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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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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再探讨
已发表的论文
2008-06-29 16:15:04 来自: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2005年 第二期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年第3期刊登了南京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黄葳巍、王锋、徐荣海撰写的论文《关于法律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探讨》[1],读后有所体会,现提供几点看法与各位同道共勉。

  1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医学标准与执法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部1996年1月16日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3],我国把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大类计237种,其中最常被滥用的主要有海洛因、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大麻、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吗啡等6种。不同种类的药品其药物依赖性各有特点,其中以阿片类药物尤其是海洛因的戒断症状最为严重,并可用纳洛酮促瘾试验来判断是否成瘾。对于以上几种药物滥用与依赖的分类与诊断标准主要有三个,即CCMD-3[4]、DSM-Ⅳ[5]、ICD-10[6],其中DSM-Ⅳ的各项内容条理明析,运用中切实可行,便于形成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工具,而且截至目前业已经历10多年的实践考验,广为药物依赖领域的专业人员作为研究工具引用。在DSM-Ⅳ中[5],对药物依赖性的诊断进行了重点讲述,强调心理依赖即成瘾人对成瘾药物的渴求心理在诊断各类成瘾药物中的重要性,指明成瘾现象可以存在或不存在躯体戒断综合征,凡是条件具备,皆可作出依赖性诊断。

  公安部在《关于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7]中指出:“……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无证据证明,但尿检呈阳性可作纳洛酮催瘾医学试验……”。这是我国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执法标准——即只要能够认定有吸毒行为即为吸毒成瘾,它实际上包含了精神医学对于依赖性药物滥用的所有诊断单元,包括急性中毒、滥用、有害使用、依赖综合征、戒断综合征。在原文中,作者就此提出三个问题[1],一是如何判断尿检的阳性与阴性,即尿检的阳性标准是什么?二是作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只吸过一次毒品的不少,也不可能成瘾,认为这部分人不该强制戒毒;三是作者提到了纳洛酮促瘾试验的问题。本人认为,关于尿检的阳性标准在国际国内都已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这是经过科学检验的,在医学领域引用国际标准的数据比比皆是,似乎没有必要制定中国人的常模标准、阳性标准;关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现行医学标准与执法标准的矛盾问题,原文作者似乎没有说透,在本文第二小节中将有讨论;第三个关于纳洛酮促瘾试验的问题则为常识性错误,当然可能作者并非医疗工作者,这个问题在本文第三小节中也有补充。

  应该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医学标准对于药物依赖性的研究是一个基本工具,不可缺少,它的存在与完善为我国戒毒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一个重要的研究手段,但它却不符合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在我国的禁毒工作中,由于被抓获人员不承认吸毒或只承认吸过一次的不少,抓获后坚决否认有戒断症状的更多,加上病史的欠缺、不同毒品躯体依赖性、精神依赖性的不同、并不是所有药物依赖都可用纳洛酮促瘾(如甲基苯丙胺)等原因,对于吸毒成瘾的诊断构成了极大的障碍,不利于打击吸毒违法活动;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安部规定的这个执法标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利于快速准确打击吸毒违法行为,但这个标准却不符合精神医学对于药物依赖的诊断,是对医学科学的曲解。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标准都有其存在价值,但相互却不协调,我们认为应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来使两者统一起来。

  2 成瘾标准与强制戒毒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8]第八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 《强制戒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第一条:“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这两部法律法规为强制戒毒提供了执法基础,即吸食、注射毒品必须成瘾,吸毒成瘾是强制戒毒的前提条件。

  对照《决定》、《办法》以及公安部《批复》,可以看出,公安部关于吸毒成瘾的执法标准中也包含具有吸毒行为但可能未成瘾的人员,显然这与吸毒成瘾的医学标准是不相符合的,但这个执法标准却符合国家严厉禁毒的指导思想,怎么办?如何才能使国家严厉禁毒的指导思想、现行法律法规、医学标准三者相互统一起来?我们认为,首先,国家严厉禁毒的指导思想是十分正确的,不可改变。其次,关于吸毒成瘾的医学标准是经过科学制定、实践检验的,也不可以修改。那么,只有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三者相互统一起来,因此,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滞后于禁毒工作的条文进行调整,尽快出台《禁毒法》及相应的部门规章。所幸全国人大已将《禁毒法》列入立法议程。考虑到吸毒成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国家禁吸戒毒的坚强决心,建议在《禁毒法》中废除吸毒成瘾与强制戒毒的因果关系,并把吸毒成瘾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可以这样表述:“……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实验检查为阳性的,可以强制戒毒,经医学鉴定为吸毒成瘾的,应从重处罚”。

