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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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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戒毒模式的调查与建议
2010-06-08 09:39:19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戒毒模式,作者于2004年6月通过查阅互联网、阅读国家及各部门的禁毒报告、查阅戒毒、法律书籍及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共发现有关对我国戒毒模式的研讨论文32篇,经过分析归纳,作者总结了现行三大戒毒模式的现状、利弊以及各自的存在价值,并就如何完善现行三大戒毒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 自愿戒毒

  1.1 现状

  20世纪80年代末,吸毒问题开始在云南省边境一带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和发展。1989年,全国首家自愿戒毒机构——昆明药物依赖治疗康复研究中心在云南省精神病院成立[1]。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一些自愿戒毒所,一般都设立于各地精神病院内,到后来才逐渐分开。据统计[2],到目前为止,全国卫生、民政系统的自愿戒毒所共有247所,自愿戒毒床位8000余张。资料表明[3],75.28%的吸毒成瘾者曾在自愿戒毒所戒过毒,以2003年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05.3万计算,这105.3万应该算是强制戒毒的人数,因为只有经过强制戒毒,我们的公安机关才会把他登记在册。依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条规定,强制戒毒的对象必须是吸毒成瘾人员,照此计算,起码有79万吸毒人员曾经经过自愿戒毒,这还不算隐性吸毒的人员。

  1.1.1 法律依据:主要有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6款、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等。这些“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二是发布机关的级别较低(级别最高的是国务院,其他都是国务院各部门);三是都没有明确、直接赋予自愿戒毒以法律依据。

  1.1.2 经费方面:据了解,我国的自愿戒毒所绝大部分是自收自支,部分是事业单位,均以赢利为目的,治疗费用在3000~5000元之间,由于自愿戒毒的利润较高,因此,90年代全国各地出现过大办自愿戒毒所、大量生产各类名目繁多的戒毒药品的现象。

  1.1.3 戒毒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科研力量,有良好的医疗设备条件,对戒毒者的躯体脱毒有较高的水平;大多采取全封闭的病房管理措施;时间7~15天不等;脱毒方法多样,有美沙酮、丁丙诺啡替代,有杨氏1+1治疗,也有麻醉脱毒治疗等,且都自称脱毒快速、平稳、无痛苦,可以有效降低复吸率;大多病房秩序不良,都反映吸毒人员管理困难。

  1.2 利弊

  作为一种戒毒治疗模式,它的出现一定有它的存在价值、有它的可取之处,自愿戒毒也一样,它对我国禁吸戒毒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作为专业的戒毒医疗机构,有较强的戒毒医疗专业队伍,对于脱毒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有一定的优势,能够采取各种先进的脱毒治疗方法,为解除吸毒人员的躯体依赖以及各种并发症,也为探索有效的脱毒方法与脱毒药品提供了科研基地。

  1.2.2 有的自愿戒毒机构与大专院校联合或作为大专院校的一个部门,依靠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对毒品依赖的生物学基础、毒品对躯体、精神的危害、毒品依赖的流行病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戒毒治疗、预防教育以及减少危害作出了贡献。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973课题“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的生物学基础及防治”计划的多部门合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4]。

  1.2.3 当前对降低复吸较为有效的手段——治疗集体,如国外的凤凰屋、日顶村以及国内云南的戴托普均为自愿戒毒机构。从国际上来看,真正戒毒成功的大多来源于自愿戒毒,这些机构为降低危害与减少复吸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也是自愿戒毒所存在的一个主要价值。

  1.2.4 以WHO的计算方法,隐性吸毒人数一般为显性吸毒人数的4倍,也就是说我国还有400万隐性吸毒人员未被我们公安机关掌握。一般认为,这400万隐性吸毒人员才是我国自愿戒毒所的主要对象,因此,鼓励自愿戒毒就是给这一部分吸毒成瘾人员以出路,以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1.2.5 鼓励自愿戒毒可以缓解强制戒毒的压力,也可减少国家开支。

  虽然自愿戒毒有以上几种明显的优势,但它的弊端也相当明显,国内有人建议取消自愿戒毒所,也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自愿戒毒所确有比较多的弊病:

