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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法律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
2011-01-01 22:33:44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卫办疾控发〔2010〕14 阅读量:1
  十一、癌症早诊早治

  (一)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的早诊早治项目。

  1.项目目标

  (1)提高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肺癌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 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重点支持71个县(市、区)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包括河北磁县、涉县、赞皇、武安、光宗、永年,山西阳城、壶关、襄汾、襄垣、阳泉,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呼伦贝尔,辽宁法库、康平,吉林大安,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江苏扬中、泰兴、淮安楚州区、建湖,浙江仙居,安徽庐江、天长,福建惠安、莆田涵江区、厦门同安区,江西武宁,山东肥城、宁阳、邹城、曲阜、东平、梁山,河南林州、济源、内乡、偃师、辉县、南召、镇平,湖北钟祥、麻城、英山,湖南衡阳雁峰区,广东梅县,广西北流,重庆璧山、涪陵,四川盐亭、西充、阆中、巴中巴洲区,贵州福泉,云南兰坪,陕西商州、潼关,甘肃张掖、敦煌、武威,青海循化,宁夏青铜峡,新疆新源、和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以及内蒙古、新疆、宁夏3个民族自治区各新增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州)。

  重点支持江苏启东、江苏海门、广西扶绥、福建同安等4个县(市)开展肝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北京丰台区、天津红桥区、山西洪洞、上海徐汇区、浙江嘉善、海宁、山东五莲、湖北武汉江岸区、秭归,广东广州越秀区、四川双流、云南昆明西山区和宁夏银川兴庆区13个县(区)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广东四会、中山、广西苍梧、福建闽侯等4个县(市)开展鼻咽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辽宁庄河、山东临朐、甘肃武威等3个县(市)开展胃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等2个县(市)开展肺癌早诊早治。

  (2)项目内容

  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的河北磁县、河北涉县、山东肥城、河南林州、四川盐亭等5个县(市)每点筛查人数不少于5000人,其余66个项目县(市、区)每点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71个项目点筛查总数为 157000人。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的71个县(市、区)对发现的食管癌/贲门癌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其中河北磁县、山东肥城、河南林州等3个县(市)开展健康教育、肿瘤登记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肝癌早诊早治的江苏启东、江苏海门、广西扶绥、福建同安等4个项目点诊断性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共筛查4000人,对发现的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的浙江嘉善、海宁两个项目点每点诊断性筛查2000人;北京丰台区、天津市红桥区、山西洪洞、上海徐汇区、山东五莲、湖北武汉江岸区、秭归,广东广州越秀区、四川双流、云南昆明西山区和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每点诊断性筛查不少于1000人;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的13个县(区)共筛查150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鼻咽癌早诊早治的广东四会、广东中山、广西苍梧、福建闽侯等4个县(市)每点诊断性筛查不少于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胃癌早诊早治的辽宁庄河、山东临朐、甘肃武威等3个县(市)筛查任务各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并开展健康教育、肿瘤登记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肺癌早诊早治的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筛查任务各10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

  举办培训班及进行现场指导,对上述97个县(市、区)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癌症基金会是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制定技术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 并选定一个项目地区医疗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家,通过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推广、实施“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试行)。各县(市、区)的项目负责单位可整合当地技术力量,并引入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共同实施项目。

  (3)伦理要求。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4453万元,中央财政将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综合防治、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

  项目省(区、市)组织专家每半年检查一次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区、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

  1.项目目标

  (1)根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在初步查明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地区,制定并实施以部分癌症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部分癌症(食管癌、肝癌、胃癌)等主要上消化肿瘤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初步建立肿瘤登记系统,为综合防治奠定基础。

  (3)加强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能力建设,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建立癌症综合防治网络,提高癌症防治的技术队伍水平。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重点支持江苏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山东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安徽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河南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部分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

  (2)项目内容

  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部分上消化道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山东、江苏、河南3省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安徽省新增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原有2个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仍不少于2700人。各项目点癌种的选择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筛查发现的早期病变开展个体干预及早期治疗,筛查发现的中晚期病例开展规范化的常规治疗。

  在对部分癌症进行早诊早治的同时,开展早诊早治工作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工作,对上述16个县(区)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开展肿瘤登记报告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发病登记报告系统,收集肿瘤病人的信息资料,掌握辖区内人群肿瘤的发病水平及时间变化趋势。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群众发动及组织实施工作;选定1个县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实施本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

  卫生部疾控局组织专家组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淮河流域部分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指南”,并对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的项目负责单位整合当地和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伦理要求。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专项资金1150万元,中央财政将上述4个省的16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部分癌症的早诊早治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工作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8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市)专家组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肿瘤随访登记

