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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法律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
2011-01-01 22:33:44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卫办疾控发〔2010〕14 阅读量:1
  三、麻风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总目标。促进《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对重症麻风病人进行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 年度目标

  (1)加强病例发现,发现新病人1860例;

  (2)强化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对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处置,救治麻风反应、神经炎、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病人数分别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手术治疗1400例;

  (5)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向不同类别病人提供自我护理用具包、一次性换药包、防护鞋,人数分别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①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培训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早期发现麻风病例,需筛查3万名可疑者。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补助及专业医生现场工作补助。

  ②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数4倍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病例。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补助。

  (2)病例诊断和治疗。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

  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的积极性,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重症病人手术治疗。对存活的约15000名重症病人分期进行救治,开展手术治疗,避免失能和死亡。对每例手术病人提供住院、药品、治疗、护理和生活补助。

  (5)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对存活的不同类别重症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护理防护用具包,通过专业人员指导,掌握简单的技能,进行自我护理;向溃疡病人提供溃疡换药敷料包,由专业人员开展治疗;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护鞋,防止创伤发生。

  (6)规划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传:结合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时机,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并定期进行评估等。

  ②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③人员培训:由省、地两级开展分级培训,加强专业人员和乡村基层人员的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

  ④设备配置:加强流行地区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麻风中心)麻风病理检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肤组织切片机和病理生物显微镜各26台,用于筛查和诊断工作。由于大量可见畸残病人的存在,而基层麻风防治业务单位大多不具备基本简易手术和外科处置条件,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动手术车5辆,深入基层提供防治服务,通过扩大服务半径,便于边远地区病人就诊。

  (三)项目组织实施

  1. 组织形式

  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家麻风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 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5819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诊断和治疗、严重不良反应治疗、重症病人手术治疗、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及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 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份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市(地)级、县(区)级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2. 中央级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对各省(区、市)防治工作情况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每项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着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国大骨节病的病情动态;对适宜患者给予治疗补贴。

  (5)在全国克山病重点病区开展病情监测;对重病区适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疗。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的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的知晓率。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重点省份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设在黑龙江省)的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8个省(市)。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贵州和陕西2个省。

  (5)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碘盐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高危人群补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大骨节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2个省(区)。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健康教育。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3)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区)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项目内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动态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8个省(市)的31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改炉改灶进度、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年度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6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③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及时掌握病区居民户合格砖茶普及情况,动态评价病区人群饮茶型地氟病流行趋势,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9号),2010年度在7个省(区)的27个县开展监测,主要内容有:砖茶饮用情况、病情监测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动态监控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居民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贵州和陕西2个省的4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死亡人口登记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年度在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8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国2869个县级碘盐监测单位开展碘盐监测;对60个碘缺乏病高危县进行高危地区监测;根据高危地区监测结果,对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危地区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投服碘油胶囊措施,防止出现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损伤。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12个省(区)选取50个病区县开展大骨节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确定大骨节病活跃病区,评价综合措施防控效果,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重点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节病患者提供适宜治疗干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骨节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全国13个省(区、市)进行病例搜索和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在重点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实施治疗。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着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加强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内容统一编制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

  (2)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度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12181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应急干预、患者救治、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项目具体补助金额见附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项目省要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5月各省(区、市)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材料报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省(区、市)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工作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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