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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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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戒毒模式的调查与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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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9 16:13:55 来自:2004禁毒论坛交流论文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强制戒毒虽有以上多方面的优势,但它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包括法律论据、体制、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8 管理不规范。强制戒毒所工作起步较晚,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境外毒品对我国的渗透,一些边疆地区首先开始遭受毒祸。为了在短期内解决毒品问题,这些地方组建了临时性的戒毒机构,但由于各地情况参次不齐,导致管理工作不够规范。随着毒祸的不断蔓延,禁毒斗争不断深入,对戒毒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强制戒毒工作逐渐被引起重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强制戒毒工作才逐步走向正轨。

  2.2.9 对强制戒毒的认识模糊。毒祸初起时,对禁毒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认识不足,各地建立的戒毒机构都是临时性机构。人们认为,把吸毒者送入戒毒所治疗、康复以后就完成戒毒任务了。事实上,毒品具有很强的心理依赖性,在戒毒所进行治疗和康复仅仅完成了生理脱毒,离摆脱心理依赖的要求还很远。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的脑疾病,目前还没有任何药物能够治愈这种疾病。这就是戒毒后复吸率过高的原因。也就是因为复吸率过高,人们对强制戒毒所的期望值下降,并影响到其在禁毒工作中的实际地位。

  2.2.10 戒毒医疗方面存在先天不足,降低危害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与自愿戒毒相比较,全国各地的强制戒毒所普遍存在医疗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强制戒毒的性质所限,戒毒所对毒瘾较轻的年轻吸毒者采用“冷火鸡”疗法较为普遍;降低危害工作应该是强制戒毒所能采取的最力所能及的项目,包括向吸毒者讲授各种毒品的危害性、提供更安全地使用毒品以及降低过量吸毒等方面的信息、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治疗毒品过量的药物、宣传及提供戒毒治疗、清洁针具和针具交换、安全套使用指导等,这些项目的开展对于降低吸毒者对自身及社会的危害有现实的意义,学员们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各地开展并不平衡。

  2.2.11 未参与帮教工作。戒毒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防复吸中应该处于最基础的位置,然而在大多数地区,禁吸帮教工作都是由基层派出所民警来完成的,戒毒所尚未很好地介入。在几个月的强制戒毒工作中,吸毒者对毒品的认识以及防复吸的方法、技巧,戒毒者信心的树立,变态心理的矫正都获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帮教工作中,这种对吸毒者的继续教育、帮教却没能走向社区,没有形成一个连续的过程,也没有发挥戒毒所在禁吸帮教工作中的专业优势。

  2.2.12 强制戒毒所的经费、装备没有保障。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毒祸严重的地方往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一些地方连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经费都保障不了,对强制戒毒所的投入相对也就少,使戒毒所的人员配备、装备设施处于落后状况。

  2.2.13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这是由于强制戒毒所工作情况复杂、条件艰苦,工作成效不易被肯定。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对象都是吸毒成瘾人员,身份上具有受害者和违法者的双重特性,生理上具有体质弱、疾病多的特点,心理上更有其特有的心理学特征。管理过程中,自伤、自残、自杀、逃跑、互相欺压、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等比较容易发生,戒毒人员中的传染性疾病也有传染危险。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从事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的风险,没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人是不会到戒毒所工作的,而从事戒毒所工作的人,并没有被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

  2.2.14 康复手段单一。戒毒康复阶段约需6~18个月,其中包括许多的针对性训练,如行为矫正、情绪控制训练、思维系统训练和精神治疗。通过这些训练,可以解决吸毒者以前用毒品来逃避现实和个人心理的许多问题。但在现实的强制戒毒工作中,军事化的训练和劳动锻炼几乎是身体康复的唯一手段。事实上它们只是身体康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代替行为矫正、情绪控制等心理治疗。

  2.2.15 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三个连续的阶段,《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特殊情况延期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1年。在强制戒毒实际工作中,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只有3个月,有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机构在执行时还缩短治疗期限,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完全戒除毒瘾是不可能的。因此强制戒毒的复吸率普遍较高。

