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厅(局)、应急管理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大麻二酚已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为加强对大麻二酚(不包括含大麻二酚的制品)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防止其流失用于制毒,依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对大麻二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麻二酚的生产、经营
生产大麻二酚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将生产数量、检验鉴定报告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植物提取方式生产的大麻二酚,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应当符合关标准(见附件);化学合成方式生产的大麻二酚不得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产品中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有关标准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经营大麻二酚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二、大麻二酚的购买、运输
购买大麻二酚的,应当在购买前将购买的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事项已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输大麻二酚的,应当提交大麻二酚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个人不得购买大麻二酚。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大麻二酚交易。
三、大麻二酚的进口、出口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规定》,商务部负责审批办理大麻二酚进(出)口许可证,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对大麻二酚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出口前,公安部向进口国主管当局发出出口前通知书,取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认出口的合法性后方可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进口时,商务部、公安部分别对经营者的真实性、资质以及进口产品用途合理性,实际用途、用量等进行核查。经营者申请办理大麻二酚出口许可证的,需提供货物中四氢大麻酚含量检验鉴定合格证书。经营者在进(出)口大麻二酚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通过伪报品名、夹藏夹带等方式非法进出口大麻二酚的,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出口大麻二酚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情况。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大麻二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发现涉毒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通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大麻二酚的医疗临床研究
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督促拟开展大麻二酚医疗研究的单位在开展研究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以医疗为目的的大麻二酚研究。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五、大麻二酚的互联网销售
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麻二酚销售信息,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麻二酚等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在互联网零售大麻二酚。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有关大麻二酚的违规销售信息,督促网站接入服务商、网站主办者配合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违规发布大麻二酚销售信息及走私、非法买卖大麻二酚等活动。
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