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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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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刑法治理“毒驾”不是好办法
2015-01-19 22:29:06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从注销驾驶证到入罪,已成定局?

  2012年7月,《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驾驶人员驾驶证。2012年9月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该通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之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昆明市道路安全条例》等都规定对吸毒人员注销其驾驶资格,对正在申请的驾驶人员不予受理。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截至2012年,依法注销10445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4006名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

  事实上,上述规定并不能有效的治理“毒驾”。对于具有驾驶能力的人来说,不给予驾照或者注销其驾照并不必然的带来其永远不驾驶机动车的结果。在实践中,行为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据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2年全国“两会”前夕,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将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2012年6月26日,时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禁毒工作时,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建议增设“毒驾罪”。公安部禁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会就毒驾入刑进行调研。

  就在第二天,云南玉溪“毒驾肇事”第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19岁的周永全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喝了酒的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酿成两死两伤的惨剧。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事发时因精神恍惚“一直踩着油门”,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吊销吸毒成瘾者驾驶资格不科学

  立法限制相关人群的劳动权利,需要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不能因为有过吸毒史就剥夺其永远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在我国驾驶机动车不仅仅是生活便利问题,也是一种职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吸毒尚未戒除人员而予以“一刀切”,全部吊销其驾驶资格。在吸毒尚未戒除人员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司机,如果吊销其驾驶资格,相当于剥夺其谋生手段,不利于吸毒人员生存和融入社会。

  立法应针对行为而非某一特殊人群。对“毒驾”的立法应该针对“毒驾”行为(该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但“注销吸毒成瘾未戒断者的驾照”和“不予受理吸毒成瘾者驾照申请”,是特别针对“成瘾未戒断者”这类人群的预防性措施。事实上,成瘾未戒除者本身并不必然发生“毒驾”这种危险行为。立法将“毒驾”和“成瘾未戒断者”关联起来,拟创设出针对某一类人群的新罪名,不科学且有歧视之嫌,也实无必要。

  对戒毒表现良好者要区别对待

  我国禁毒领域的立法长期以来存在“部门立法”重打击、轻治理的特征。加之曾历经“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存在重刑主义的土壤,一旦强调要打击什么,就以将其犯罪化为根本政策指向。

  立法者要警惕动辄以入罪和刑罚方法进行社会管理的惯常思维。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轻易用之,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否则,造成非常危险的现象,也难以达到打击遏制犯罪的目的。

  毒驾和醉驾不同,行为更复杂,如吸食不同毒品引起的状态不同,吸毒成瘾的程度也不同等,很难像测酒精含量那样精确判断,所以还有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目前还是以行政法而非刑法来控制、治理为宜。

  对于在接受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当中表现良好的,按时接受药物治疗的,经过证明有能力驾驶机动车的,相关部门应当为其予以证明,不该吊销其驾驶证,同时对符合驾驶证资格人员颁发其驾驶证。

  对于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者是屡次违反社区康复纪律的吸毒人员,相关部门应当吊销其驾驶证,对申请驾驶证的不予以受理。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的退出机制,对符合退出机制的的人员,消除其吸毒记录,使动态管理系统真正的“动”起来。

  结语:政府既要增进社会福祉,也要将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和限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特别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当公共利益与人权冲突时,立法者在注意到公共利益的同时,更要慎用刑法和刑罚,切实考虑到人的尊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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