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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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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浅谈“毒驾”行为的治理对策
2014-10-13 09:23:12 来自:中国警察网 作者:周励威 阅读量:1

  发生“毒驾”现象的主要原因
  
  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 “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定难。当前,交警要认定驾驶员是否吸毒,仅凭肉眼检查难以辨别,必须通过尿检或血检,在检测方法和标准上相比“酒驾”更为复杂。二是处罚难。由于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各地交警部门对“毒驾”行为的处罚难以统一。三是监管难。目前,虽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随着我国驾驶员的不断增加,各地车管部门也无法掌握每一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毒史,而相关体检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另外,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即使实现信息共享,一些驾驶员在领取驾驶证后再吸毒,交警部门也难以监管。
  
  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缺乏对 “毒驾”的认识。当前,针对严禁“毒驾”行为的宣传报道还不到位,不少群众对 “毒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知之甚少,更谈不上主动去避免和防范“毒驾”。
  
  对“毒驾”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提供执法依据。科学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 “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几率倍增。对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醉驾入刑”模式,尽快立法出台适用于处罚“毒驾”行为的法律法规,让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毒驾”行为时有法可依,以进一步加强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验毒仪器设备研发,提高执法效率。建议相关科研部门尽快研发出测毒仪器,或是借鉴国外使用的“唾液测毒”测试条,以便交警路检时快速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缩短筛查时间,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多部门的联合整治,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应加强多部门的综合治理。交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安监、运管、医疗、禁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成立联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合理有效的长效整治方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改变目前各部门职能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不断健全完善“毒驾”整治长效机制。二是应加强对“毒驾”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地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毒驾”专项整治,并做好现场证据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查处的“毒驾”行为能够及时、准确录入系统和保存有效合法证据,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处罚一起,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驾驶员源头监管,排查交通安全隐患。一是加强驾驶员体检监管。车管部门应加大对初次申请驾驶证人员的体检监管力度,建议在每次换领驾驶证体检中增加“涉毒”项目检测,对体检存在吸毒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予以注销驾驶证。与此同时,车管部门应该对查出的吸毒驾驶员做好相关登记,方便各地车管部门在今后工作中查找对比。二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警部门应该与缉毒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申领驾驶证件时要从严把关,尽量避免出现“漏网之鱼”。三是加强对客货运驾驶员的监管。定期组织客货运驾驶员进行体检,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应深入客货运企业对所有驾驶员进行驾照资格核查,并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讲座,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全民参与。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客货运、出租企业,进行面对面的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毒驾”的危害性,让禁止“毒驾”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远离毒驾”的浓厚氛围。建立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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