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因醉酒驾驶车辆、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俗称飙车) 以及无视交通信号(如逆行、闯红灯) 驾驶车辆等行为(以下简称“危险驾驶行为”, 其中不包含轻微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急剧增加, 致人伤亡的数量也明显增多。在接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 一些人将原因归责于刑事立法的缺陷, 即刑法没有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 进而建议增设危险驾驶之类的犯罪; 一些人则主张将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前一种观点是想从立法上解决问题; 后一种观点旨在从解释论上解决问题。从立法上解决问题, 当然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但本文旨在从解释论上讨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