  2.3 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对吸毒者一律要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是我国对待吸毒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部分,这一点在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收治戒毒人次数量、强制戒毒所的数量与分布等方面也得以体现。强制戒毒在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不足,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革:

  2.3.1 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加强领导。首先要统一对于强制戒毒目的的认识,只有目的明确了,我们强制戒毒的方向才能明确。我们认为,基于强制戒毒的特殊地位,强制戒毒的目的应该这样表述:教育、警示吸毒高危人群;打击初吸、偶吸人员,展示国家禁毒的决心;为成瘾初期的吸毒者的防复吸提供一定的技能;为戒毒学员提供完整的降低危害教育,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为吸毒人员进入治疗集体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打下基础。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强制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经常研究戒毒所工作,把戒毒所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禁毒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戒毒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

  2.3.2 要摆正强制戒毒的位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一种并非完整的、高复吸率的戒毒方式作为挽救吸毒者的主要方法,作为国家戒毒体系的主体部分,显然不合理。多年的戒毒工作实践也表明,这种以强制戒毒为主体的戒毒体系,既没能有效的挽救吸毒成瘾者,也未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趋势。当然这是一个我们不情愿,但却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如果把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公布作为强制戒毒制度创建起点的话,那么与10年强制戒毒工作实践相对的是我国官方公布的吸毒人数从1990年的7万人增长到2003年的100万人,10年几乎增长了14倍。因此,我们认为强制戒毒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它在我国戒毒体系中的地位应该进行调整。

  2.3.3 加强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首先,应重视戒毒所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优秀民警担任戒毒所的领导;其次,上级公安机关应按要求的比例配齐戒毒所民警与医护人员;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戒毒所民警素质。政治素质方面,要加强戒毒所民警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学习。业务素质方面,要采取岗位培训、自学和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民警禁吸戒毒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医疗干警队伍的建设,提高强制戒毒所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降低危害教育水平以及心理康复训练水平应该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当然临床水平也是不容忽视的。

  2.3.4 深入贯彻《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两个方法都详细规定了戒毒所管理中的戒毒治疗、心理教育、劳动康复、出入所管理、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内容,是公安部为加强强制戒毒所建设和规范管理而发布的重要文件。深入贯彻这两个办法能够有效地加强戒毒所管理。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强制戒毒所都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以此为契机促进戒毒所的各项管理。

  2.3.5 建立强制戒毒所工作保障机制。戒毒人员生活费收取困难和装备设施落后是强制戒毒所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戒毒人员戒毒期间的生活费、治疗费由本人或家属承担。但多数吸毒人员因长期吸毒已经耗尽了家财,个人无力交费,家庭也因对其丧失信心而不愿交纳。外地流串到本地的吸毒人员因不报真实地址,也无法收取。少数有能力交纳的人看到多数人不交纳,也采取回避的方法,拒绝交生活费。生活费收取十分困难,收取额不足25%[5]。另外,强制戒毒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十分落后,长期得不到改善。因此,必须建立适合戒毒所建设、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同级财政应当将戒毒人员生活费列入预算,根据戒毒所实际收戒人数拨给相应的戒毒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根据戒毒所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下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所需资金。同时,要把强制戒毒所干警全部列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以提高戒毒干警地位低、前途感渺茫、工作积极性不高现状。

  2.3.6 成立专门组织,统一开展禁吸帮教工作。要形成由戒毒所、派出所、社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禁吸帮教小组,有计划地开展禁吸帮教工作;要发挥戒毒所的专业优势,建立禁吸戒毒网络,定期教育、治疗、咨询,让戒毒所的功能延伸到每个社区,把复吸率降下来。这也是“无毒社区”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比如包头的无毒社区[10]、昆明的金碧社区[13],他们的经验就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与学习。

