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专题列表 > 禁毒大家谈系列访谈 > 正文
禁毒大家谈系列访谈
文中思:吸毒就该定罪
2010-02-20 10:10:06 来自:南方网 作者:文中思 阅读量:1

  改革开放的中国,如今已经成了世界毒品泛滥的重灾区之一,虽然中国政府多年来为配合国际禁毒和自身需要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在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期斗争中,对毒品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界定和定罪量刑,致使中国境内的毒品犯罪有增无减,泛滥成灾,已经造成了重大的自身社会隐患和国际隐忧,尤其是40%以上的各类犯罪行为都与毒品有关。

  当然,本文所指的“对毒品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界定和定罪量刑”并非是指种毒、制毒和贩毒,而是指吸毒。据说最近有关部门在讨论《禁毒法》(草案)时,就因为“吸毒是否犯罪”产生了分歧,分歧集中体现在吸毒者具有的三重身份上(病患者、违法者和受害者)。“国新办”官员陈存仪说,“第一:从法律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第二: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第三: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

  不可否认,吸毒者的确具有三重身份,也正是这个原因,中国在长期的禁毒战争中,一直把吸毒者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违反禁毒决定”的违法者而非犯罪者进行人文关怀式的教育,顶多也就是执行“强制戒毒”。然而,多年来的禁毒经验和教训告诉人们,这种“非犯罪者”定义的吸毒者,即便是经过人文关怀式的“强制戒毒”教育,回归社会后的复吸率仍然高达90%以上,而重新参与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吸毒者并没有明显的减少。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怀疑“吸毒不犯罪”难道就是中国禁毒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吗?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供给与需求的同时存在而存在的。换言之,毒品的泛滥也是由于供需关系的存在而泛滥的。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旧中国的毒品泛滥之所以被新中国彻底消灭,就是因为新中国首先消灭了毒品的需求关系(吸毒者和市场),才使得毒品的供给关系断裂而最终自然地退出了毒品市场,也才使得新中国的社会没有毒品而干干净净(各种犯罪也随之大幅度减少)。由此看来,“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简单道理,就说明了毒品泛滥的罪行是在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假如只对“种毒、制毒和贩毒”单方面课以重罪重刑的话,必然不会对吸毒者构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惩处威慑,吸毒和复吸也就在所难免,毒品市场也就难以消灭,危害社会的犯罪现象也就难以减少,社会的安定也就难以实现。也正是由于“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简单道理决定了毒品泛滥的罪行是在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所以,当今世界不少的国家都把吸毒与种毒、制毒和贩毒列为几乎同等犯罪的法律界定之中,并且课以重罪重刑。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等国家都是如此,尤其是新加坡处罚之重闻名全球。

  举一反三,得益多多。不妨看看中国走过的反腐历程。最早的行贿和受贿是有严格区别的,受贿问责问罪,行贿问责无罪。随着前腐后继的腐败严重地影响到了执政者的社会公信,后来才把行贿行为列为了几乎同等犯罪的法律问责问罪之中(当然也包括索贿)。这样的问责问罪变化说明是与时俱进的形势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既然如此,严峻的禁毒形势为何不能把吸毒也纳入到与种毒、制毒和贩毒几乎同等的问责问罪法律范围之中呢?即便是吸毒者具有所谓的三重身份,也不应当逃脱承担罪责的处罚,更不应当以“中国国情”的名义“拒绝”与“国际接轨”。

  吸毒者的行为害人、害己、害家庭、害社会,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但是相关法规所禁止的,而且也是道德内涵的荣辱观之一。古人曰“衣食足知荣辱”,今天的中国已经摆脱了“衣食不足”的贫困年代,而“害人、害己、害家庭、害社会”的吸毒者行为,显然是缺乏(甚至没有)“衣食足知荣辱”的道德表现,是社会大家庭不能容忍的。就这一点来看,吸毒者的“受害者”身份是不值得同情的,“病患者”身份的借口是不成立的,“违法者”身份的定义是宽容的。所以,愚下认为,吸毒决不仅仅是简单的违法行为,而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一句话,《6.26全球禁毒日》让我们从新认识禁毒的意义,吸毒就是犯罪,吸毒就该定罪!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