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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醉驾入罪符合国情但应细化
2011-02-17 08:10:21 来自:法制日报 作者:陈丽平 阅读量:1

  醉驾和飙车入罪符合国情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醉酒驾车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实中醉酒驾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了公众的安全,规定此罪很有必要。

  “当有些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或其他手段不足以遏制时,通过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是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储槐植介绍。据了解,韩国、日本、德国、西班牙、英国等国家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对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类犯罪予以专门规定。

  “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对那些平时就有酒后驾车坏习惯的人来说,还是会有压力的。过去处罚只是拘留,现在入罪之后就意味着可能被判处拘役。这一压力对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非常具有威慑力的,比如对出国、就业、公职人员的职务都会有很大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久生对酒驾和飙车入罪的意义也给予充分肯定。

  不会与现行刑罚造成冲突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处拘役和罚金,且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会和现行的刑罚造成冲突。”储槐植说。

  如果该修正案获得通过,在我国刑法中,酒后驾车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如何区别这三个罪名,避免法官在审判时“择刑而判”显得尤为重要。

  “这三个罪名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法定后果之后才构成本罪,这在刑法理论上说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从刑法理论上看,是危险犯,是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害性就已经存在了,不要求有特定的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并且要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徐久生解释说,这三个罪的界定在刑法规定中是比较清楚的,相互没有冲突。

  徐久生举例说,如果酒驾或者飙车发生了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了多人伤亡,就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

  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布后,引起了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如何确定醉酒的标准以及追逐竞驶行为何为情节恶劣,是该法条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

  “刑法对某罪的规定不会十分详尽,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对于何为醉酒,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刑法修正后,应根据我国国情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这个标准要尽可能为社会普遍接受,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储槐植说。

  关于追逐竞驶何为情节恶劣,储槐植说,在宽阔的马路上人少车少的情况下飙车和在城镇街道人多车多的地方飙车,其危害性是不同的,后者可认为情节恶劣。因此,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问题,可以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判断。

  “查到酒后驾驶行为后,何种程度的醉酒能够入罪,这个标准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徐久生建议,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只要是醉酒驾车就构成犯罪,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准,达到规定的标准就可认定是犯罪。因为醉酒驾车行为已经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的潜在危险很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还应对追逐竞驶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徐久生补充说,追逐竞驶行为要在公共交通的公路上进行,而不是在封闭的场所内,比如赛车;达到竞驶的速度,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还是非常大的。至于多快算是追逐竞驶,应当有个标准,比如以某路段的限速为标准,超过限速多少算追逐竞驶,这样的标准便于公众掌握,也便于司法机关执法。

  徐久生提醒,还有个问题应注意,就是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现在是由交警部门来查处的,如果达到定罪标准了,就涉及到交警和刑警的职责分工。如果交警刑警各干各的,甚至相互推诿,酒后驾车等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惩处会起到不好的效果。要解决好相关部门的衔接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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