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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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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未当时
2011-02-13 11:11:41 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笔者认为,单纯的醉驾、飙车行为是不可以入罪的,否则将会给立法和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问题。对此,笔者试以醉驾行为为例进行考察分析:

  首先,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四款已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充分表明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在正常状态下一样,都是负等同的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的刑事责任减免余地。总则的这一普遍性的规定,应当说是适用于分则中所有相关罪的规定,当然也包括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由于醉驾而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无需再作重复性的立法规定。

  其次,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能够很好地预防和惩治由于醉驾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在罪状的内容上,可以将类似于由于醉驾等危险驾驶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吸纳进来。并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罪的法定刑起刑点设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这已足以起到处罚由于危险驾驶而构成犯罪行为的作用。同时,适用这一罪的法律规定,也可以满足产生巨大威慑效应的社会需求。

  再次,假设单纯的醉驾行为可以直接独立入罪,那在司法实践就应当如此认定:行为人只要醉酒驾驶了,就构成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也进而表明,醉驾应当是行为犯(也有观点认为是危险犯),并存在“犯罪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那么,在现实中就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准备在醉酒后驾驶,但确实因为酩酊大醉,而未能开动汽车,却构成了该罪的“未遂”,并应当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这似乎过于苛刻了。更何况,将喝酒的行为认作是犯罪的“预备”,继而处罚,这不尽情理,有违犯罪的基本特征。反观之,如果有了这些立法新规定,但又不将以上这些类似的“未遂”、“预备”等行为定罪处罚,则与行为犯处罚的理论不符,乃至会造成立法初衷难以司法适用的尴尬。因此,将单纯的醉驾、飙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处罚上将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不入罪为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若将单纯的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新的犯罪,就将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理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加以适用。法条竞合在适用时,是特别条款可以优于普通条款。这里,醉驾应当是特别条款,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条款。但刑法特别条款所规定的犯罪,其法定刑也往往比普通犯罪要更重。这是因为,这些特别类型的犯罪,除了具有更为鲜明的构成特征外,其社会危害性也通常是超出了普通类型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就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但后者的法定刑高于前者。与此对照,醉驾等新规定的犯罪(特别条款),要根据法条竞合原则,优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普通条款)而适用,其适用的前提应当是,立法者就应首先将其法定刑规定得更为严厉(至少是应相近),但这又是有悖于法理和情理的。因为,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单纯的醉驾行为,还尚未达到超过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怎么可能规定出相近或更严厉的法定刑呢?

  综上所言,单纯的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难以规定为新犯罪的。只有当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时,刑法才可以对其定罪处罚。而且,刑法对于这些由于危险驾驶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已有了规定,若再重复设立新条款,表面上看似乎可以体现突出强调,但实质上却只能造成刑法体系的杂乱,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但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是,这些具有一定潜在危害性的驾驶行为,应当如何得到法律的进一步规制,并加以防范,以确保社会安全呢?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作出更为确切详细的规定,提供由于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可入罪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二、完善并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飙车、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未造成任何违法后果的,但严重超过当地交管部门所规定限速要求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是飙车行为(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而经现场或由指定医院检测并鉴定,机动车驾驶人员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是酒后驾驶(无需达到醉酒程度)。并根据相关的处罚规定,对飙车、酒后驾驶人员,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吊销驾照,仅保留一次重考驾照机会(但专业从事机动车运营人员除外,可直接对其终身禁驾),重考时应加大考核难度,如重考后合格,可以再次颁发驾照,但以后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并终身取消其驾驶资格。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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