  3 纳洛酮促瘾试验[1]

  原文作者在这一点上的表述不够完整,现予补充说明。纳洛酮促瘾试验是判断吸毒者是否为海洛因等阿片类依赖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戒毒医学中一项重要的诊断性检查。当前我国流行滥用的毒品已不止海洛因等阿片类,非阿片类毒品在不断增多(如冰毒、摇头丸、K粉等),其中大部分不适合用纳洛酮促瘾试验进行成瘾诊断。我们建议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用医学鉴定、实验室检测等代替纳洛酮促瘾试验,因为医学专家对于吸毒成瘾的诊断还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精神检查及实验手段,纳洛酮促瘾试验只是对阿片类依赖诊断的一个手段而已,把它列入法律条文中并不合适。

  当然,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在相应的部门规章中应对纳洛酮促瘾试验医学鉴定的主体、程序、方法作出规定,具体内容与尿检的主体、程序、方法应有所不同,因为尿检只是一个检测手段,而纳洛酮促瘾试验则为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复杂的医疗活动,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4 吸毒成瘾的鉴定

  据以上所述,如果把吸毒成瘾作为打击吸毒的从重情节之一,那么应该在相应的部门规章中对吸毒成瘾的鉴定主体、程序、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一点在原文中并无述及[1]。

  4.1 吸毒成瘾的鉴定程序

  目前并没有关于吸毒成瘾的鉴定程序规定,我们认为可以由相关的执法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来予以规定,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必须包括应由什么单位或个人来委托、接受委托鉴定的机构与人员如何组成、职责、法律地位等。具体程序可以参照精神医学鉴定的相关规定,但步骤宜从简,以配合从快、从重打击吸毒违法行为的需要。

  4.2 吸毒成瘾的鉴定标准

  建议在鉴定工作中引用DSM-Ⅳ中关于药物依赖的诊断标准。其鉴定应该包括以下几块,一是病史采集,包括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等;二是毒品检测;三是纳洛酮促瘾试验;四是诊断量表;五是体格检查与精神检查。

  4.3  吸毒成瘾的鉴定主体

  建议各地在专科医院、强制戒毒所、自愿戒毒所中抽调权威、专业的临床医生组成鉴定委员会,然后在工作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委托鉴定,其鉴定结论应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5  对毒品检测的补充

  毒品检测在《关于法律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探讨》一文中已有述及,这里不详细介绍,补充几点:

  一是作为筛选试验,金标法在技术手段上已经成熟,它具有快速、简便、假阳性低的特点,可选择正规的厂家进行生产、供应,并指定经过正规培训的有尿检资格的干警或指定专门的戒毒所、医院进行尿检,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可与旁证材料联合作为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证据使用。我们认为,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标准,从10多年的禁毒工作实践来看,金标法还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二是对一些旁证材料不全,本人坚决否认吸毒的人员,可以采取如气相色谱法(GC)、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质联用法(GC-MS)进行血液、尿液的毒品定量检测分析。由于此类仪器价格较为昂贵,且需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建议在地级公安机关中常规加以配备,当然也可委托当地医疗检验、地质检测等经过资格认证的部门进行检验。

  以上两种方法都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要有相应的文件、机构、人员,标本的采集、送检等也要有一整套规范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黄葳巍,王锋,徐荣海. 关于法律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探讨[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13(3):231

  2 卫生部,编.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Z].1996.1

  3 卫生部,编.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Z].1996.1

  4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M].2004.4:62-75

  5 美国精神病学会(APA),编. 《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第四版[M].1987

  6 世界卫生组织,编.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M].1993,9:59-69

  7 公安部,批复. 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Z].1998,4

  8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禁毒的决定[Z].1990,12

  9 国务院第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Z].1995,1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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