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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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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公安部:多警种联手严厉打击源头治理“毒驾”
2016-03-25 15:20:03 来自:中国禁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治理“毒驾”问题,针对“毒驾”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组织全国公安机关结合“酒驾”查处行动,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力度,通过联合执法和在治安卡口、重点地段检查等多种途径,对行驶状态异常、驾驶人出现疑似吸毒症状、车内存有疑似毒品和吸毒工具等情况加大路检路查,及时排除肇事肇祸苗头。特别是随着公安科技化水平的提升、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毒驾”查处的精准性,进一步加大了源头治理力度,经对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信息和持有驾驶证人员信息实时自动比对,依法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上海、青岛等地通过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源头上健全客车、校车等重点驾驶人涉毒防范机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毒驾”综合治理。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根据《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被注销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将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完善交管、禁毒和治安等部门信息核查共享机制,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在日常管理上,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联合执法和专业检测手段应用,加强路检路查和源头治理防范,及时排除“毒驾”肇事肇祸隐患,推动从排查、注销、查处和惩治等多个环节形成治理“毒驾”闭环执法。同时,加强宣传警示,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毒驾”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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