  3 劳教戒毒

  3.1 现状

  劳教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前,对反复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表明立法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收容范围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规定也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据调查[14],1991年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戒毒所与昆明市劳教戒毒所相继成立,截止1997年,我国劳教系统建立了从事戒毒工作的场所和改造单位86个,92年以来[15],全国劳教系统累计收戒36.4万戒毒劳教人员。到目前为止,全国劳教系统专门收容吸毒人员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戒毒劳教人员的专用宿舍10余平方米。2003年统计表明[11],全国共有劳教戒毒所(队)165个,劳教戒毒床位14.3万多张,收戒人数每年以16%的速度增长,目前在所劳教戒毒人员约13万人次,其中2003年新收劳教戒毒人员约6.15万人[15]。

  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省份和场所的主要任务。

  3.2 利弊

  劳教戒毒工作是全社会与毒品作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在戒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3.2.1 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分析

  劳教戒毒的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者,是最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这类对象的特点:一是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改造和治疗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占全部吸毒人员的比例并非绝对多数,但他们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毒品供需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影响;三是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四是这类对象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是性传播疾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因此,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看,劳教戒毒工作非常艰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3.2.2 从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来分析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发展,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近年来呈迅速增长趋势,吸毒劳教人员占全部收容人数的比例不断上升[16],有的省比例高达80%以上,多个省份接近或超过50%。在某些西南、西北等吸毒问题严重的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数量高居不下,在华南、西南、华东、华中等吸毒行为扩散和爆发的地区,吸毒劳教的数量急剧上升。吸毒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必须把劳教戒毒作为我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3.2.3 从劳教戒毒发展趋势来分析

  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面吸毒问题的状况,从目前吸毒人口的数量、毒品泛滥的范围、毒品结构等情况来看,吸毒成瘾者的数量近年来始终呈增长趋势,短时期难以明显降低;二是高复吸率的影响,从目前的复吸率来看,我国的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般在90%以上[17],复吸者的数量仍处于高水平;三是国家禁毒政策的加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后复吸的成瘾者将大量由劳教所收容。因此,劳教戒毒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3.2.4 从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来分析

  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具有特定的优势:第一,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理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3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疗;第二,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第三,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第四,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的优势;第五,劳教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改造经验丰富的干警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的保证。

  虽然劳教戒毒在戒毒时限、管理机制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它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5 普通劳动教养制度与劳教戒毒工作的不相适应。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人员的实践看,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都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医疗、生产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在具体工作模式和规定上,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戒毒工作。

  3.2.6 存在戒毒医疗队伍经验缺乏、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3.2.7 在湖南、云南的一些劳教戒毒所、戒毒劳教所已经开始在劳教戒毒中引入治疗社区这一先进的戒毒康复模式。但普及面还不广,有的流于形式,未能对戒毒人员予以真正有效的帮助。

  3.2.8 社会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未能落实。吸毒劳教人员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他们的衔接、帮教工作,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方法上等诸多方面与其它安置帮教工作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吸毒劳教人员盼解教,但又怕解教后回归社会,这是普遍存在的心理。这个心理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毒品市场的还在;二是他们的朋友都是吸毒的;三是家庭、社会的岐视;四是就业难。因此,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已成为关键环节,只有把这个环节做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复吸率。

  3.3 建议

  劳教戒毒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场所无可比拟的。据调查,在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戒毒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解决。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基于以上理由,参考国外戒毒工作经验,我们建议:

  3.3.1 在法律依据方面,如前所述,可以修改《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改“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为“应该”,同时由国务院出台《劳教戒毒办法》,从而形成自愿、强制、劳教三位一体的戒毒法律体系。

  3.3.2 建议设立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矫治。

  3.3.3 要在戒毒劳教所普遍引入治疗社区,治疗社区是世界各国行之有效的戒毒康复模式,对降低危害、减少复吸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3.3.4 加强适合劳教戒毒新模式的科学研究。

  4 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三大戒毒模式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戒毒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完成,也不可能由某个单一模式来完成。三大戒毒模式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不同,三者之间互有利弊,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缺一不可,三大戒毒模式共同构成了我国戒毒体系的主体。但由于三大戒毒模式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所以必须对此进行改革,使其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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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国家禁毒委员会,编.2003年禁毒报告[M].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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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严世国.社区预防和帮教工作的探索[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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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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