  1.2.6 绝大多数自愿戒毒所只提供7~15天的脱毒治疗,没有后续的康复措施。大家知道,脱毒治疗只是戒毒的治疗前准备工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戒毒治疗,真正的戒毒治疗必须包括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几个阶段,更何况有的自愿戒毒所连这7天的治疗也不能保证,未完成脱毒治疗即予出所。美国凤凰屋基金会主任蒙代尔教授92年来中国时就曾告诫过,他说他很惊讶我们只提供几天的脱毒治疗,他希望我们不要走美国人已经放弃的老路。所以我国必须放弃以脱毒为目的的自愿戒毒所。

  1.2.7 以赢利为目的,脱毒费用过高。据调查[5],60%以上的吸毒人员为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收入,再加之吸毒时间长,已无力缴纳戒毒费用,按目前的收费标准,大部分吸毒者及家属是难以承担的,致使自愿戒毒所仅为极少部分吸毒者服务,而就是这小部分自愿戒毒者,他们来戒毒的目的也大部分是为家属所迫或为逃避打击,真正想戒毒的并不多。对于另一些真正想戒毒,需要得到专业人员帮助的吸毒者,因为经济的原因,并不能进入自愿戒毒所,从而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对社会构成危害最大的,也正是这些无钱的吸毒者。实践中许多自愿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甚至还出现过个别自愿戒毒所为了经济利益,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恶性案件。因此,必须对现有的自愿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使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2.8 自愿戒毒的法律依据不够,仅为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6款、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等。然而就是这几条法律条文也未能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作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规定,由此导致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先天不足,对于自愿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知道,吸毒成瘾人员即是病人,也是违法者,由此决定了吸毒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管理上必须区别于一般的病人,应该严格管理,也应有一定的强制措施的保障,但目前却没有任何依据,无法可依,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由此导致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毒源,边戒边吸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自愿戒毒机构还出现医护人员被殴打现象;有些自愿戒毒机构竟成为一些毒贩销售毒品的窝点。

  1.2.9 自愿戒毒往往成为吸毒者规避法律惩处的借口。有些吸毒人员曾经坦白,当“禁毒”斗争的“风声较紧”时,他们就采取自愿戒毒的方式躲避风头,因为如果被抓获就可能受到拘留、罚款、强制戒毒,甚至劳动教养1-3年的处罚,而在自愿戒毒机构里他们就自由、安全、“合算”得多。

  1.2.10自愿戒毒复吸率极高。有人对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作过比较[6],结果表明,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最高,有资料反映在95%以上。据广州市禁毒办对该市90年代的15个自愿戒毒所的调查,复吸率几乎为100%[7]。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对373名吸毒成瘾者的调查,自愿戒毒的复吸率为93.9%[8]。

  1.3 建议

  通过以上利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自愿戒毒有存在的价值,但由于弊端十分明显,必须对现行的自愿戒毒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使之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发挥独特的作用。我们认为,改革的原则应该是:不断你的财路,给吸毒人员以出路,但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3.1 修改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主要应明确吸毒行为的定性,即吸毒成瘾系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吸毒系违法行为。在表述上可以这样: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予强制戒毒;吸毒成瘾系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国家鼓励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后复吸的一律予以劳教戒毒。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表述,一是取消了治安拘留与罚款,从而防止了对一个行为进行两次行政处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对于吸毒行为的处理,往往是先予拘留、罚款,然后再予强制戒毒,这种行为事实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是加大了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你是吸毒的,不管成瘾与否,均予强制戒毒,这一点其实与公安部有关规定的出台是一致的,其实公安部的意见就是只要认定你有吸毒行为的就要予以强制戒毒,只不过因为没有依据,故而弄出一个只要认定你有吸毒行为,就是成瘾的规定;三是解决了公安部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与医学上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不相一致的情况;四是明确了自愿戒毒的法律地位,给了真正想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出路,符合戒毒的科学原则,也避免了一些地方公安人员为完成指标到自愿戒毒所周围抓人的现象;五是给了劳教戒毒以立法上的地位,使有关劳教戒毒的行政法规有法可依。

