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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IV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2010-10-05 12:01:06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为了补足DSM以及ICD系统以及其它诊断系统如国际损伤、功能及障碍分类系统(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简称ICIDH/ICIDH-II)只偏向于疾病诊断而无法对疾病如精神疾患及生理疾病进行整体功能评估,因而1999年在美国召开《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简称ICF)会议,而2002年又于澳洲召开ICF世界会议,而此后时常召开会议并邀请各卫生、社工、心理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截至2013年为止仍尚在编辑中。而台湾则是第一个开始使用ICF进行精神疾患以及其它生理疾病需求评估的地区;而DSM-5则是参考ICF架构编制而成。
  
  自从出版以来,DSM历经五次改版(II、III、III-R、IV、IV-TR)。DSM-5月已于2013年5月18日在美国出版[1][2],此本书的特点在于参考ICF架构之功能评估而不仅仅是诊断疾病,对某些精神疾病疾病提高其“诊断特异性”标准(也就是诊断准严格要求排除真正没有精神疾病的人)且降低其“诊断敏感性”(亦即某些可能有精神疾患前驱症状不再被确诊为“疾患”),除此之外DSM-V尝试使用光谱系统,疾患将不再只是“类别分类”[3][4]。
  
  DSM-IV-TR警告道,由于DSM专为精神健康专家而设,所以若被缺乏临床训练的人们使用,则有可能会导致对其内容的不适当应用。DSM的编辑们建议一般大众应在只为取得资讯的情况下参阅DSM,而不要妄作诊断,而且,可能有精神违常的人们应转向精神病学的咨询或治疗。除此之外,DSM系统亦说明此本书不做为司法诊断用,然而却可以做为精神科医师或临床心理师对于罪犯出庭接受法院讯问时供做资料参考之一部分。最后,对于某些术语DSM-IV-TR仍强调使用“患者”(如酒瘾患者,代表该病人并不愿意自发性地罹患酒瘾)而非“酒瘾者”(代表该病人本身就喜欢酒精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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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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