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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集中教育
男子吸毒醉驾撞死4学生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缓
2010-11-01 22:35:08 来自:云南信息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案件回放

    皮卡高速过弯 撞死4学生

    2009年11月17日下午1时许,勐遮镇村民岩温罕驾驶皮卡前往勐海,行至国道214线K3079拐弯路段时,撞倒骑自行车上课的勐遮镇曼恩九义学校8名学生,造成4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岩温罕驾车逃逸,1小时后被警方抓获。经检验,岩温罕当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99.2毫克,属醉酒驾车,而其毒品尿检结果为阳性,系肇事前一天吸食冰毒所致。

    今年8月26日,西双版纳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到勐海县法院开审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岩温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及家属则提出总计200万余元的索赔。

    案发:肇事后脱衣擦血迹

    庭审证据揭示了案发前后一些令人心惊的细节,同乘一车的两人证实,岩温罕当时极度兴奋,甚至想以一百码时速“转弯给他们看”。

    证人岩温说,案发前,他最先坐在副驾驶位置,岩温罕将车开得很快,他感到害怕,就到后排与岩温扁坐在一起。随后,岩温罕将车门锁紧,让他们看着仪表,要以一百码时速过弯。岩温扁证实,岩温罕当时将车内音乐开得很大,而且的确以100码时速转过第一个弯道,但在事发地点,他们发现前方几个骑自行车的学生时,距离对方只有3米左右了。

    岩温罕供述称,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他和两名朋友在勐遮某农贸市场吃早点,喝了两瓶白酒,他大约喝了3两。在肇事地点,车速很快,弯转不过来,车子冲向道路左侧,撞上了几名学生。肇事后,他很害怕,就驾车向勐海县城逃逸,途中岩温、岩温扁下车跑掉,他则将车停在路边,用矿泉水冲洗挡风玻璃上的血迹,还用车上的毛巾、并且脱下T恤擦拭车头血迹。当他准备更换损坏的左前轮时,被交警抓获。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显示,肇事时,岩温罕的车速为每小时78公里。“他们提醒我减速后,我把车速降到了每小时80公里。”接受讯问时,岩温罕说。

    赔偿:每名死者获赔6万余元

    陶某兄弟俩在车祸中身亡,其父母向岩温罕提出63万余元索赔,最终法院判令岩温罕赔偿8万余元;陈某、杨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父母分别向岩温罕提出31万余元和36万余元的索赔,最终法院判令各赔偿两家4万余元。

    据悉,法院判决与死者父母索赔金额差距极大,主要是因为死者父母是按照城市户口索赔,而法院则认定死者均属农村户口,故以农村人口死亡标准判决。

    本案的4名伤者也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向岩温罕索赔,法院均判决同意,其中令岩温罕赔偿重伤者黎某5万余元。

    岩温罕2008年11月12日曾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4名死者的父母均以此为由,向该公司要求赔偿。尽管该公司以岩温罕吸毒醉酒驾驶为由申辩免责,但法院认为,交强险条款中惟一免责条款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条,因此该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以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兄弟的父母5.5万元,赔偿陈某、杨某的父母各2.75万元。

    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岩温罕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他和辩护律师均认为,他所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庭审时,这一度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证据显示,岩温罕所驾车辆,左后轮轮轴漏油,不能有效制动,而且他明知自己吸食了毒品,严重醉酒且在同车人多次提醒减速的情况下,仍在村寨及学校周边高速行驶。肇事后,又不顾他人提醒,驾驶左前轮已经爆胎的车辆逃逸。其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放纵后果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据此,法院判处岩温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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