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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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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警察圈套缉毒非常必要
褚宸舸专栏
2009-04-23 09:34:44 来自:褚宸舸 作者:人民公安 阅读量:1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警察圈套,但在侦破毒品犯罪中使用警察圈套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第一,使用警察圈套是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目前,毒品案件的侦破手段比较单一,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主要通过卡口检查来实现,面对贩卖、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则主要是通过控制吸毒人员和内部人员来破获。从缉毒实践上讲,由于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缜密,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一般不供出上线& 或者根本就不知道上线是谁’ ,查获上线较难,因此经常运用警察圈套来破获贩毒大要案。

  侦查的任务是发现犯罪,查明案情。当前许多毒品犯罪都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进行或策划的,交易虽然发生在两个人或少数人之间,但其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这类犯罪的隐蔽性,使得常规侦查破案手段往往徒劳无功,如果侦查办案人员直接参与其中,创造一定条件“引蛇出洞”,是比较高效、可行的侦查手段。在侦查中使用警察圈套有利于及时破案,提高破案率,从而更加有力地遏制犯罪。

  第二,使用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需要。收集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工作,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就是证据工作,只有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才能准确地定性处理。惩治毒品犯罪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侦查机关掌握了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嫌疑人,但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警察圈套,能帮助侦查人员获得必要的犯罪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笔者认为,和一切法律手段一样,警察圈套如果被滥用,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警察圈套的运用要依法适度。

  所谓依法,指在侦查中使用警察圈套,必须要有法律授权或要有法律依据,要具体规定其执行机关、实施理由及限制条件等。国外一般采取三种法律形式认可这种侦查手段:第一,法律规定,即在刑法或刑诉法中作出一般规定;第二,行政法规,即在警察行为法规中予以明确;第三,判例,这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

  所谓适度,从实体上讲,是要有目的的正当性,即使用警察圈套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而不是制造犯罪。因此,必须针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针对明确的犯罪事实,在其他侦查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警察圈套。从程序上讲,这种侦查手段必须是有组织有领导下才能使用。警察圈套只能由侦查机关进行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在侦查机关有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才能不被个人滥用。

  任何个人,即使是侦查机关中的个人,如果没有特定组织或领导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授权都不能使用警察圈套。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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