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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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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远程探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03-15 14:59:04 来自:广东省戒毒管理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远程探访管理工作,把远程探访这一便民惠民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禁毒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远程探访,是指戒毒人员家属通过视频探访在省内戒毒所戒治戒毒人员的探访方式,或戒毒人员通过视频探访在省内戒毒所戒治或者监狱服刑的家属。
  
  第三条  符合远程探访条件的亲属可以到广东省范围内的县区司法局远程探访戒毒所内戒治的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符合远程探访条件的,可以远程探访在收治其它戒毒所或者关押在监狱的亲属。
  
  第四条  本细则下述内容所指探访人、探访对象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
  
  (一)探访人,是指经戒毒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或监狱、戒毒所端远程探访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
  
  (二)探访对象,是指被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优先适用
  
  第五条  戒毒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家公婆)、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亲属,以及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经审批的有利于戒毒人员戒治的帮教人员、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提出申请远程探访。
  
  第六条  戒毒人员每次远程探访时长不超过25分钟。每次远程探访的探访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戒毒人员1次远程探访折抵1次现场探访,远程探访或现场探访每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七条  远程探访实行工作日“领号预约”机制,每月5曰前(遇到节假日顺延)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原则上,特大型所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大型所开放号源在150个以上,中小型所开放号源80个以上。
  
  第八条  远程探访优先适用以下情形:
  
  (一)积极戒治、表现突出的戒毒人员;
  
  (二)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到现场探访路途较远的戒毒人员亲属;
  
  (三)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的;
  
  (四)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第九条  优先适用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条件范围:
  
  (一)经评估戒治效果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一般应处于康复训练期(戒治2级)和回归体验期(戒治3级)的戒毒人员;
  
  (三)需要进行亲情帮教的。
  
  第十条  优先适用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次数:
  
  (一)一般不适用1次远程探访折抵1次现场探访的规定;
  
  (二)优先适用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使用号源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每月开放号源的20%。
  
第三章  预约申请
  
  第十—条  具备资格的戒毒人员亲属多人远程探访的,探访人应委托其中一个探访人作为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预约申请。以下将提出预约申请的经办人统称“申请代理人”。
  
  申请代理人可以到司法局现场申请,也可以自行登录远程探访官方网站(http://ycts.gdsf.gov.cn)或“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探访申请。
  
  所内戒治的戒毒人员申请远程探访在戒毒所戒治或监狱服型戒毒人员的,由大队责任民警代为申请、核实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探访官方网站(http://ycts.gdsf.gov.cn)或“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探访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代理人登录系统、实名注册;
  
  (二)填报拟远程探访对象;
  
  (三)填报参与该次远程探访所有探访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与远程探访对象的亲属关系;
  
  (四)选定拟探访的场地(县区司法局);
  
  (五)选定号源,即选择探访的时间;
  
  (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
  
  (七)提交申请;
  
  (八)查询审批情况;
  
  (九)按预约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县区司法局开展远程探访。
  
  第十三条  戒毒人员亲属首次探访的,应携带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等证明申请人与戒毒人员关系的证件、证明书等,到戒毒人员所在戒毒所现场认定亲属关系。
  
  戒毒人员亲属无法到戒毒所现场确认的,也可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确认亲属关系。邮寄材料包括:1.家属自己写一份远程探访申请书(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与户主复印同一页,戒毒人员与户主复印同一页)或者到当地居(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书。
  
  如果确实因特殊原因亲属既不能现场确认、也不能通过邮寄核实资料的,戒毒所也可通过笔录口供等方式核实亲属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亲属关系的,也可予以远程探访资格。通过此种方式确认亲属关系的,戒毒所应当保存笔录口供证据,戒毒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申请代理人也可以到当地县区司法局现场申请远程探访,申请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其他探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当地居(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书,按网上预约申请填报的内容、程序向司
  
  法局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按预约时间予以远程探访。
  
  第十五条  具备远程探访资格的戒毒人员提出向收治在戒毒所或监狱关押的亲属远程探访的,一般应由大队责任民警代其在戒毒所端提出预约申请、填报信息,戒毒所所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联系告知被探访单位,由被探访单位审批为准。审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通报;予以远程探访的,按预约时间安排探访。
  
  使用此种方式远程探访的,应当有利于戒治或改造工作需要,同案人员、非亲属关系不得使用此种远程探访方式。
  
  所政管理系统或者戒毒人员社会关系没有登记为亲属关系的,应当通过笔录口供等方式,由双方所在戒毒所或监狱予以核实确认后,报省局管理处审批。
  
第四章  预约审批
  
  第十六条  预约审批工作由戒毒所所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曰时间专人定期登录探访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3个工作曰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他国外、境外亲属人员需要远程探访等的,按规定报省戒毒局所政管理处审批。
  
  第十七条  探访申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不相符的;
  
  (二)经查实不符合探访资格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与探访对象案情有关的;
  
  (四)有精神疾病的;
  
  (五)其他不利于戒毒人员戒治的。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安排远程探访:
  
