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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毒驾”危害大 需常态化重拳打击
2015-04-23 13:15:54 来自:人民公安报 作者:詹肖冰 谢军 阅读量:1

  “毒驾”成马路新杀手

  截至去年6月,浙江省已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2314本,现场查获“毒驾”人员15名

  2月25日18时10分许,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与矸北路路口,一辆雪佛兰轿车追尾前面等待绿灯的轿车,致使前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受伤。民警调查发现,雪佛兰轿车驾驶人钱某因刚吸食过冰毒神情恍惚,不知不觉追尾前面的轿车。

  因吸食毒品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连年攀升。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6月,浙江省已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2314本,现场查获毒驾人员15名;全省在控吸毒人员16.7万余名,持有驾驶证的就有约5万名,占吸毒人员的30%。毒驾,已成为平安交通的又一重大隐患。

  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危害性远远高于酒驾。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各地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伤亡数字不断上升。

  2月1日21时许,金华高速交警接报称,在诸永高速公路上有辆小轿车逆向行驶。高速交警赶赴现场后发现,该车驾驶人王某驾车跑到对向车道,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经检查,民警在其车上发现一包吸毒工具,遂移送东阳市警方调查。

  “驾车从隧道里出来后,发现所有开灯车辆都往反方向行驶。我就将车在高速路上掉头用车大灯照亮后方,然后跨过中央隔离护栏,到对向车道拦车,提醒他们前方有鬼。”据王某交代,他吸毒后驾车从黑龙江赶赴老家温州,途经一个隧道时,发现自己穿越时光隧道而且有很多鬼缠着他。

  “吸食合成毒品后的人员往往会精神极度亢奋,常会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而导致驾车时判断力低下乃至完全丧失,继而酿成恶性交通事故。”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杭州支队民警于军介绍说,当驾驶人吸毒后开车上路,很容易出现幻觉,成为马路杀手。

  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亚信峰会期间,嘉兴市大运公安检查站30余天内查获的148名涉毒犯罪嫌疑人中,有驾驶证的达98人,比例高达66.2%。

  界定标准缺位成整治“绊脚石”

  路面检查中,缺少快速发现“毒驾”违法行为的方法

  毒驾行为频繁发生,且其违法程度与其社会危害性也比酒驾、醉驾严重,但现场查获的毒驾人员并不多。毒驾查处起点虽在交警部门,可查处的重点却涉及方方面面的多个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整治毒驾的难度。

  “与酒驾不同,毒驾的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执法人员发现。”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衢州支队民警夏雨对记者说,单凭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认毒驾,检测也不方便,现在认定毒驾的标准一般是尿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认定毒驾标准缺位,这常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感到困惑。目前,针对酒驾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标文件进行规范,而对于毒驾行为,则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尿检的检测结果作为判定是否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证据,再结合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来认定毒驾。与酒驾查处中以体内酒精含量来认定违法行为、确定情节轻重不同,毒驾只能定性地检测体内有无毒品代谢物残留,而无法精确检测出毒品含量。

  路面检查中,缺少快速发现毒驾违法行为的方法。“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主要通过尿检和血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血液和尿液的样本用于筛查,可行性不高。”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民警蔡培荣介绍说,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

  此外,法律缺位也增添了执法人员整治的难度。我国刑法未把毒驾加入“危险驾驶”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对毒驾行为虽然明确禁止,但却并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目前,浙江交警只能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以200元罚款。

  “当前治理毒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参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处罚的惩戒力度与危害性不相适应,存在过罚失当。”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嘉兴支队民警陈播对记者说,与“酒驾、醉驾”动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终身禁驾”等规定相比,毒驾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常态化、系统化整治是关键

  对“毒驾”及时予以司法干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必然之举,“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

  强化驾驶人源头监管,是整治毒驾的首要举措。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秦永德表示,因整治毒驾不在交警考核范畴内,这样无法激发在执法过程中查“毒”的积极性。同时,整治毒驾也要从驾驶证授予角度切入,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和审验时,应当对申请人、被审验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不予申请和审验。

  随着毒品合成技术的发展,毒驾现象频发,而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和手段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当前形势需要。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衢州支队民警徐少惠建议,相关科研部门要不断升级测毒仪器。公安交管部门也应该适当开展对毒驾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使民警掌握基本常识及识别吸食毒品人员的相关症状,以提升民警执法能力。

  对毒驾及时予以司法干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必然之举,“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破解查获毒驾难,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合理扩大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围,将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加大惩治力度,以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惩治。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细化操作细则,把毒驾查处像酒驾查处一样纳入法制化轨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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