  1.3.2 明确了自愿戒毒的法律地位以后,国务院以及各相关部委要制定《自愿戒毒办法》以及《自愿戒毒所管理办法》。

  1.3.3 在《自愿戒毒办法》以及《自愿戒毒所管理办法》中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一是自愿戒毒所的设置,建议依据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比例来批准设立自愿戒毒所的规模、大小、数量,尤其是对自愿戒毒所的医疗队伍应该有一明确的要求;二是应该明确规定不许设立自愿脱毒所,要把治疗集体以规定的形式纳入开办条件;三是自愿戒毒所的管理问题,建议由公安、卫生联合管理,医疗上由卫生部门管理为主,公安负责日常的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戒毒时间、降低危害教育情况的落实;四是限定戒毒时间,建议最低为1个月,其目的是让戒毒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接受降低危害教育,同时也可以进行进入治疗集体前的准备工作,为下一步进入治疗集体做好准备,让有彻底戒毒意愿的人能够真正学到一些有用的知识与办法;五是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条件,限定戒毒费用,让其能够为更多的吸毒人群服务;六要注意保护自愿戒毒者的隐私,同时政府保证充足的资金投入;七是对监督、考核的组织、内容要加以明确,并将考核结果与是否让该戒毒所继续开办挂钩,也可实现等级化评定;八是要明确收治对象,即只能收治吸毒成瘾人员,这样可以排除为逃避打击而入所的吸毒非成瘾人员,也可给真正想戒毒的人一条出路;九是明确公安、卫生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并由当地禁毒委负责协调。

  2 强制戒毒

  2.1 现状

  我国最早的强制戒毒所是兰州市强制戒毒所[9],成立于1987年12月,当时隶属于兰州市民政局;而我国最大的强制戒毒所——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则开始成立于1989年12月。90年代以后全国各地的强制戒毒所开始陆续建立,据统计[10], 91~97年强制戒毒55万人次,99年强制戒毒22.4万人次,目前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583个,床位116054张,近年以来[11],我国每年有20多万人被强制戒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地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一度曾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因为经费不足等原因,强制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甚至只要交钱即可走人,社会影响很坏;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混乱,甚至不能控制毒品的流入,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仓促上马,条件简陋,不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有的强制戒毒所用药混乱,不遵守国家对戒毒药物和方法的规定,甚至导致新的药物滥用;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仅治疗方法简单,不能做到从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的强制戒毒所存在严重的打骂、虐待戒毒人员现象。以上现象在公安部2000年发布《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对全国的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后有明显的好转。

  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全国人大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由于强制戒毒所在我国大部分属于公安事业单位,依附或脱胎于安康医院,有的没有全额拨款,因此,强制戒毒所必须收取一定的治疗费用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为此,就出现了以赢利为目的与强制戒毒根本目的的冲突,这也是目前在强制戒毒中出现各种管理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戒毒所的这种赢利的性质不改变,有些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就单纯的管理而言,绝大多数的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模式较为统一,也较为单一,军事化的训练和劳动锻炼几乎是康复的唯一手段。降低危害教育已经开展,但不够深入,治疗社区在某些戒毒所也有过一些尝试,但效果并不是很好。

  2.2 利弊

  多年来,强制戒毒所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在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主要优势在于:

  2.2.1 强制戒毒所长期、稳定的保持收戒量,能够直接减少社区毒品需求,一定程度上遏制黑市毒品交易。强制戒毒过程中,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客观上被限制在强制戒毒场所内,除了接受治疗、教育、劳动康复外,也断绝了毒品消费,实际上减少了所在社区的毒品需求。某所2003年度日平均在所戒毒200人,全年统计入所前每人每天平均消耗海洛因0.2克,即:200人×0.2克×365天≈14600克。也就是说,这个所2003年度为当地减少了海洛因需求14.6公斤。同时也说明,收戒的吸毒人员越多、在所戒毒时间越长,减少毒品需求的量也就越大。如果某地的强制戒毒所能够长期、最大限度地把当地的吸毒人员收入强制戒毒,也就萎缩了当地的地下毒品消费市场,遏制了黑市毒品交易。

