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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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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浅析对“毒驾”打击治理几点思考
2015-04-23 13:19:33 来自:连上分局 作者:曹玉新 阅读量:1

  一、“毒驾”的定义

  “毒驾”是吸食、注射毒品后或未戒断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基本等同于吸毒。吸食、注射毒品的社会危害众所周知、不言而喻,它能催使人精神亢奋,思维逻辑出现妄想、幻觉、主观意识冲动等症状,对事物的判断力出现迟钝,极易导致事故后果。

  二、当前“毒驾”形势分析

  (一)驾驶员中吸毒人员群体庞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均呈急剧增长的态势。根据公安部统计,截止2014年7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59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已达2.93亿人,并增速迅猛。另一方面,根据公安部统计,目前,我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258万,滥用合成毒品的人数增加明显并以青壮年为主,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可以推测,随着吸毒群体和机动车驾驶员群体的不断增加,必定会使吸食毒品的机动车驾驶员的人数日益庞大。

  (二)机动车成为吸毒者的交通工具甚至吸食场所。现在吸毒人群已不仅局限于某些易涉毒人群,而且已侵蚀到社会的各个群体,我们身边普通的出租车、公交司机等各种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吸毒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毒品吸食者多选择远离住处和工作地点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私人会所、郊区度假村等场所聚众吸食合成毒品。与此同时,这些群体中自驾车者的人数越来越多,驾驶机动车将成为他们出行往返的主要方式,车辆在作为交通工具的同时,甚至也可直接作为毒品的吸食场所。

  (三)“毒驾”具有高度隐蔽性。“毒驾”不像“酒驾”,“酒驾”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发现,看看脸红不红、闻闻酒气有没有就可以初步作出判断;“毒驾”则主要表现为精神方面的抑制和亢奋,在心理方面表现为对人性、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而这些单凭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轻易辨识。“毒驾”的隐蔽性不易被执法人员察觉,一般要等出了事故之后才会进行排查。正因为缺少便捷、高效、科学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吸毒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三、“毒驾”整治的困惑

  目前,各地交警在对“毒驾”案件的处理通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的罚款,或是移交当地派出所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无法起到足够的打击作用。

  1、认定难。一是车辆驾驶员是否涉毒驾驶需要尿检或血检,检测方法相比“酒驾”程序更为复杂且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其中付出的执法成本能否与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挂钩待商榷;二是在查处中发现涉嫌“毒驾”的驾驶员如何对其进行控制、约束、使用何种强制措施、如果经检测后不属毒驾如何进一步处理,给驾驶员带来的损失如何弥补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在查处过程中还应该如何区分是“毒驾”还是“药驾”,如果是“药驾”,驾驶人服用的药品还须区分是合法用药还是滥用药物,若是滥用药物应当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2、处罚难。尽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和吸毒驾驶都是被禁止的行为,但实际工作中,在对“毒驾”案件的处理中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的罚款,或是移交派出所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诸如此类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尺度已经无法起到足够的打击作用。

  3、操作难。尽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交管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

  四、加强“毒驾”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毒驾入刑”。有数据表明,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此,加强“毒驾”的治理,也需要从国家层面来立法。“毒驾”与“酒驾”一样,在主观方面应该认定为故意,而且显然不应以发生伤亡结果为要件,应属行为犯或危险犯。因此要尽快把“毒驾”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明确“毒驾”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治理“毒驾”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也通过“毒驾”入刑,给吸毒人员形成更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

  (二)健全检测机制。建议把吸毒检测作为交通治安管理常规检查工作,在查处重点违法、处理交通肇事、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中加入吸毒检测要求;尽快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到基层交警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方便民警路面执法检查;要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要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公安交警执法机关的对接,提高检测的效率;要加强对“毒驾”相关数据的统计研究,分析“毒驾”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强源头管控。作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会同禁毒、治安等相关警种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并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对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严密监测、主动干预;对有吸毒史的,责成客货运企业停止该驾驶人的运营资质;对正在吸毒的,交予禁毒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对毒瘾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同时,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还要把住驾驶证审验、补证、换证等环节,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把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吸毒驾驶人的毒品来源追查,摸清其获得毒品的渠道,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堵源截流,形成打击“毒驾”的良性互动。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毒驾”人较易获取毒品的场所(如娱乐场所等)的管控工作。医药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相关复方制剂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企业的监管,要加强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等运输环节、交易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堵截毒品。总之,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击“毒驾”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遏制“毒驾”同治理“酒驾”一样,既需要加强道路管控力度,也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交警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等内容,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态度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打击“毒驾”的共识;要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宣传教育,针对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常发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工作“全覆盖”、“无缝隙”,从而为治理“毒驾”提供有力的支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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