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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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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后驾驶
试论“毒驾”的危害性与防控措施
2014-10-13 09:11:42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欧阳鑨 阅读量:1

  近年来,“毒驾”肇事爆发式增长,仅2013年媒体报道的“毒驾”肇事已近两百余例,日益成为道路交通领域又一重大隐患。司法实践中,如果吸毒驾驶人被查处后不肇事不担刑责,将不利于“毒驾”问题治理。随“毒驾入刑”呼声日益高涨,解决“毒驾”问题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严惩“毒驾”行为,更需要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深刻认识“毒驾”危害,将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以有效遏制“毒驾”蔓延。
  
  一、“毒驾”的定义
  
  “毒驾”即吸毒驾驶的简称。笔者建议将“毒驾”定义为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使用毒品后在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二、“毒驾”的严重危害性
  
  目前对于“毒驾”,社会公众尚缺乏清醒认识,认为现实中吸毒人群较少且驾驶员中吸毒人员更是凤毛麟角。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认为,当结合以下几方面来准确把握“毒驾”的危害性。
  
  第一,我国正面临海洛因复吸率高、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的双重压力,毒品滥用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一方面,我国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复吸率仍处于高位。另一方面,受全球毒品持续泛滥以及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冰毒、K粉为主的合成毒品滥用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已达到92万名,比2010年底翻一番。我国正面临海洛因复吸率高与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的双重压力,截止2013年5月底,我国在册吸毒群体达222万人,此外还有大量的隐性吸毒人员。理论推测,目前我国实际吸毒人数在1000万人左右,毒品滥用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第二,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比率高,脱管失控与隐性吸毒驾驶人员基数大
  
  截止2013年6月底,在册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约63.4万名,即在册吸毒人员中超过1/4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其中脱管失控的吸毒驾驶人约3.2万人。同时隐性吸毒人群中如参考在册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比例进行估算,约有223.3万隐性吸毒驾驶人员。综上所述,我国预估有226.5万吸毒驾驶人未得到有效管控。数目庞大且未得到有效管控的吸毒驾驶人群体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第三,“毒驾”比“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更大
  
  吸食毒品特别是吸食合成毒品后,人体容易出现亢奋、昏睡、感知错位、视觉模糊、幻觉等症状,导致感官及全身的协调能力下降、行为失控,严重影响驾驶的安全性。这种失控不仅体现在吸毒驾驶人的生理上,滥用合成毒品还易引发“毒驾”人员出现精神障碍。从驾驶人生理与心理影响的角度上,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也更大。
  
  三、“毒驾”的防控措施
  
  面对来势凶猛的“毒驾”问题,一方面,笔者呼吁应尽早将“毒驾”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另一方面,“毒驾”的防控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多管齐下、通力合作。
  
  第一,将“毒驾”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并提出科学的检测标准与合理的量刑依据,使“毒驾”的防控整治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可操作性
  
  “毒驾”与“酒驾”、“飙车”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建议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要惩处就要量刑,量刑需要合理的定量依据,而如何定量又涉及科学的检测标准。因此关于“毒驾”的立法既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法规实施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法机关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法律文件的完善、量刑的合理定量、检测标准的科学制定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使“毒驾”的防控整治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可操作性,为“毒驾”的防控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强化执法协作,建立数据共享,定期筛查清理,发动群众举报,确保“毒驾”的源头管控工作机制的常态运行,从根源上遏制“毒驾”蔓延势头
  
  由于“毒驾”防控整治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各地公安机关强化执法协作。为确保“毒驾”源头管控工作机制的常态运行,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与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的关联,实现数据自动比对核查功能。最大限度地把脱管失控与社会隐性吸毒驾驶人员排查出来,全面摸清底数现状,及时对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证。同时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避免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人员申领到驾驶证。
  
  其次,定期开展“毒驾”筛查清理。一是建立禁毒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毒驾”专项整治行动,依照吸毒驾驶人活动规律进行科学部署,选择“毒驾”频繁的重点时段与重要路段进行路面筛查,力争发现一批脱管失控或隐性吸毒驾驶人员。二是公安禁毒、交管部门要定期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核查清理,对核查出的吸毒客货运驾驶人要及时查处,注销其驾驶证并取消其营业资格,最大限度地降低“毒驾”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
  
  最后,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毒驾”行为。
  
  第三,创新“毒驾”宣传,加强驾驶培训,提升内部教育,建立“毒驾”防控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群众对吸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尚缺乏清醒认识,需建立“毒驾”防控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首先,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与交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协作,及时对 “毒驾”肇事进行曝光,把“毒驾”的防控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远离毒驾,发现必举”的浓厚社会氛围。
  
  其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定期深入驾校对驾驶学员开展“毒驾”宣传,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毒驾”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最后,公安机关要加强交警与缉毒警的“毒驾”判定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交警与缉毒警发现、查处“毒驾”违法行为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毒驾”查处工作。
  
  总之,要破解“毒驾”防控的难题,最大限度降低“毒驾”的危害。离不开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唯有“毒驾”入刑、源头管控、宣传教育多管齐下,才能真正遏制住“毒驾”蔓延的势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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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商西。 公安部:中国吸毒人数达222万,中老缅泰四国联合行动两个月缴毒近10吨 [N/OL]. 北京: 京华时报, 2013-7-3[2013-12-30].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7/03/content_5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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