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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
2015-07-01 22:43:47 来自:中国警察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毒驾”肇事高发,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在国内某知名搜索引擎中,关于“毒驾”的词条解释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吸毒人员剧增带来一个显著后果,即“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逐年攀升。2010年5月26日,杭州一男子吸食K粉后,驾车在10多分钟内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名女孩压在车下;同年7月26日,北京一司机吸食毒品后开车,造成21辆车剐蹭;2012年4月22日,江苏常熟一毒驾者造成14死、20多伤的特大交通事故;2013年3月28日,呼和浩特一男子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外出,为躲避盘查,将一民警撞伤并将一辆警车撞毁;2014年3月5日,内蒙古满洲里查获一名遮挡号牌、带刀的“毒驾”男子。

  “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击“毒驾”

  每年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抵制7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是2014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其中,7类交通违法突出行为是指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和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在这7类违法行为中,“毒驾”已日益成为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打击毒品犯罪、防范“毒驾”,已成为公安机关必须应对的棘手问题。

  早在2012年8月,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同年9月,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对查出吸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毒驾”入刑难在缺乏有效检测手段和法律法规缺失

  对“毒驾”进行有效检测的手段缺乏且成本高昂,是摆在执法一线民警面前的现实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一名交警告诉记者,杜绝吸毒后驾驶现象,最好的办法是开展路面筛查,防患于未然。对于毒品的检测,传统检测方法是尿检和血检。然而,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血液和尿液样本用于筛查的可行性不高。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

  2010年,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开始采用唾液检验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随后,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也开始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然而,由于“唾液测毒”成本很高,目前在许多地方的路检抽查中,还不能普及检测试纸。如果发生“毒驾”,只能移交其他警种进行检测,这无形中给交管部门查“毒驾”带来诸多不便。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制裁“毒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在“毒驾”涉及的成文性法律、法规约束中,针对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在实践中,对毒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产生不到威慑作用,使‘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民警形成了自己的思考。

  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毒驾”入刑立法研究

  “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而奔走、建言。有专家指出,自从“醉驾”入刑以后,酗酒驾驶者已经越来越少,说明“入刑”有着良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6月24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加强对“毒驾”的治理和处罚,进行“毒驾”入刑立法的调查研究。

  “国家禁毒办也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等方面推动这项工作,加强对于立法的调查研究。把‘毒驾’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才能对‘毒驾’行为形成真正的威慑。”刘跃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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