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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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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两会代表委员关注“毒驾入刑”
2016-03-25 15:21:31 来自:中国警察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翻开国家禁毒委办公室2015年3月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这样的数字赫然入目——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毒驾”,已经成为继“酒驾”之后又一不可忽视的“马路杀手”。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期间,人民公安报曾跟踪报道“毒驾入刑”的相关议题。为了遏制“毒驾”高发的态势,“毒驾入刑”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

  “毒驾”危害甚于“酒驾”

  吸毒后驾驶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长21%。受全球毒情的影响,吸食新型毒品在我国不少地区迅速蔓延,而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者不在少数。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专门带来了“关于对毒驾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在谈及“毒驾”危害时,梁志毅十分痛恨。“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觉,对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情绪失控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能力,导致极高的恶性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梁志毅强调,“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超过了“酒驾”。

  持相同意见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这次参会,她认真准备了“关于尽快开展‘毒驾入刑’立法工作的建议”,明确指出“毒驾”肇事不能只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应该列入刑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

  “有关部门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长12%,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长21%。可见相对于‘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蒋婉求在调研中发现,特别是新型毒品会让“毒驾”人员或是反应时间变长或是极度疲劳,甚至觉得驾车如同在玩游戏。“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产生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毒驾”未入刑的窘境

  “毒驾”没有被涵盖于“危险驾驶行为”中  蒋婉求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定,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毒驾”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梁志毅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而“毒驾”没有被涵盖于“危险驾驶行为”之中。在实际执法中,如果“毒驾”人员不肇事或不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并且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话,那么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比如,在平常的事故处理工作中,我们对‘毒驾’行为查处后,只能移交派出所或刑侦禁毒部门,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置,对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依据。如果‘毒驾’人员肇事,我们对其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梁志毅结合自身工作告诉记者,对驾驶人的“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的处罚。

  “与‘酒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但是,‘毒驾’始终没有入刑,面临着社会危害大却处罚较轻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九江市副市长卢天锡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就已痛陈“毒驾”之害。经走访和调研,他发现,目前我国查处“毒驾”的法律依据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和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条文中,没有出台对“毒驾”的刑事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对‘毒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为‘毒驾’埋下了重大交通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出现,触目惊心,‘毒驾’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广大群众要求‘毒驾’入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毒驾’猛于虎。在此,我建议对‘毒驾’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梁志毅说。

  “毒驾”入刑之困

  “毒驾”迟迟没有入刑原因有三  事实上,对“毒驾入刑”的呼声由来已久。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就曾建议“毒驾”尽快入刑。

  尽管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却迟迟没有入刑。究其原因,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毒品的成分复杂,服用过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后,检测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等才算“毒驾”?二是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吸毒多长时间才算是“毒驾”?三是当前新毒品不断衍生,有关部门对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较为成熟,但对其他类型的新毒品,则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等问题。

  对“毒驾”实行“零容忍”

  建议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毒驾”  蒋婉求认为,检测技术等问题可随着技术改进逐步推进,但如果等到各方面技术完全成熟再推动“毒驾入刑”,不仅涉及时效性的问题,而且随着新毒品不断出现而变得遥遥无期。

  蒋婉求建议,在实际立法、执法中,可参照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她建议,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梁志毅也在建议中明确指出,应该参照惩治“酒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为司法机关治理“毒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对铤而走险的“毒驾”者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此外,梁志毅还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设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采用较为先进的‘唾液检验法’,只需提取驾驶人少量唾液在检验板上测试,即可迅速检测出驾驶人是否吸食过甲卡西酮、冰毒、吗啡、氯胺酮等违禁品,整个检测过程仅需2至3分钟,交警在路检时能快速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嫌疑,如呈阳性反应,需要用仪器设备进一步确认是否吸食毒品。国家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相关科研部门尽快研发快速有效、更先进的检验毒品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完善科技手段,实现快速检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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