  2.2.2 减少用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促进经济发展。仍以某强制戒毒所的情况为例说明,2003年度,以收戒的吸毒人员在入所前平均每人每天用于毒品消耗100元计算,即:200人×100元×365天≈730000元。换句话说,戒毒所2003年度为当地减少了用于毒品消费的支出700余万元。这笔削减下来的巨额支出被普通消费者用于消费之后,不仅达到了他们的消费愿望、满足了消费能力之内的物质要求,而且也使销售者获得了相应的利润,同时产生了可观的税收。反之,将这笔钱用于毒品消费以后,以吸毒者本人的健康、生命,吸毒者的家庭和社会巨额支出为代价换取的则是贩毒分子的暴利收入。也就是说,用于毒品消费的这笔巨款除了少量被吸毒者用于以贩养吸之外,大部分被贩毒分子据为己有了,没有产生任何税收和社会效益。

  2.2.3 强制戒毒所能够有效地降低发案,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毒品的依赖性和耐受性决定了吸毒者在离不开毒品的同时,其吸毒量越来越大、吸毒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毒品消费的资金也就越来越大。为了维持生理需要,吸毒者必须使用大量资金来购买毒品。任何一个吸毒者,随着吸毒时间的增长,不论有多少财产,最后都将化为乌有。他们不得不靠盗窃、诈骗、抢劫、卖淫、贩毒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获取吸毒费用,由此决定了吸毒者是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控制了这些吸毒者,就控制了这个不安定因素。整个强制戒毒过程实际就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强制戒毒所的收戒容量越大,收戒时间越长,越能减少与毒品违法犯罪相关的人数和发案次数,社会治安也就越稳定。以上情况说明,强制戒毒所的收戒人数与当地的社会治安存在动态负相关。戒毒所收戒人数多时,社会面上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就少;戒毒所收戒人数少时,社会面上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就多。

  2.2.4 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减少了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众所周知,吸毒者易患各种性病、各型肝炎和易传染HIV。资料显示[12],在入所戒毒人员中,普通性病(不含HIV)占66%,各型肝炎占36.6%,HIV占14.2%。强制戒毒所在对这些人进行脱毒治疗的同时,也对可以治疗的疾病进行治疗。由于对他们采取隔离措施,既控制了传染性疾病对普通吸毒人员的传播,也杜绝了他们同普通人群的接触,在强制戒毒期限内控制了对外界的传播。同时,强制戒毒所还对所有入所戒毒人员进行HIV/AIDS预防知识教育,提高了非HIV人员的防护意识,可有效降低吸毒人群中HIV的传播及向普通人群的传播。

  2.2.5 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被强制戒毒的吸毒者大多为初吸、偶吸或吸毒时间不长、成瘾程度不深或未成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大、年龄较轻、顽固性较低的特点,对于这些吸毒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强制性行政处罚对于警告未染毒青少年、高危人群不要去碰第一次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而且通过强制戒毒这个手段,将其与反复复吸的劳教戒毒人员加以区分,也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的。据了解,确有一部分初吸、偶吸人员在被强制戒毒后就未再继续发展为吸毒成瘾人员,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安部“只要认定有吸毒行为就给予强制戒毒”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也是强制戒毒继续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2.2.6 据了解,在全国的吸毒人员中,处于初吸、偶吸阶段、成瘾程度轻的吸毒人员占了大部分,显性吸毒人员与隐性吸毒人员1:4的比例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以说,那400万隐性吸毒人员即是自愿戒毒的对象,也是强制戒毒的潜在目标人群,而且这一人群还在不断扩大。如果不对这一人群进行及时干预,那么这一人群就有可能会大部分变成劳教戒毒的对象——即吸毒时间长、复吸次数多、改造和治疗难度大的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而强制戒毒就是对这一部分人群进行及时干预的有效措施,它可以部分阻止这一人群向更深层次转化,从而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2.7 在毒品预防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普通人群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毒品预防教育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和减少新增吸毒人员的有效措施。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强制戒毒所既有专门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经验,又能提供戒毒人员现身说法的教育方式,是理想的禁毒教育基地。强制戒毒所可以充分发挥这一资源优势,大力推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开展,通过禁毒题材的文艺节目演出、组织戒毒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使参观者受到深刻的毒品危害教育。

