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专题列表 > 打击毒后驾驶 > 正文
打击毒后驾驶
浅析“毒驾”行为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2015-04-23 13:13:11 来自:中顾法律网 作者:姜婷婷、张挺挺 阅读量:1

  “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针对“毒驾”高发的新趋势,如何遏制“毒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是摆在交管部门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一、“毒驾”危害的严重性

  比起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权威测试显示,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驾驶能力严重削弱。由此可见,“毒驾”已严重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发生“毒驾”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相关法律责任上的空白,无形“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就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失去了控制,无形中“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滋生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

  (二)驾驶员的扭曲心理是形成“毒驾”行为的主要原因。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了酒后驾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这可能是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最直接因素。

  (三)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一是交警对“毒驾”的发现、鉴别有难度。当前,路面交警只能靠经验和目测进行判断,比如对行驶速度极快、左右摇晃等异常情况,或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车辆,才会有选择地进行毒驾检查。其次,要认定驾驶员是否吸毒,必须通过尿检或血检,在检测方法和标准上相比“酒驾”更为复杂,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目前交警的单警装备也没有配备类似的检测工具,路边也不适合进行尿检筛查,就因“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致使交警对“毒驾”的发现、鉴别有一定难度;二是驾驶人源头监管不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应当注销。但是,随着我国驾驶员的不断增加,公安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未实现信息共享,车辆管理中心也无法掌握每一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毒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在现实中难以操作,而医院体检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毒检测,致使越来越多的吸毒者持有驾驶证。

  (四)大部分群众对“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长久以来,国家对“毒驾”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上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毒驾”者明确的处罚,致使不少驾驶人和群众都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毒驾”是什么回事,也就更谈不上主动去避免和防范“毒驾”了。

  三、加强“毒驾”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建议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毒驾”并不是个案,已经上升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空白。今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6月26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对此,我们应该参照惩治“酒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世界各国对“毒驾”零容忍做法也许值得我们参考。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人员,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导致严重事故,永久吊销驾驶执照并被判几年十几年不等刑期;在法国,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在德国,吸毒驾车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在日本,驾驶员被发现是吸毒人员,会判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新加坡“毒驾”会被判最长3年的监禁巨额罚金。

  (二)完善“毒驾”查处相关机制。一是加强验毒仪器设备研发,提高执法效率。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和手段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当前的形势需要。面对城市交通快速发展,“毒驾”现象频发的事实,建议相关科研部门尽快研发出测毒仪器,或是借鉴国外使用的“唾液测毒”(只需用棉签在驾驶人口腔中提取少量唾液,在实验板上测试,即可迅速检测出驾驶人是否吸食过冰毒、吗啡等违禁药品,整个检测过程仅需1至2分钟)测试条,以便交警路检时快速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缩短筛查时间,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民警鉴别、查处“毒驾”水平。大部分交通民警对禁毒工作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入,对查处“毒驾”行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因此,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适时对民警开展“毒驾”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使民警掌握基本常识及识别吸食毒品人员的相关症状,进一步提高交通民警的执法能力,真正发挥交警一警多能的作用。

  (三) 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筑牢“毒驾”安全防线。一是公安交管车辆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学申请和驾驶证换证、审验时,应将申请人的信息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和审验时,应当对申请人、被审验人进行人体毒品成份检测。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实行不予申请和审验等措施;二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取体检(尿检)的方式,定期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客车、货车、校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车辆驾驶人,发现有吸毒行为的,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立即注销其营运资质;三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实现自动比对功能,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四)加大对“毒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按规定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处罚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二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毒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交管部门重点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门重点做好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强化宣传攻势,提高公众对“毒驾”的认识。“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令人发指,加强相关禁毒宣传已刻不容缓。一是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打击“毒驾”的共识;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吸毒史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引导其自觉抵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公众深刻认识“毒驾”的严重危害和后果,使其时刻紧绷“毒驾”这根弦,远离毒品,拒绝“毒驾”。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