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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法律法规
白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
2007-09-15 08:12:30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等一系列防治政策,为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艾滋病仍呈增长趋势,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局部地区的疫情较为严重,对一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开始显现,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流行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情况不平衡,实际掌握的感染者比例较低,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干预措施覆盖范围不广,农村卫生基础条件差,艾滋病防治技术力量匮乏,引发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短时期内难以根除等。我市虽然属于艾滋病低发区,但今年艾滋病报告数明显上升,在高危人群中陆续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疫情逐步蔓延的情况不容乐观。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白山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价;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全面落实《吉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各项措施,有效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最大限度减少艾滋病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到2010年,把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

  (二)工作指标

  1、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60%。流动人口达到70%。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校外青少年达到75%。

  2、到2010年底,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5%以上的娱乐场所,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3、到2010年,无偿献血达100%,保证用血安全。

  4、扩大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符合治疗标准的病人治疗率达90%以上。

  5、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覆盖率达90%以上。

  6、2007年建成覆盖全市县级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7、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1-2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

  8、到2010年,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

  9、提高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广国家、省内相关科技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民对艾滋病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歧视,营造关爱与支持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环境

  1、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面向大众的报刊杂志,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健康教育,把经常性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保证宣传质量;市、县两级主要大众传媒每周至少两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保证重要播出时段的覆盖率与内容的科学性。各主要网络媒体要开设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要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络的作用,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报道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依托公共场所,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

  市本级要在旅游景点和市内重点地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各县(市、区)的主要路段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户外大型广告。铁路、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在铁路站点、长途汽车站和公共汽车的等候区域,以及交通工具内部,要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设施,对旅客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健康教育。到2010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要设置艾滋病防治与关爱的大型广告或宣传栏;候车区域和交通工具内部摆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在娱乐服务场所和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娱乐、餐饮、文化、医疗等经营者,应将面向公众和行业内部职工的艾滋病宣传设施与内容纳入行业准入和从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县以上科普、文化部门(主要指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要结合各自日常工作,在每年至少组织的一次活动中,纳入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各电影院、剧院,在正式影片和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等。

  3、开展城乡社区行动,消除社会歧视

  各地要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农贸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工作,编制适合农村地区的艾滋病宣传材料。

  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和下岗再就业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内容。通过三级预防保健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妇联网络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及健康教育处方,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预防艾滋病的能力。

  建立城市、农村社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阵地,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应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以各种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鼓励社区以多种形式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消除歧视,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的和谐氛围。

  4、在工作场所内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教育活动

  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煤矿、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建设工程,要落实单位内部的具体负责部门,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无偿献血知识、防治艾滋病和反对歧视的活动。每年应对所有员工开展至少一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

  各单位要积极参与"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设立宣传栏,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单位内部的医务室、阅览室、休息室、职工文化俱乐部等要摆放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

  医疗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为患者及其家属、所在社区居民开办艾滋病预防专题讲座。医疗机构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咨询者开展心理咨询,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正确使用安全套知识。

  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内容,针对其不同类型和特点进行宣传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

  5、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

  以教育部门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全国统一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大纲,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宣传教育工作。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开展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各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至少有一名教师接受过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系统培训,并保证开设足够的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预防宣传栏,在图书馆、阅览室应有开放阅览区域,配置艾滋病预防、性病防治、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知识等宣传材料,以各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活动。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中,要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应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关爱艾滋病感染者活动,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艾滋病预防同伴教育组织(社团)和青年志愿者组织,与"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相结合,深入城乡社区,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活动。要不定期地对学校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措施和活动的落实。

  6、针对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及高危行为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普及教育的同时,继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制作浅显易懂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系列宣传材料,深入持久地开展"青春红丝带"行动。依托"青春红丝带"爱心之家、青少年宫、"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以及各级共青团网站,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开展青少年,特别是校外青少年的艾滋病预防和关爱活动。人口计生、妇联、卫生等部门将艾滋病预防与自身业务工作相结合,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宣传教育活动,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列为"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外省籍妇女(特别是来自艾滋病高发省份的妇女)流入我市农村地区,当地要积极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健康教育工作,让农民了解艾滋病预防知识并主动进行咨询检测。各地要通过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动员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深入娱乐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地,深入细致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高危人群中大力推广和实施各种有效的干预措施,降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