  1.项目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国家肿瘤登记报告系统,反映我国城乡居民肿瘤发病、死亡、生存状态,提供满足我国肿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对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及现有肿瘤登记系统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评价、整合现有资源、继续加强登记网点的建设,每个省(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增加一个登记点,使登记网点覆盖面继续扩大。

  (3)加强规范化建设,所有登记处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记资料质量达到全国肿瘤登记规范要求。

  (4)在登记点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登记数据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区域代表性。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重点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磁县、涉县、保定市、迁西县、赞皇县、秦皇岛市区、武安市,山西阳城县、临汾市、阳泉市、襄垣县、太原市杏花岭区、襄汾县,内蒙古赤峰市、开鲁县、牙克石市、锡林浩特市,辽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东港市、建平县、康平县、法库县、庄河市,吉林延吉市、德惠市、吉林市市区、大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尚志市、勃利县,上海,江苏金坛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淮安市楚州区、建湖县、大丰市、扬中市、泰兴市、苏州市区,浙江杭州市、嘉兴市、嘉善县、海宁市、上虞市、仙居县,安徽马鞍山市、肥西县、铜陵市区、天长市、庐江县,福建长乐市、厦门市区、建瓯市、厦门市同安区、莆田市涵江区、惠安县,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上高县、龙南县、靖安县、上饶市信州区,山东临朐县、肥城市、青岛市区、烟台市区、招远市、邹城市、宁阳县,河南林州市、洛阳市区、禹州市、偃师市、辉县、内乡县、济源市,湖北武汉市、云梦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钟祥市、英山县、麻城市,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慈利县、衡东县、株洲市石峰区、资兴市,广东广州市、深圳市、四会县、中山市、珠海市区、江门市区,广西苍梧县、扶绥县、柳州市区、桂林市区、北流市,海南琼海市、定安县,重庆九龙坡区、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四川盐亭县、成都市青羊区、攀枝花市仁和区、自贡市自流井区、大竹县、乐山市区,贵州遵义市、开阳县、安龙县、雷山县,云南个旧市、宣威市、富源县、玉溪市、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西藏拉萨市区,陕西西安市莲湖区、眉县、潼关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武威市、兰州市区、景泰县、临潭县、张掖市区、敦煌市,青海西宁市区、互助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夏中卫市区、固原市区、银川市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源县、和田市、石河子市,总计149个肿瘤登记处,在此基础上,新增加44个肿瘤登记点,其中河南、江苏、山东和安徽各增加5个新点,其他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增加1个登记点,总计193个肿瘤登记处,覆盖人口约17913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约13.5%。

  (2)项目内容

  制订、落实全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方案及框架布局,修订肿瘤登记工作规范,着重对44个新建肿瘤登记点的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提高原有的149个肿瘤登记处的数据质量,加强对全国肿瘤登记队伍建设,对肿瘤登记数据质量进行控制与评估、定期发布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利用。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设立肿瘤登记处,并选定相应医疗机构作为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疾控局组织专家组对《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进行修订,制订《中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对开展肿瘤登记工作的市(县)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项目负责单位与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国肿瘤登记系统建设专项资金1191万元,中央财政将对上述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193个肿瘤登记处在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卡片、表格的印刷、肿瘤登记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资料上报。

  5.项目督导与评估。各省(区、市)专家组针对方案实施的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汇同各省(区、市)专家组对部分登记处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 对自2004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8.1万名癫痫患者,包括当年新扩展人群筛检出的患者约2.5万人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 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2010年度在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宁夏、陕西、四川、云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个项目省(自治区)79个项目县继续开展工作。为了能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个省各扩展2–4个新的项目县。此外,增加广西、贵州和湖北3个省(区),每个省(区、市)第一年各选定3个项目县按统一要求开展癫痫防治管理工作。18个项目省合计132个项目县。

  2.项目内容。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省(区、市)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个新增项目省(广西、贵州、湖北)的9个项目县和原15个项目省新扩增的44个项目县本年度不开展丙戊酸钠扩展治疗。

  (三)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卫办疾控发〔2008〕54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和定期进度报告。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组织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家指导组制订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各项目省(区、市)、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级(地市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综合医院承担项目办公室职责的地方,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参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明确各组成单位职责。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1343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内容及金额详见附表。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国家项目指导组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分别到4~6个省督导检查1次;省级、地市级项目指导组专家每3个月到各项目县进行质控检查1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县、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和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报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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