  强制戒毒虽有以上多方面的优势,但它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包括法律论据、体制、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8 管理不规范。强制戒毒所工作起步较晚,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境外毒品对我国的渗透,一些边疆地区首先开始遭受毒祸。为了在短期内解决毒品问题,这些地方组建了临时性的戒毒机构,但由于各地情况参次不齐,导致管理工作不够规范。随着毒祸的不断蔓延,禁毒斗争不断深入,对戒毒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强制戒毒工作逐渐被引起重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强制戒毒工作才逐步走向正轨。

  2.2.9 对强制戒毒的认识模糊。毒祸初起时,对禁毒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认识不足,各地建立的戒毒机构都是临时性机构。人们认为,把吸毒者送入戒毒所治疗、康复以后就完成戒毒任务了。事实上,毒品具有很强的心理依赖性,在戒毒所进行治疗和康复仅仅完成了生理脱毒,离摆脱心理依赖的要求还很远。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的脑疾病,目前还没有任何药物能够治愈这种疾病。这就是戒毒后复吸率过高的原因。也就是因为复吸率过高,人们对强制戒毒所的期望值下降,并影响到其在禁毒工作中的实际地位。

  2.2.10 戒毒医疗方面存在先天不足,降低危害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与自愿戒毒相比较,全国各地的强制戒毒所普遍存在医疗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强制戒毒的性质所限,戒毒所对毒瘾较轻的年轻吸毒者采用“冷火鸡”疗法较为普遍;降低危害工作应该是强制戒毒所能采取的最力所能及的项目,包括向吸毒者讲授各种毒品的危害性、提供更安全地使用毒品以及降低过量吸毒等方面的信息、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治疗毒品过量的药物、宣传及提供戒毒治疗、清洁针具和针具交换、安全套使用指导等,这些项目的开展对于降低吸毒者对自身及社会的危害有现实的意义,学员们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各地开展并不平衡。

  2.2.11 未参与帮教工作。戒毒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防复吸中应该处于最基础的位置,然而在大多数地区,禁吸帮教工作都是由基层派出所民警来完成的,戒毒所尚未很好地介入。在几个月的强制戒毒工作中,吸毒者对毒品的认识以及防复吸的方法、技巧,戒毒者信心的树立,变态心理的矫正都获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帮教工作中,这种对吸毒者的继续教育、帮教却没能走向社区,没有形成一个连续的过程,也没有发挥戒毒所在禁吸帮教工作中的专业优势。

  2.2.12 强制戒毒所的经费、装备没有保障。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毒祸严重的地方往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一些地方连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经费都保障不了,对强制戒毒所的投入相对也就少,使戒毒所的人员配备、装备设施处于落后状况。

  2.2.13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这是由于强制戒毒所工作情况复杂、条件艰苦,工作成效不易被肯定。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对象都是吸毒成瘾人员,身份上具有受害者和违法者的双重特性,生理上具有体质弱、疾病多的特点,心理上更有其特有的心理学特征。管理过程中,自伤、自残、自杀、逃跑、互相欺压、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等比较容易发生,戒毒人员中的传染性疾病也有传染危险。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从事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的风险,没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人是不会到戒毒所工作的,而从事戒毒所工作的人,并没有被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

  2.2.14 康复手段单一。戒毒康复阶段约需6~18个月,其中包括许多的针对性训练,如行为矫正、情绪控制训练、思维系统训练和精神治疗。通过这些训练,可以解决吸毒者以前用毒品来逃避现实和个人心理的许多问题。但在现实的强制戒毒工作中,军事化的训练和劳动锻炼几乎是身体康复的唯一手段。事实上它们只是身体康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代替行为矫正、情绪控制等心理治疗。

  2.2.15 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三个连续的阶段,《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特殊情况延期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1年。在强制戒毒实际工作中,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只有3个月,有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机构在执行时还缩短治疗期限,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完全戒除毒瘾是不可能的。因此强制戒毒的复吸率普遍较高。

  2.3 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对吸毒者一律要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是我国对待吸毒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部分,这一点在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收治戒毒人次数量、强制戒毒所的数量与分布等方面也得以体现。强制戒毒在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不足,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革:

