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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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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毒驾入刑”,是时候了
2015-04-09 13:09:33 来自:山西新闻网 作者: 刘英团 阅读量:1

  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一旦失控,车子便会成为一台疯狂夺命的机器。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要凶猛得多。因为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对于身体的伤害,会让司机做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来。或是反应时间变慢,或是极度疲劳眼前迷蒙,更有甚者会觉得驾车宛如在玩游戏。因毒驾引发的严重后果并不鲜见。
  
  “毒驾”猛如虎,“毒驾”已经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入刑定罪几乎是 “国际惯例”。譬如,在日本,法律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而且,我国的香港地区也已经将毒驾入刑,这是大势所趋,符合民众的利益和最长远的社会利益。
  
  “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其实,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发挥刑法的功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看,也的确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行为纳入刑罚的框架体系内。
  
  与“酒驾”相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如果“毒驾”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这几乎是纵容“毒驾”行为,这也是因毒驾引发交通事故连年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毒驾入刑”势在必行,我国也已具备立法的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触目惊心。从“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不能再等了。从社会后果及立法看,无论是“醉驾”“毒驾”都是危险驾驶的一种形式,“酒驾”和“毒驾”也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严格禁止,定罪量刑岂能“厚此薄彼”?
  
  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从民意上看,“毒驾入刑”是深入民心的。
  
  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 “毒驾”应该尽快入刑,或者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同时,公安机关现在已掌握了快速检验毒品等相关技术手段,在20分钟内便可准确地鉴别吸毒者,因此,在执法操作上几乎不存在技术性障碍。
  
  当然,除了“毒驾入刑”,禁毒工作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打一场人民战争。禁毒不应仅是公安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应通过立法赋予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娱乐、饮食卫生行业等社会主体禁毒的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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