  1、积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预防干预工作

  逐步完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工作队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宣教和干预工作的能力。根据高危人群的特点,制作和发放适合感染者、暗娼、性病病人、吸毒者、男男性接触者、外来或出国劳工人员等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材料。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外展服务,在各类高危人群中,发现和培训一批同伴教育宣传员,引导他们在同伴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对监管场所干警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培训,以监管场所为依托,在被监管人员中,开展同伴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干预工作;充分利用解教的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以同伴教育为主的艾滋病防治宣传。

  2、定期收集、更新当地高危人群的场所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资料,制定、完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方案

  建立完善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系统。每年在制定干预措施实施方案时,要以上一年信息为基础,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3、形成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重点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机制

  把推广安全套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安全套推广使用管理方案,建立和落实业主负责制,定期开展督查,确保100%的旅馆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实施100%安全套项目并普遍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机。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卫生、工商、药监、质检等部门配合,通过商业营销和免费发放相结合的方式,保证重点及高危人群方便获得优质的安全套。在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或安装安全套售货装置,拓宽安全套销售渠道。加大安全套质量监管力度,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安全套流入市场。

  4、针对不同目标人群,采用综合措施和适当方式开展干预活动,促进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落实

  各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行为改变为主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服务和同伴教育等方式,重点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鼓励接受性病诊疗和生殖健康服务等综合性干预措施。

  利用性病门诊,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化性病诊疗,并按需提供转介服务,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危险行为。

  培训同性恋人群中的同伴教育者,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同性恋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重点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和促进安全套使用的同伴教育活动,利用网络向同性恋人群提供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自愿咨询检测的意义,并提供有关干预服务的转介信息。

  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车站等宣传教育与干预工作,通过外展服务或同伴教育方式到流动人口的工作和聚居场所,以直接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并推广使用安全套。到2010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流动人口。

  5、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安全套

  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卫生、质检部门将长期为其免费足量提供优质安全套。到2010年,将安全套免费发放给所有可以接触到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使其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6、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降低通过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城镇社区积极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维持治疗工作。以美沙酮或丁丙诺非门诊为平台,开展艾滋病检测、预防干预、抗病毒治疗、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工作。

  到2010年,在城镇社区和登记在册吸毒人数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社区维持治疗门诊,为城镇社区(指戒毒所外)80%以上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美沙酮或丁丙诺非维持治疗;在农村试点社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试点农村社区(指戒毒所外)约50%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交换。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严禁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避免高危人群参与献血,保障供血安全。2010年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8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2、综合规划,健全机构

  加强市中心血站和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投入;健全中心血站血液采集和供应服务网络,并根据工作需求,加强对固定采血点、采血屋、采血车以及储血点的投入和建设。加强采血点建设,并纳入市中心血站的统一管理。2006年前完成本地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2007年底前按照省厅规划完成我市的采供血机构调整。

  3、完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加强管理

  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完善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快实施血液标本集中化检测,逐步实施血液集中化检测,确保检测质量。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在偏远地区因紧急情况确需自采血液的,必须进行血液HIV抗体筛查。

  积极推进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中心的GMP认证管理,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加强规范化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药监部门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血液制品及血液中心生产的成分血、冻干血浆等用的原料血浆,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利用核酸检测技术等方法对现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残余风险度进行系统评估,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

  (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能力,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治疗,提高治疗药物及辅助检测的可及性

  我市已确立市、县两级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院,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艾滋病治疗和药物管理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充分整合和利用已有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治疗工作。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的有机结合,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建立治疗网络,保证流动人口的治疗需求。各地应加强对基层艾滋病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在贫困地区和艾滋病高发区要派驻工作组和医疗队,进行现场培训和技术指导。到2007年,所有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县(市、区)均能够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治疗、预防服务。到2010年,在报告的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中,接受抗病毒治疗和中医治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

  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艾滋病病原学检测,包括病毒载量和耐药分析等工作,以确保治疗的长期有效性,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

  2、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特别是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干预措施

  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预防、监测、诊断、转诊、治疗等服务。对所有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并纳入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项目中。对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要根据病人经济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政策,积极开展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到2010年,在报告有需求的艾滋病病人中,90%可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和预防服务。