  2.3.1 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加强领导。首先要统一对于强制戒毒目的的认识,只有目的明确了,我们强制戒毒的方向才能明确。我们认为,基于强制戒毒的特殊地位,强制戒毒的目的应该这样表述:教育、警示吸毒高危人群;打击初吸、偶吸人员,展示国家禁毒的决心;为成瘾初期的吸毒者的防复吸提供一定的技能;为戒毒学员提供完整的降低危害教育,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为吸毒人员进入治疗集体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打下基础。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强制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经常研究戒毒所工作,把戒毒所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禁毒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戒毒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

  2.3.2 要摆正强制戒毒的位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一种并非完整的、高复吸率的戒毒方式作为挽救吸毒者的主要方法,作为国家戒毒体系的主体部分,显然不合理。多年的戒毒工作实践也表明,这种以强制戒毒为主体的戒毒体系,既没能有效的挽救吸毒成瘾者,也未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趋势。当然这是一个我们不情愿,但却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如果把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公布作为强制戒毒制度创建起点的话,那么与10年强制戒毒工作实践相对的是我国官方公布的吸毒人数从1990年的7万人增长到2003年的100万人,10年几乎增长了14倍。因此,我们认为强制戒毒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它在我国戒毒体系中的地位应该进行调整。

  2.3.3 加强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首先,应重视戒毒所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优秀民警担任戒毒所的领导;其次,上级公安机关应按要求的比例配齐戒毒所民警与医护人员;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戒毒所民警素质。政治素质方面,要加强戒毒所民警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学习。业务素质方面,要采取岗位培训、自学和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民警禁吸戒毒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医疗干警队伍的建设,提高强制戒毒所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降低危害教育水平以及心理康复训练水平应该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当然临床水平也是不容忽视的。

  2.3.4 深入贯彻《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两个方法都详细规定了戒毒所管理中的戒毒治疗、心理教育、劳动康复、出入所管理、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内容,是公安部为加强强制戒毒所建设和规范管理而发布的重要文件。深入贯彻这两个办法能够有效地加强戒毒所管理。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强制戒毒所都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以此为契机促进戒毒所的各项管理。

  2.3.5 建立强制戒毒所工作保障机制。戒毒人员生活费收取困难和装备设施落后是强制戒毒所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戒毒人员戒毒期间的生活费、治疗费由本人或家属承担。但多数吸毒人员因长期吸毒已经耗尽了家财,个人无力交费,家庭也因对其丧失信心而不愿交纳。外地流串到本地的吸毒人员因不报真实地址,也无法收取。少数有能力交纳的人看到多数人不交纳,也采取回避的方法,拒绝交生活费。生活费收取十分困难,收取额不足25%[5]。另外,强制戒毒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十分落后,长期得不到改善。因此,必须建立适合戒毒所建设、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同级财政应当将戒毒人员生活费列入预算,根据戒毒所实际收戒人数拨给相应的戒毒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根据戒毒所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下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所需资金。同时,要把强制戒毒所干警全部列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以提高戒毒干警地位低、前途感渺茫、工作积极性不高现状。

  2.3.6 成立专门组织,统一开展禁吸帮教工作。要形成由戒毒所、派出所、社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禁吸帮教小组,有计划地开展禁吸帮教工作;要发挥戒毒所的专业优势,建立禁吸戒毒网络,定期教育、治疗、咨询,让戒毒所的功能延伸到每个社区,把复吸率降下来。这也是“无毒社区”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比如包头的无毒社区[13]、昆明的金碧社区[14],他们的经验就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与学习。

  3 劳教戒毒

  3.1现状

  劳教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前,对反复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表明立法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收容范围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规定也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据调查[15],1991年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戒毒所与昆明市劳教戒毒所相继成立,截止1997年,我国劳教系统建立了从事戒毒工作的场所和改造单位86个,92年以来[16],全国劳教系统累计收戒36.4万戒毒劳教人员。到目前为止,全国劳教系统专门收容吸毒人员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戒毒劳教人员的专用宿舍10余平方米。2003年统计表明[11],全国共有劳教戒毒所(队)165个,劳教戒毒床位14.3万多张,收戒人数每年以16%的速度增长,目前在所劳教戒毒人员约13万人次,其中2003年新收劳教戒毒人员约6.15万人[15]。

  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省份和场所的主要任务。

  3.2 利弊

  劳教戒毒工作是全社会与毒品作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在戒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3.2.1 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分析

