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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蒋婉求:毒驾肇事应列入刑法
2016-03-05 10:02:34 来自:新华报业 作者:刘颖 成岗 黄阳阳 阅读量:1

  蒋婉求调研发现,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可见比之酒驾,毒驾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新型毒品会让毒驾人员或是反应时间变慢,或是极度疲劳迷蒙,甚者觉得驾车如在玩游戏。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产生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毒驾行为长期存在。

  蒋婉求代表认为,尽管毒驾入刑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服用过后在检测时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锡纸等才算毒驾?二是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客观上存在吸毒多长时间才算是毒驾?三是当前新毒品不断衍生,有关部门对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较为成熟,但对其他类型的新毒品,则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等问题。

  蒋婉求代表建议,检测技术等问题可随着技术改进逐步推进,但如果等到各方面技术完全成熟再推动毒驾入刑,不仅涉及时效性的问题,而且随着新毒品不断出现而变得不可能。蒋婉求代表建议:在实际立法、执法中,可参照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态度,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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