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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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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
2010-03-01 22:22:00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司法部 阅读量:1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6]11号
  
  【颁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6-12-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
  
  (2006年12月1日 司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前不久召开的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深入开展禁毒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中央领导同志在讲话中提出了“要依托强制戒毒场所、劳教戒毒场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的明确要求。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发挥劳教戒毒工作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国家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我部决定进行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试点工作。现就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劳教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教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在教育矫治吸毒人员、促进吸毒人员康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深化实施劳教戒毒基本模式,劳教戒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国家的禁毒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教戒毒人员解教后也存在复吸率较高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挥劳教戒毒职能作用,不断探索新的戒毒工作模式,增强戒毒工作效果。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并不是对劳教性质、体制和职能的改变,而是利用劳教场所现有的资源,接收劳教戒毒解教后和社会上其他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它是一种不同于劳教戒毒的戒毒方式,是一项由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开办,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戒毒康复中心应具备戒毒康复、心理矫治、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等功能,为有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安置。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对于劳教系统发挥自身优势,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是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劳教工作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它反映了戒毒康复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视和对吸毒人员的关心、爱护,是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适应社会并最终成功回归社会,从根本上解决复吸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因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推动禁毒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确保取得成效。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工作
  
  (一)要利用劳教所现有的各种戒毒资源和教育矫治条件,先接收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下人员,逐步面向社会上自愿戒毒人员。采取不同于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方式,通过有效的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戒毒、治疗、康复、劳动、就业指导一体化,不断提高戒毒效果。
  
  (二)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首先在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劳教场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
  
  (三)司法部确定先在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上海市戒毒劳教所、湖南省白泥湖劳教所、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广西自治区第二戒毒劳教所、贵州省贵阳市三江劳教所、重庆市戒毒劳教所、云南省戒毒劳教所8个劳教所进行试点。试点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劳教局要与劳教所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商省(区、市)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批准,报司法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有关司法厅(局)、劳教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戒毒康复中心的接收对象与办理程序
  
  (一)接收对象
  
  戒毒康复中心接收的对象与劳教人员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其对象主要包括:
  
  1.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在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接受戒毒康复和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
  
  2.社会上其他自愿到戒毒康复中心接受戒毒康复的。
  
  对未满16周岁;艾滋病病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1年的妇女;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不宜接收的人员,戒毒康复中心不得接收。
  
  (二)办理程序
  
  戒毒康复中心办理接收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程序为:
  
  1.本人向戒毒康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
  
  2.戒毒康复中心经对申请人组织审查、体检后,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
  
  3.戒毒康复中心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自愿戒毒康复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戒毒康复期限、管理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4.建立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戒毒康复期限一般为1_3年,戒毒康复人员到期应离开戒毒康复中心。对自愿继续留在戒毒康复中心的,经审查后可重新签订自愿戒毒康复协议。
  
  四、戒毒康复中心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
  
  (一)组织形式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为:利用劳教所现有的设施、条件,在劳教所内开辟相对独立的区域,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另一种形式为:利用劳教所现有的场地,争取地方政府投资,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戒毒康复中心命名为××省(区、市)司法厅(局)××(地名)戒毒康复中心,大队建制,由劳教所主管。
  
  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劳教所实行“一所两制”:劳教所严格按照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对劳教人员开展教育挽救;对在戒毒康复中心内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由劳教所按照对自愿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和协议进行管理。
  
  (二)管理方式
  
  1.戒毒康复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劳教人民警察负责,也可聘请协管人员、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有关工作。
  
  2.组织戒毒康复人员成立互助管理机构,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尿检,严防戒毒康复人员吸毒。
  
  4.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6.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依据生产效益按月发给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报酬。
  
  7.对未满戒毒康复期即要求离开的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中心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开。
  
  各地要根据戒毒康复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中心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戒毒康复中心的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警察、医务人员、协管人员、志愿者以及职业技术教师素质和水平,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人员保证。
  
  1.培训戒毒康复中心劳教人民警察,调整工作方式。
  
  2.配齐、配强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与地方卫生机构沟通协作,及时诊治患病的戒毒康复人员。
  
  3.经严格审查合格,履行必要手续后,录用协管人员和志愿者协助警察管理戒毒康复人员。
  
  4.有针对性地聘任职业技术教师,提高职业技术培训水平,指导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二)经费保障
  
  1.戒毒康复中心所需经费参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2.戒毒康复中心组织生产劳动,盈利部分用于支付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报酬,补贴戒毒康复中心业务支出。
  
  3.戒毒康复人员或其家属可自愿交纳一定费用。
  
  4.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在完全自愿前提下的捐助,坚决杜绝强行或不正当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费用的做法。
  
  对戒毒康复人员或其家属自愿缴纳的费用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的资金,要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
  
  (三)设施与设备保障
  
  要充分利用劳教所现有的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戒毒康复环境,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劳教所现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新建、增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1.戒毒康复中心应具有宿舍、教室、商店(超市)、文体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
  
  2.戒毒康复人员宿舍配备电视及其他娱乐设备。
  
  3.配备必要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常用药品,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工作需要。
  
  4.设置职业技能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学习用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试点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和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司法厅(局)和劳教局主要领导要深入试点单位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司法部成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一名部领导任组长,办公厅、政治部、劳教局、法制司、法制宣传司、基层工作指导司、计财装备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劳教局,负责全国劳教场所戒毒康复中心日常工作。
  
  (三)各地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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