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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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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检测技术不应成为毒驾入刑“绊脚石”
2018-07-16 10:41:18 来自: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阅读量:1
  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毒驾”事件,盖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路遇交警盘查,为逃避打击而冲撞护栏逆行逃逸,造成民警和过路群众受伤以及社会车辆受损。在此之前,盖某曾经因为吸毒两次被罚款和行政拘留。
  
  “吸毒不仅会造成吸毒者自身的行为失控,而且其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明显削弱,甚至出现精神分裂和反社会心理,其报复心态一旦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上表现出来,后果更不堪设想。”在工作中,广东省肇庆市禁毒支队副支队长林樲冬见过不少像盖某一样的吸毒者。
  
  这起“毒驾”行为,再次引起了舆论对于“毒驾入刑”的议论。
  
  2012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曾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毒驾入刑”。但经过几年的调研,施杰又有了一些新的看法。
  
  施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即使把“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执行的法律效果也不一定会好,因为大多数吸毒者不会像喝酒的人有“酒后不开车”的意识。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会大大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数量。“现在,醉驾入刑的数量已经非常多。在这种状态下去推‘毒驾入刑’,个人认为不太乐观”。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洪昌律师则认为,一种行为要不要入刑,要看社会危害程度,很显然,“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比“醉驾”更大,“醉驾入刑”已经实现,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毒驾入刑”是合理的。
  
  “毒驾”对公共安全有极大威胁
  
  吸毒后,部分人会头晕思睡,焦虑不安,全身乏力,视物不清,反应迟钝;
  
  有一部分人在吸毒后,则是精神亢奋,自控能力下降,出现幻觉、妄想的症状,失忆或思想状态脱离现实;
  
  吸毒中断后,会表现出焦虑不安,烦躁易怒,生理依赖性会让其表现出痛苦难忍、失眠出汗、流泪流涕等;
  
  ……
  
  林樲冬说,吸毒之后,吸毒者呈现出的症状明显异于正常人,而这种症状一旦出现在驾驶过程中,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对于“毒驾”,相关政府部门也一直在严厉打击。
  
  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然而,不管有没有驾驶证,一些吸毒人员仍然将车开上了道路。近日,林樲冬和同事就遇到了这样一起事件。
  
  2018年6月10晚,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在市局的统筹部署下,县局禁毒大队联合交警大队、督察队、巡警大队开展集中打击酒驾醉驾毒驾周末夜查行动。晚上9点左右,民警在对一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男子神情紧张、说话断断续续。民警检查后得知,该男子属于无证驾驶。正当交警要对其进一步处理时,细心的禁毒大队民警发现,该男子正是之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陈某威。随后,经对陈某威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陈某威的尿液中含有冰毒、吗啡的毒品成分,证明陈某威确实吸食了毒品。
  
  得知事情真相的林樲冬,在感到庆幸的同时也有几分后怕,“吸毒者的注意力难以集中,因毒品伤害,记忆力明显受损,智力活动迟钝,在反应能力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将造成极大的威胁”。
  
  但对于吸毒者而言,当他们决定驾驶机动车的那一刻,早就把一切安全因素抛在了脑后。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3月,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代表委员多次呼吁“毒驾入刑”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然而,与“酒驾”的法律后果相比,对“毒驾”的处罚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
  
  在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上,几乎每年都有代表委员呼吁“毒驾入刑”——这种呼声在2011年“醉驾入刑”之后尤甚。
  
  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施杰就向大会提交了《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提案。施杰认为,综合考虑“毒驾”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紧迫性、现有规范对该行为治理的无效性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所具备的现实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都有必要推进“毒驾入刑”。
  
  施杰建议:将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与“醉驾”危险相当的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建议“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延续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2018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社区二中队副中队长兼金刚里社区民警杨蓉指出,与“酒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建议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让“毒驾入刑”早日落地。
  
  技术问题不应成为“毒驾入刑”阻碍
  
  值得关注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就有多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毒驾入刑”的建议。
  
  在经过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毒驾”并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对此,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从调查研究情况看,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还有不同意见。其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还做不到。”
  
  施杰认为,从社会危害性上来看,“毒驾入刑”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难处,例如,在检测技术方面,“毒驾”不同于“酒驾”,前者的检测难度远高于后者。“酒驾”可以通过酒精味道、脸色、向检测器吹气等手段轻松检测,而“毒驾”在这方面的检测难度较大。
  
  林樲冬指出,毒品种类繁多,而且不断增加,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是穷出不尽,致使吸毒检验的难度大、时间长,不像“酒驾”一样检验单一。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更是程序多、时间长。对新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检验,各地基层公安部门更是缺乏技术人才和技术设备。
  
  对此,多位专家认为,检测技术不应成为“毒驾入刑”的阻碍。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汪毅夫委员就曾指出,“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因此“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当确定下来。“毒品的种类很多,尚待分为涉及‘毒驾’和不涉及‘毒驾’的两类,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等枝节问题可能是‘毒驾’暂不入刑的理由,但是不可以成为‘毒驾’入刑原则确定的阻碍”。
  
  宋洪昌指出,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机关发现“毒驾”,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只有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宋洪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我国目前的“不肇事不担刑责”规定,对于毒驾行为的威慑作用仍然不够,因此,有必要推动“毒驾入刑”,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引。
  
  林樲冬坦言,基层民警也很盼望“毒驾入刑”,相信有了法律的威慑,“毒驾”行为会少很多,就会形成类似于现在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至于检测技术等难题,相信会逐步得到解决。
  
  林樲冬对技术的信心,并非无凭无据。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呼和浩特大队为检测“毒驾”,引进了最新的毒检警用装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唾液检测试剂”与“吸毒人员瞳孔检测仪”。
  
  使用唾液试剂后,只要让有吸毒嫌疑的驾驶员将唾液吐在试剂卡中,不到3分钟,就能快捷、准确地辨别出驾驶员是否吸毒,节省了大量时间,因而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排查,给吸毒人员造成威慑。同时,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还会使用吸毒人员瞳孔检测仪对唾液检测呈阳性的驾驶员进行再检测,双重保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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