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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毒驾入刑”不能再等了
2016-02-23 22:33:30 来自:光明网 作者:朱永华 阅读量:1

  尽管贩卖运输毒品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即使单纯吸毒也会被处以重罚或强制戒毒,但由于毒品本身的诱惑力和易于上瘾,再加上经济收入状况的不断改善和青少年热衷寻找刺激及猎奇心态所导致,吸毒人数呈逐年快速增加之势也是可想而知,按照估计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人来计算,意味着在我国每100人中就有一人存在吸毒行为,如果去除吸毒可能接近于零的婴幼儿和老年群体,吸毒所占比例甚至更高。而吸毒行为大多过于隐秘,停吸一周过后往往又难以检出,也极容易绕过监管进入驾驶员队伍,因此,既不排除吸毒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员中占有相当比例,毒驾的危害较之酒驾醉驾更有过之而无不及,“毒驾入刑”不仅必要且更为紧迫。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尽管各种“酒驾”“醉驾”被交警部门执法查出的报道经常出现,但事实上也正因为“酒驾醉驾”呈现和被查出的频率比较低,才成为媒体值得报道的“新闻”,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更显示,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三年分别下降25%和39.3%。不但收到的成效显著,避免的生命和经济财产损失也注定是天文数字,不仅“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普遍遵守的自觉行动,“开车不喝酒”也已经成为绝大多数驾驶员的普遍恪守的共识。

  相比起酒驾醉驾,“毒驾”对自身和社会的危害性不仅有过之而无不及,也因为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和发作的不确定性,常常一出事就可能酿成比醉驾更惨烈的事故后果,但在日常的交通执法过程中,因为“毒驾”没有入刑,非但被正常执法有意无意的忽略,即使被查出也只能按照吸食毒品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只要不出事,接受交通安全法规的处罚远低于酒驾醉驾,以至于让不少“瘾君子”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且刑法也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没根据,不增加其违法成本将无以扼制毒驾发展趋势,势必对民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也让执法机关陷入对“毒驾”的执法尴尬。

  毒驾危害甚于酒驾是人所共知,且吸食毒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从这一点看,毒驾不仅应当“入刑”,量刑的尺度也应当大于醉驾才是,且从公安部门披露的数据更显示,我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的数量,每年都以40%的比例增加,这也意味着在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中“毒驾”的比例也在持续攀升,这些驾驶室内的“瘾君子”不但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马路杀手”,甚至不排除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毒驾入刑”不但可以作为维护交通和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遏制吸毒人数不断攀升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显然也会发挥出重要作用,因此,“毒驾入刑”不仅被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所普遍采用,鉴于我们的现实“国情”,“毒驾入刑”不仅必要,更需尽快补上这一法律“短板”。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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