、播出方予以处罚。由此倒推,就是将认定和决定禁播的主体交给了邀请方和播出方,这样就加重了邀请方和播出方的责任。邀请方和播出方对主创人员吸毒知情的话,如此规定无可厚非。但如果他们对此不知情的话,怎么办?是不是得向外求证,向谁求证?这就需要禁毒委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好“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信息库,以供查询。邀请方、播出方经过查询,主创人员不在上述信息库之列,就可放心邀请、播出了。

  当前,禁毒形势日益严峻,明星吸毒事件高发,在禁毒工作中建立文化市场禁入机制,这个完全可以有,也应该有。上海通过地方立法对此试水,一旦得以通过,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入禁毒法,在全国实施。如此,才会形成整体合力,吸毒会被封杀就成为了永远悬在明星头上的一柄利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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