  3、发挥中医药作用,在特定人群中开展中医药治疗,减少抗病毒药物的毒副作用

  支持和鼓励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和研究,完善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工作中的管理、执行机制和程序。辅助抗病毒治疗,以减少毒副作用,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抗机会性感染诊治中,发挥中医中药的独特作用。

  4、建立和完善基层的社会支持体系

  各级政府继续抓紧落实"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使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能得到社会心理、健康行为、家庭护理和生活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对外出工作的农村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其工作地的定点医院能够获得相应的免费抗病毒药物和相关医疗服务。到2007年,建立起农村以乡村,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5、开展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应建立对艾滋病感染者子女、老人的发现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做好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民发[2006]6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和救治的具体措施。加强民政、财政、教育和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切实落实孤儿安置和入学的救助政策及措施。到2010年,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费入学率达到80%。

  6、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推动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

  鼓励和培育非政府组织参加在社区开展的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支持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和鼓励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参与适当的生产自助活动,对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培训和政策支持。

  (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管理,建立严格保密的信息报告制度。在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县(市、区)对孕产妇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到2010年,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咨询检测服务

  充分发挥卫生、人口计生和妇联的网络优势,开展多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扩大以社区及家庭参与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的覆盖面。以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为重点,利用产前检查、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等时机,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反对歧视的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技能。

  按照国家检测规范要求,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为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服务,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提供知情选择妊娠结局、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等综合关怀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提供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安全分娩医疗服务。提倡并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为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到2010年,90%以上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接受并采取预防母婴传播措施。

  (六)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策略

  1、明确监测工作内容和策略,完善监测网络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低流行地区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中、高流行地区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开展对高危人群的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艾滋病感染状况及高危行为,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覆盖全市高危人群。对监管场所新收被监管人员开展HIV常规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手术患者(包括接受器官移植者)、性病患者、住院分娩和剖腹产的孕产妇、患感染性疾病或免疫能力功能低下患者以及输血患者,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各地按照上级民政和卫生部门制订的农村新婚人群艾滋病免费初筛检测办法,对农村新婚人群和孕产妇等进行艾滋病免费初筛检测。到2007年,实现县级以上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2、整合多部门监测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的制度。

  3、合理规划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根据各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装配和设置艾滋病筛查和CD4细胞检测实验室。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每县至少一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在不适宜开展实验室检测的地方和场所,建立快速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以满足防治工作的需要。到2007年,建成覆盖到县级的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网络。市级实验室具备CD4细胞检测能力。

  及时引进和开展新的检测项目,使其适合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病毒早期感染监测技术并逐步加以推广。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保证检测质量

  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的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及相应数据库。每年对下级实验室职能(包括抗体检测等)进行考核。

  5、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理工作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设施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并建立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职业暴露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纳入检测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内容。

  (七)推广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1、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倡导,探索适宜的、有针对性的服务模式,为目标人群的艾滋病预防与治疗搭建平台

  通过社会大众、社区和个体宣传,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在不同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倡导工作,宣传自愿咨询检测的目的、内容和可以获得服务的相关信息,强调自愿、咨询、保密和无伤害原则,加强自愿咨询检测的宣传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接受性和可及性。

  2、完善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网络,提供规范的咨询检测服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1-2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并具有较完善的转诊服务系统支持,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其他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及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到2010年,80%开展HIV初筛检测的机构能够开展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

  转诊服务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到2007年,县级开展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与提供其他医疗服务的机构间建立转诊服务的达到70%,2010年达到95%。

  3、加强信息交流、管理和推广工作

  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有效分析和利用自愿咨询检测信息,为当地的预防、治疗救助等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信息。加强工作交流,提高各级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人员咨询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探索因地制宜的服务模式的同时,逐步建立广泛的艾滋病服务转诊网络,开展适合不同人群、规范化的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八)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

  结合我市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哨点,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调查,加强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性病临床用药。到2007年,建立分布合理、具有代表性的性病监测网络。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加大性病诊疗市场的整顿力度,规范性病的诊疗咨询等服务。在实验室检测条件较差的农村基层医疗单位,推广性病病征处理方法,提高性病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利用性病门诊开展候诊宣传,提供健康教育处方、推广使用安全套。将安全套推广措施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指标之一。与当地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相结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的外展服务。到2010年,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并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干预服务。