  劳教戒毒的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者,是最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这类对象的特点:一是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改造和治疗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占全部吸毒人员的比例并非绝对多数,但他们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毒品供需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影响;三是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四是这类对象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是性传播疾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因此,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看,劳教戒毒工作非常艰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3.2.2 从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来分析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发展,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近年来呈迅速增长趋势,吸毒劳教人员占全部收容人数的比例不断上升[17],有的省比例高达80%以上,多个省份接近或超过50%。在某些西南、西北等吸毒问题严重的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数量高居不下,在华南、西南、华东、华中等吸毒行为扩散和爆发的地区,吸毒劳教的数量急剧上升。吸毒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必须把劳教戒毒作为我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3.2.3 从劳教戒毒发展趋势来分析

  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面吸毒问题的状况,从目前吸毒人口的数量、毒品泛滥的范围、毒品结构等情况来看,吸毒成瘾者的数量近年来始终呈增长趋势,短时期难以明显降低;二是高复吸率的影响,从目前的复吸率来看,我国的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般在90%以上[18],复吸者的数量仍处于高水平;三是国家禁毒政策的加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后复吸的成瘾者将大量由劳教所收容。因此,劳教戒毒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3.2.4 从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来分析

  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具有特定的优势:第一,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理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3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疗;第二,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第三,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第四,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的优势;第五,劳教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改造经验丰富的干警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的保证。

  虽然劳教戒毒在戒毒时限、管理机制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它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5 普通劳动教养制度与劳教戒毒工作的不相适应。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人员的实践看,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都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医疗、生产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在具体工作模式和规定上,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戒毒工作。

  3.2.6 存在戒毒医疗队伍经验缺乏、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3.2.7 在湖南、云南的一些劳教戒毒所、戒毒劳教所已经开始在劳教戒毒中引入治疗社区这一先进的戒毒康复模式。但普及面还不广,有的流于形式,未能对戒毒人员予以真正有效的帮助。

  3.2.8 社会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未能落实。吸毒劳教人员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他们的衔接、帮教工作,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方法上等诸多方面与其它安置帮教工作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吸毒劳教人员盼解教,但又怕解教后回归社会,这是普遍存在的心理。这个心理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毒品市场的还在;二是他们的朋友都是吸毒的;三是家庭、社会的岐视;四是就业难。因此,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已成为关键环节,只有把这个环节做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复吸率。

  3.3 建议

  劳教戒毒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场所无可比拟的。据调查,在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戒毒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解决。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基于以上理由,参考国外戒毒工作经验,我们建议:

  3.3.1 在法律依据方面,如前所述,可以修改《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改“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为“应该”,同时由国务院出台《劳教戒毒办法》,从而形成自愿、强制、劳教三位一体的戒毒法律体系。

  3.3.2 建议设立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矫治。

  3.3.3 要在戒毒劳教所普遍引入治疗社区,治疗社区是世界各国行之有效的戒毒康复模式,对降低危害、减少复吸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3.3.4 加强适合劳教戒毒新模式的科学研究。

  4 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三大戒毒模式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戒毒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完成,也不可能由某个单一模式来完成。三大戒毒模式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不同,三者之间互有利弊,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缺一不可,三大戒毒模式共同构成了我国戒毒体系的主体。但由于三大戒毒模式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所以必须对此进行改革,使其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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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建安,李荣文.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4 “973”项目(2003CB515400)中期检查会议在甬召开. http://www.nartc.cn/ebook.asp?t=1231191246&recid=577,20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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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张锐敏,冯忠堂,张力群,主编.海洛因等阿片类物质依赖的临床与治疗[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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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国家禁毒委员会,编.2003年禁毒报告[M].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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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张锐敏,冯忠堂,张力群,主编.海洛因等阿片类物质依赖的临床与治疗[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670

  16 司法部,编.司法行政系统1998年以来禁毒工作报告[M].昆明:2004全国禁毒工作会议,2004.6

  17 郭建安,李荣文.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0

  18 李建华.当前我国戒毒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展望.

  http://jhak.com/ReadNews.asp?NewsID=2194&BigClassName=毒品综合&SmallClassName=毒品与社会&SpecialID=0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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