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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法律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
2011-01-01 22:33:44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卫办疾控发〔2010〕14 阅读量:1
  附件4

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疟疾、包虫病、麻风病、地方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布病、登革热、狂犬病防治及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癌症早诊早治、癫痫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及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等工作,确保全国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上述重点疾病防治项目。

  全国流感监测工作暂时按照《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76号)执行,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财社〔2010〕18号和财社〔2010〕44号)。

  一、疟疾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阶段目标

  (1)所有三类县到2015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所有二类县以及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的一类县,到2015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8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3)云南边境地区的一类县,到2015年,疟疾发病率下降到万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覆盖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山东、福建、广东、河北、广西、江西、浙江、湖南、上海、重庆、辽宁、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24个疟疾流行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共计开展发热病人血检703万人次。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云南、贵州、海南、西藏等4个葡萄糖六磷酸盐脱氢酶(G6PD)缺乏高发的省(区)的疟疾患者治疗前进行检测,共检测4.51万人。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按照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共治疗2.06万人次;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共治疗18.05万人次。同时在疟疾流行季节高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共服药25.4万人次。

  (3)开展媒介调查。在疟疾传播风险较高的地区,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媒介调查,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共计对245个点开展媒介调查。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出现暴发流行时,对疫点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计采购杀虫剂4.35万升。

  (5)防治技术培训。通过为县级专业技术人员举办显微镜检疟原虫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员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共计开展1650人次培训。

  (6)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疟疾流行省份的县、乡两级基层防治机构配置显微镜2320台。同时,为保证媒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所有新增媒介调查点的县级防治机构配备解剖镜120台。

  (三) 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流行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流行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272万元,对项目省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劳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1)药品和设备采购。疟疾药品和设备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开展防治人员培训、督导服药给予补助。由流行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采购工作。

  (2)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2. 项目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卫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3. 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卫生部。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包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团场)为单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学阳性率(12岁以下的学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年度目标

  (1)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区农牧民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知晓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2)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和驱虫,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开展流行区重点人群查病,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对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开展药物或手术治疗,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4) 对从事包虫病防治和诊疗的专业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 配备基层疾控机构急需的防治、实验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 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7个重点流行省(自治区)的157个重点流行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3个团场。

  2.项目内容

  (1)重点人群查病。按照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各项目地区对重点流行乡(镇)采用B超和血清学方法开展人群查病,共122.95万人次。对各流行乡(镇)12岁以下儿童采用血清学方法开展儿童感染情况监测,提供血清学检测试剂18.31万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药物治疗。对新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病人,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确定需继续采用药物治疗的,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药物治疗包虫病病人5.09万人次。

  ②手术治疗。为确保包虫病手术治疗的质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项目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定点医院,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2030例。每省(区、市)可选择1-2个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的试点,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包虫病手术救助管理机制。

  (3)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参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以村为单位,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每月定期对流行区的198.4万条犬采用吡喹酮进行药物驱虫;对流行区的犬感染情况进行调查,免费提供检测试剂19.66万份。

  (4)健康教育。加强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包虫病流行区各级干部、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认识,引导农牧区群众改变不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重点人群,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村民会议、结合宗教活动进行宣传、设立专题宣传栏、媒体宣传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防治包虫病的核心信息。

  (5)人员培训。省级对县级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技术等专题培训,共计举办10期,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防治技能。县级对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或村兽医员等进行病人督导管理、传染源犬驱虫和管理、包虫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共举办188期。

  (6)配备设备。为新增的50个项目县各配备1台包虫病诊断用便携式B超,用于开展现场查病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药品、试剂、消耗品招标采购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项目省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乡村医生或村兽医员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划制订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388万元,对项目省(区)开展包虫病防治的药品购置、手术治疗、检测试剂、设备采购、健康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见附表)。

  (1)病人药物治疗督导管理补助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拨补助金额。补助经费仅限于承担上述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凭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2)健康教育、培训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师)开展健康教育、培训给予补助。各项目地区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费用。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工作由各省(区)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人群治疗和犬驱虫的药品、B超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和犬的检测试剂、实验耗材由地方选购。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采购工作。

  (2)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流行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

  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部组织国家级专家每年对项目省的包虫病防治情况进行1次督导和调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各项目县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等进行2次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导。

  3. 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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