  (一)入所集中学习期间的;
  
  (二)单独管理或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被决定处于延长戒毒期限的;
  
  (四)呈报转逮捕等期间的;
  
  (五)犯罪嫌疑犯或网上通缉嫌疑犯、同案人员的;
  
  (六)戒毒单位认定不适合远程探访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戒毒单位做出准予或不予探访决定的,应及时登记到远程探访管理系统中。做出准予探访决定的,还应提前通知戒毒人员所在大队,以及批准探访的具体时间。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戒毒人员所在大队接到远程探访通知后,应按现场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落实现场责任民警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远程探访对象提前5分钟抵达所内远程探访室。
  
  第二十一条  探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管理民警可插话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终止远程探访、取消本次远程探访:
  
  (一)探访人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探访秩序的;
  
  (三)呈现醉酒的;
  
  (四)探访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远程探访室的;
  
  (六)探访人言行举止明显影响探访对象或者有侮辱探访对象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远程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探访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监管民警可插话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终止远程探访、取消本次远程探访:
  
  (一)使用隐语、外语或现场监管工作人员不懂的语言交谈,不听劝导的;
  
  (二)谈论不利于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戒毒所保密内容的;
  
  (三)探访对象言行举止明显侮辱探访人的;
  
  (四)探访对象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
  
  (五)探访对象要求终止探访的;
  
  (六)其他违反远程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远程探访结束后,大队远程探访责任民警应将戒毒人员参与远程探访情况与大队值班执勤民警做好交接,按现场探访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记录。特殊原因导致戒毒人员思想不稳定的,应向当天大队值班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做好包干夹控措施。
  
第六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四条  戒毒所所政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探访的宣传、核实信息、审批、使用等工作,其中远程探访审批岗位职责:
  
  (一)负责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月远程探访“服务日”和号源安排
  
  (二)负责审核大队报送的戒毒人员远程探访资格、首次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亲属、优先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情形,向上级报告特殊审批情况;
  
  (三)负责每日定期登录远程探访管理系统,按规定时间审批探访人预约申请;
  
  (四)负责按规定在远程探访系统记录审批情况,及时通知司法局、戒毒人员所在戒毒大队、远程探访室管理人员提前做好远程探访准备;
  
  (五)负责因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敏感期间、重大安保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暂停探访时,通知受影响的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及申请人。
  
  (六)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戒毒所远程探访审批岗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探访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
  
  (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远程探访的探访人予以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时间不予审批且未在远程探访系统注明原因的;
  
  (四)没有及时将审批情况记录远程探访系统中或没有提前通知戒毒人员所在大队,导致贻误远程探访的;
  
  (五)因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敏感期间、重大安保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暂停远程探访服务时,没有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司法局或者监狱、戒毒所,以及远程探访申请代理人的。
  
  远程探访审批管理岗位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视具体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戒毒所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远程探访系统维护、网络升级、技术保障等工作,其中远程探访维护岗位职责:
  
  (一)负责远程探访管理系统的设备调试、网络维护、系统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岗位人员变动帐号设置,并向省司法厅科信办报告更改;
  
  (三)负责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暂停探访时,通知受影响的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及申请人;
  
  (四)其它领导交代应当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的事项。
  
  信息科技部门远程探访维护岗位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可视具体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戒毒所大队负责远程探访入所告知、协助信息核实、现场管理等职责,其中责任民警职责:
  
  (一)负责向戒毒人员宣传远程探访工作,在入所时与入所告知通知书一并寄送《致戒毒人员家属书》(附件1);
  
  (二)负责向所政管理部门报送有意向参加远程探访的戒毒人员及其情况;
  
  (三)负责协助所政管理部门了解、核实戒毒人员身份信息、亲属身份信息,协助审核戒毒人员远程探访资格;
  
  (四)负责代戒毒人员预约申请向在其他戒毒所收治、监狱关押的亲属进行远程探访;
  
  (五)负责通知戒毒人员远程探访审批结果,要求戒毒人员签订《广东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远程探访对象承诺书》(附件2),并提前5分钟带戒毒人员到达探访室进行探访;
  
  (六)负责远程探访现场监听,及时将远程探访情况反馈值班大队领导,做好情况交接,必要时落实包夹管理;
  
  (七)其他应当由大队责任民警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大队责任民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可视具体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戒毒所远程探访室负责远程探访系统启用、关闭、视频资料储存等职责,其中管理民警职责:
  
  (一)负责有戒毒人员远程探访时,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远程探访室进行开启、调试、使用远程探访设备;
  
  (二)负责排查远程探访室安全隐患排查;
  
  (三)负责向所政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报告远程探访设备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情况,通知信息科技部门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四)负责做好远程探访音像视频的存储、保管、分析研判,原则上音像视频资料保管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远程探访室管理民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可视具体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以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粤司办〔2017〕776号)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致戒毒人员家属书  
  2.广东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远程探访对象承诺书  
  3.远程探访申请审批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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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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