  (九)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相关应用性研究

  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我市相关科技计划,并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内有关单位进行的艾滋病防治项目科学研究。组织多领域、多学科专家,以艾滋病预防控制和治疗为目标,以流行病学研究、治疗药物、临床治疗研究和应用示范、构建艾滋病研究开发技术平台为重点,配合国家和省内科研项目顺利完成。

  1、加强流行病学研究,开展疫情监测与预测工作

  建立完善的流行病学(包括中医征候调查数据)、临床数据库,系统研究艾滋病在我市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传播特点、发病状况及相关影响因素,重点研究艾滋病从"桥梁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模式和传播规律,研究区域性、有针对性的阻断艾滋病病毒向一般人群传播的策略和措施;到2010年,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更具针对性的、适宜不同地区与人群的有效监测、预测、预警、阻断艾滋病疫情的防治策略。

  2、积极参与艾滋病的临床救治研究,做好我市的艾滋病综合治疗工作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资源,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省内有关临床综合救治研究。到2010年,形成较为成熟的适宜我市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治疗模式,改善艾滋病患者的生存质量,降低药物毒副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与健全管理机制

  1、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2005年底纳入本地"十一五"规划,明确部门责任、任务,实施逐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

  2、县级以上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置全职工作人员。流行严重的县(市、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由政府"一把手"负责。建立强有力的政府领导体系;继续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多部门合作。

  3、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各组成部门的工作情况。在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中,将是否完成艾滋病防治工作列为重点,实施一票否决制。组织、纪检、司法等部门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应进行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有预防艾滋病干部,重点乡镇、居(村)委会设立预防艾滋病专职干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二)加强政策和法制保障

  1、严格贯彻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科学开展防治工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在市人大的支持下,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减少社会歧视,增加关怀与救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作、供应血制品活动。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行为,以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质量,防止艾滋病经采供血液(血浆)或者血液制品传播。

  3、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完善相关工作规范。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和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监测工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4、制订医疗机构性病诊疗规范,坚决取缔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定期开展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工作的检查。

  5、进一步加大对贩卖毒品和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打击力度。

  6、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颁布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政策措施。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1、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到2007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置相对独立的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足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2、加强各级领导和部门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的培训。市、县(市、区)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以及党和政府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政策、措施;建立行政领导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学习制度,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和方法纳入地方各级党校、团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考核;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岗位培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技能。到2007年,80%市级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受过培训,省、市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面达到80%的县(市、区);到2010年,85%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过培训,宣讲覆盖面达到95%的县(市、区)。

  3、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将艾滋病治疗及有关政策纳入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并作为考试内容。

  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100%的艾滋病性病知识上岗培训。

  到2007年,50%的乡镇医务人员得到培训;30%的村诊所医务人员得到培训。

  到2010年,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各类相关人员,掌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到2007年,承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的人员,接受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的比例达到50%,到2010年,达到80%。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50%,到2010年,达到80%。

  4、卫生、公安、司法等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行业,要开展员工的艾滋病防治和自我防护培训,并纳入岗前考核之中。建立输血风险保险和艾滋病职业暴露保障。

  (四)拓宽合作渠道,加强资金筹措和统筹管理

  1、加大艾滋病防治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长效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以本地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提供适当补助,实行项目管理。各级政府应将经费投入与工作任务和目标相结合,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经费预算和管理能力,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资金,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2、鼓励企业和个人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实行退税、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政策。

  3、关注边境劳务、移民问题,促进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预防干预活动,促进在边境移民和流动人口中预防艾滋病的信息交流。推行一个规划、一个协调机构和一个监督评估系统的"三个一"管理机制。

  (五)加强信息收集和管理,建立监督与评估体系

  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相关信息的工作网络和我市艾滋病防治信息交流与利用机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监督与评估系统,明确评估内容及系统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完善监督与评估工作机制。

  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监督与评估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必须开展一次监督与评估工作并通报结果,监督评估的结果应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将监督与评估工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配合,并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督导与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市级专家库,保证多学科的专家参与。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要把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纳入"十一五"规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各地要根据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制订的监督评估方案和指标,确定本地的监督评估指标和方案,并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向当地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抽查,在2007年、2010年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办法,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目标的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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